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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股东二、股东权,(一)股东的概念(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三)股东资格的限制(四)股东资格的丧失,有学者提出,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种观点强调股东应当向公司出资。还有学者认为,股东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这种定义强调股东是股份的持有者。应当说,上述第一种定义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确切。有的人虽未向公司出资,但因受赠、继承等原因无偿取得股份,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向公司出资不应成为衡量股东身份的主要标准。在国外,股东也通常被认为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英文中以Shareholder或Stockholder来指称股东,也清楚的表明了股东股份持有者的身份。,公司股东与公司
2、发起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发起人存在于公司设立阶段,其虽然需要向公司出资,但在公司设立阶段,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股份尚未发行,发起人尚不能被称为股东。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才转为公司的股东。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一般都是发起人。但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并不以发起人为限。公司股东也有别于认股人。认股人只有在缴纳股款、公司成立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1原始取得 这是指基于认股而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股人以及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时的认股人,均因认股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2继受取得 指因转让、继承、受赠、公司合并等情形取得股东资格。第76
3、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对公司股东的资格基本上没有限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对于自然人股东,有些国家要求其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关于行为能力的要求,应区分发起人和非发起人股东,并区分股东获得股份的不同情形。总的来看,国外公司立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公司成为自身股东,即持有自身股份的限制;二是对“相互持股的限制”,即如果A持有B的股份,则B不得持有A的股份。同时,公司法往往允许章程对股东资格作出特殊要求。,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有所规范,但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
4、则未予规制。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谓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公司现有股东因特定原因的出现而丧失其股东身份。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股东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受到除名处置;股东因违法被国家机关没收财产,股份被剥夺;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股份被强制执行;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由于公司解散或被撤销,股东身份自然消灭;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以及破产。在理论上,对于股东资格的丧失有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区分:公司消灭导致股东资格的绝对丧失;而在股份转让的场合,股东相对丧失其股东资格。,(一)股东权的概念和性
6、质(二)股份平等与股东平等(三)股东权的分类(四)股东权的具体内容,1.所谓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可以向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东权来源于股东地位或资格。股东权和股权:很多学者都认为,股权即股东权。在1993年公司法中,仅有第157条使用了“股权”概念,即“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规定。而在新公司法中,也仅仅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章中数次使用了这一概念。应当区分股东权和股东对股份的权利。,2.关于股东权的性质,存在着多种学说,即社员权说、所有权说、债权说和独立权利说(1)社员权说 社员权说是大陆法系关于股东权性质的通说。该说主张股东权是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
7、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社员权的一种。德国学者雷纳德(Renaud)于1875年首倡该说,他认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股东权就是股东认缴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当于此份额的社员权,是一种既非物权又非债权的特殊权利。,(2)所有权说 此学说又可以细分为三种观点。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股份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而不再是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不过是“一物一权”的特殊表现形式。还有学者主张双重所有权说,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对其财
8、产享有所有权。第三种观点是财产共有说,认为股份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纯粹是观念上的虚构,公司财产体现的是股东共有关系,是传统共有关系在新条件下的应用。因此,股东权实质上仍是所有权。,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一,所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基于股东地位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是相同的,只要是股东,就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平等与股份平等的出发点完全不同。股东平等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的,强调的是主体平等;而股份平等则是从资本的角度出发的,强调的是资本平等。,强调股东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弥补股份平等原则的缺陷。基于股份平等原则的要求,现代公司普遍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
9、具有效率优势,但也存在弊端。股东平等原则有助于矫正这一弊端,通过对大股东权利的限制,如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者排除,股东平等原则能够实现股东在实质上的平等,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1自益权与共益权 按股东权行使的目的为标准,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发给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的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以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内容。这些权利是股东作为一个投资者,实现自己投资目的,保护自己投资利益最直接的手段。共益权是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也为公司的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大会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以
10、及诉讼权等内容。,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这是以股东权的行使是否须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股多少均可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可以是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并持股达到法定比例的数个股东。一般来说,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中则既有单独股东权,如股东大会出席权;又有少数股东权,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等。法律之所以将共益权的一部分规定为少数股东权,是因为一方面要防止多数决原则下的多数派股东的专横,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单独股东权的情形下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维持和实现股
11、东之间的利益平衡。,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这是以股东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固有权,又称为法定股东权或不可剥夺权,是指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为非法定股东权或可剥夺权,是指可以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法律上区分固有权与非固有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至于哪些权利为固有权,哪些权利为非固有权,学术界尚存在争议。一般来说,法律强制规定的以及根据公司性质不可剥夺的权利,应为固有权,如股东大会出席权。如果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剥夺或限制了股东的固有权,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章程或决议无效,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2000年12月
12、31日,郑百文召开股东大会,确定如下重组框架:(1)三联集团以人民币3亿元收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郑百文的15亿元债权;(2)三联集团豁免郑百文的全部债务,郑百文全体股东需将所持公司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3)不同意过户的股东所持股份将由郑百文回购,流通股每股1.84元,非流通股0.18元。随后召开的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章程的议案,在章程中增加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郑百文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集体过户手续,先后3次未能成功。随后,8位法人和自然人股东
13、将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已经通过的代办股份过户手续,郑州中院确认决议的合法性并判决履行决议,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为50股份的无偿过户提供了支持。,1.股利分配请求权2.提案权3.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4.表决权5.知情权6.股份收买请求权7.诉讼提起权,1股利分配请求权(1)概述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在公司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股利金额的权利。(2)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A.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股利来源于公司的利润,无利润自然不得分配股利,不允许公司为了满足股东要求无限制分配利润而造成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威胁债
14、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可以分配给股东。,第167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5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经过5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B.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3)违法分配股利的处理 对违法分配股利的处理,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有所
15、规定,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在此场合,股东所得股利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并造成了公司资产的损失,应属不当得利。问题是,公司往往由大股东及其操纵下的管理层实际控制,因而往往怠于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鉴于违法分配股利将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允许公司债权人代位公司行使这种权利。,2.提案权(仅规定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可分为议题提出权和议案提出权。前者指股东在董事会提出的议题外请求追加其他议题的权利。例如,股东会原定议题为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可以提出增加罢免董事或监事的议题。
16、后者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在于修正或反对公司的提案,故又可称为修改提案权或反对提案权。例如,股东会的议题为选举公司董事,公司提名甲为董事候选人,股东提名乙为董事候选人(反对提案权),或同时提名甲乙为董事候选人(修正提案权)。,在各国公司法上,对于股东提案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提案股东的资格限制和对提案内容的限制。在股东提案权的行使程序上,股东通常应在一定日期前向公司提出提案。日本确定为股东会召开的8周之前,而韩国确定为股东会的6周前。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
17、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是指股东请求公司法定机关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召集权则是在公司法定机关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情况下,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在程序上,股东应首先行使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如果公司拒绝召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召集会议,股东可以行使召集权。为避免股东滥用此两项权利追求不正当目的,或反复进行无益的召集请求而产生的无效率性,各国公司法通常将其规定为少数股东权。,修改前的公司法在第43条和104条确立了股东的股东会召集
18、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股东有股东会召集权,而是将该权利专一授予董事会。公司法第41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法律设置股份保有期限的目的,是防止股东为了取得召集权而临时购买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对外转让的程序也较繁琐,因此不给有限公司股东施加保有期限并无不妥。,
19、新公司法的不足在于,没有明确董、监事(会)的召集期限,可能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份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9条对此缺陷有所弥补。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股东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20、和主持。,4表决权 又称股东投票权,是指股东就股东会决议事项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从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权利。(1)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该条确立了表决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一股一表决权原则。随着股份类型的多样化和持股主体的多元化,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也存在着以下例外:A.无表决权股份;132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B.自己股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C.相互持有股份。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规定,如一公司持有他公司的股份足以选出他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则他公司
21、所持此该公司股份无表决权。D.表决权排除制度。这是指股东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16条: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时,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回避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亲自行使;代理行使:如果股东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会,则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此即表决权代理制度。委托书劝诱或称投票权征集制度(表决权代理的特殊形式)。与
22、前者股东主动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不同,后者是他人劝说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自己行使。如果是有偿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则称为委托书收购。实践中,委托书劝诱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公司董事等管理层向股东发出要约;二是股东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向其他股东发出要约。表决权信托,书面表决:是指股东不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而用书面投票的形式就股东会决议事项表示自己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会议召开前)提交股东会。电子表决:是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在我国通常被称为网络投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表决也逐渐被各国公司法承认,成为一种新的表决权行使方式。相比书面表决,电子表决更为简便,成本也较低,能有效改
23、变股东基于“理性的冷漠”而不参加股东会议的局面。,5知情权 知情权为什么是重要的?(1)“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2)即使承认现实中大量存在股东们因“理性的冷漠”而不愿积极行使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的现象,但是他们仍需要获得相关的公司资讯作为买卖股票之参考。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诸多弊端,各国法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如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制度。知情权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1)查阅权 根据查阅内容和方式的不同,查阅权又可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
24、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但现行公司法只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而未规定其由哪些文件构成。账簿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其他纪录进行查阅的权利。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不同,账簿查阅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修改前的公司法第32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1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现行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25、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款将账簿查阅权规定为单独股东权。,98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指股东请求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权利。鉴于检查人在被法院选任后将全面调查公司各方面的信息,对公司和股东
26、利益影响甚大,因此该权利的行使要件比起财务报告查阅权和账簿查阅权来更为严格。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341条规定,只有200名以上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行使该项权利。,(2)质询权 股东质询权,也称为股东提问权,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股东有权就有关会议议题的事项向董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询问,董事(会)或监察人对股东的质询负有说明的义务。股东质询权最早于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中得到正式确认。,我国公司法第98条一并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和质询权,即“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其中,关于质询权的规定完全沿袭旧法而无改进,与国外的做法相比,该条规定存在以
27、下几个缺陷:(1)没有明确股东质询权的行使时间;(2)将股东质询的事项界定为“公司的经营”,这一表述弹性过大,理解起来容易产生争议;(3)说明义务人是谁,说明程度如何,以及质询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均付诸阙如。,1996 年,朱女士出资25万元成为某技术服务公司股东,并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在近10年的时间里,技术服务公司以经营亏损或持平为借口,不进行利润分配,朱女士作为公司股东,始终无法了解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朱女士提出要求查阅公司1996年至2005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但遭公司拒绝。朱女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朱女士胜诉后,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以朱女士长期生活在国外,公司与其联系不上,其未参与过公司
28、的经营活动,造成其不知道公司经营情况,这是朱女士的责任为由上诉至北京二中院。,2006年9月4日,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是技术服务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朱女士作为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国内,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被剥夺。据此,作出终审判决:该技术服务公司向朱女士提供1996年至2005年的原始会计账簿供其查阅。,6.股份收买请求权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
29、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诉讼提起权(1)概述 股东的诉讼提起权是指股东在其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法律赋予股东这一救济性权利,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股东的个人利益,在很多时候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管理层也因此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在公司法上,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分为两大类:
30、一为直接诉讼(direct action)或个别诉讼(individual action),一为代表诉讼(derivative action)。直接诉讼是指股东所享有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股东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和不存在确认之诉;公司增资或新股发行的无效确认之诉;请求分配股利之诉;解散公司之诉等。,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代表诉讼也称为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高管或公司外部第三人对公司应
31、承担的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行为人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代表诉讼制度最早在英国和美国创立。我国修改前的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这一缺陷备受批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突破了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承认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新公司法第152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此作了规定。,(2)代表诉讼提起权 A.起诉股东的资格 最为宽松的是加拿大公司法,其对起诉股东没有任何资格要求。而且,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尚不持有股份的股东都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美国确立了“同时股份拥有”原则,起诉股东必须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这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购买股份进行诉讼讹诈。英美法还要求起诉股东必须能够
32、公正、充分的代表公司利益。设置此种抽象要求是因为代表诉讼的结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有约束力,如果法院作出了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其他股东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所以起诉股东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和能力水准。倘若起诉股东曾参加、批准或默认了该违法行为,则不得提起代表诉讼,此即所谓“净手(clean hands)”原则。,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较为特别,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要求,只是限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股东的资格,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拒绝或怠于向法院起诉。违法行为发生后,股东必须先明了公司的意思而不能径直起诉。对此,各国
33、公司法普遍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在英美公司法中,有所谓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它要求股东在起诉前,必须首先请求董事会或股东会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公司对股东的请求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股东方可向法院起诉。,我国公司法同样规定了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具体而言,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告:上海市自来水公司 原告:上海白玉兰国际旅游文化研究所 被告:上海辉煌
34、实业总公司 被告: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1996年3月30日,两原告与被告辉煌公司签订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及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章程各一份,约定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其中自来水公司出资500万元,白玉兰研究所投入24万元,辉煌公司投入476万元,另以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元出资。1996年6月18日,赛艇俱乐部经工商注册成立。1999年4月14日,上海上咨通立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赛艇俱乐部委托,对其96年至98年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结论为:连续三年亏损,至98年末,辉煌公司占用赛艇俱乐部资金412万余元;1
35、00亩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办妥变更手续。,被告赛艇俱乐部称,其法定代表人由辉煌公司委派,且辉煌公司作为其最大股东,实际独掌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排挤两原告委派的职员,并拒绝召开股东会。赛艇俱乐部因无股东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无法诉请维护自身权益。1999年5月19日,两原告向上海市一中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辉煌公司缴足资金200万元;(2)偿还挪用的资金412万余元及其利息;(3)按出资比例分担赛艇俱乐部的亏损32.4万余元。一中院认为,被告赛艇俱乐部为独立法人,应就被告辉煌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独立主张权利。但由于辉煌公司实际控制了赛艇俱乐部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使得赛艇俱乐部的意志和行为能力形骸化,属对赛艇俱乐部法人资格的滥用。赛艇俱乐部作为权利主体无法行使诉权,间接侵害了两原告的权益,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是基于被告赛艇俱乐部的原始诉权,予以认可。,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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