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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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化品运输等专业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2、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或本居住区业主提供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第四条【基本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施策、智慧管理的原则,满足公众的停车需求。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级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
3、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好辖区内停车场日常管理。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路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日常监管工作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交通秩序、安全以及路沿石以下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用地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国动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推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
4、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笫八条【规划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用地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条【建设要求】涉及建筑主体施工的停车场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施工,依法办
5、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建设标准,按照需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通风、排水、防汛、排涝、消防、视频监控、交通安全、停车引导以及智能感知等设施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可以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第十一条【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待建土地、空置场所等可以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位)。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对场地进行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设
6、置】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2米;(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地面应按标准采取加固措施;(六)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是否有偿停车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第十三条【限时段停车泊位】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
7、设置不同颜色的限时道路停车泊位线。第十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鼓励老旧住宅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第十五条【退线区停车场】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不得擅自设置经营性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使用。具体设置规范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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