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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司法证明的标准,本章主要内容证明标准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我国司法证明标准的改革构想,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概念和范畴,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一如人类学家所言,它们是根据证据法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庭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等诸如此类的事务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美国学者)吉尔兹,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也称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证明标准针对证明对象(待证事实)证明标准是衡量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证明标准体现了一定的价值观,二、证明标准的特
2、点,主观性与客观性明确性与模糊性多样性与阶段性,三、不同历史阶段的证明标准,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神示真实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形式真实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诉讼真实(我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证明标准的意义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证明标准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时,在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程度的要求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诉讼目的等重大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也与具体诉讼制度有密切联系,五、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一)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客观世界中确实发
3、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即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是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法律事实(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带有主观的色彩、人为的品格,(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客观真实:即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法律真实:即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标准的真实。,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法律真实不能完全脱离客观真实,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基础之上法律真实虽包含有客观真实的内容,但法律真实并不等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概率为基础的真实,案例一,甲在公路上被一辆公共汽
4、车撞伤,但收集各种证据仍不能确认是哪一辆公共汽车。经调查,A公司的车辆在该公路上的运营比例占总数的80%。第一种处理结果:因不能确认是哪一辆公共汽车,故驳回原告起诉第二种处理结果:因A公司车辆撞伤受害人的可能性(概率)占80%,故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种处理结果:因在该公路上运营的车辆中,A公司占80%,B公司占15%,C公司占5%,故判决三家公司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二,甲在长期服用保健品之后,出现器官损害,但因甲服用时间很长,而且服用了多家工厂生产的保健品,所以无法查明到底是服用了哪家工厂生产的保健品之后出现的器官损害。甲把这些厂家一并起诉。第一种处理结果:因不能确认甲是
5、服用了哪家工厂生产的保健品而致害,故驳回原告起诉第二种处理结果:按照这些厂家所占的市场份额决定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六、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证明目的是证明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带有一定的理想色彩,并非必须实现;而证明标准则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需要设定,具有现实性品格,必须满足。证明目的是确立证明标准的基础或依据;证明标准是证明目的的具体化。证明目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是证明主体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证明标准则因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区别。所有案件的证明目的都是相同的;但不同性质的案件,证明标准则有很大不同。,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英国法上刑事案件需要比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但必须注意民事和刑事
6、案件都没有绝对的标准。民事法庭上审理欺诈案件所要求的盖然性当然会高过于过失案件。(英国大法官)汤普森.丹宁,一、外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1、英美法系国家(1)英美法系国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或称超出合理怀疑)。何谓“合理怀疑”?多数法官认为其不言自明,因而拒绝作出定义有解释为:合理怀疑,就是指不是想象出来的怀疑有解释为:合理怀疑,就是那种能使一个谨慎的人在作某件重要的事情之前产生迟疑的怀疑,注意:超出合理怀疑虽然是一个很高的证明标准,但并非要求绝对肯定,连一点怀疑的影子都没有。,(2)英美法系国家采纳辩方意见的证明标准-证据优势(或称盖然性占优势)。“证据优势”,是指采纳
7、一方证据后,裁定该事实的存在比裁定该事实的不存在更为可能。,2、大陆法系国家(1)大陆法系国家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排除了任何疑问的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在诉讼中,通过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查阅案卷、寻找法律依据等活动,运用既有的法律知识,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对待证事实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调整等问题,在内心形成某种确定且坚信的结论性意见,产生成竹在胸的感觉。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是法官对案件问题的理性判断。,(2)德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信服,即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完全确信。(3)日本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超越合理怀疑,二、我国刑事
8、诉讼中的证明标准,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一切可能性,2、下列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无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立案逮捕程序法事实,如回避、死刑停止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等,3、我国对疑难刑事案件的处理,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 疑罪从无,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别保障,而且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普遍保障,从而成为
9、整个社会的保障。,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什么证据才能形成“确信”,因问题不同而不同。问题越轻微和简单,越容易形成“确信”;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要细心审查,也就是说,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美国)弗雷德曼,一、外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1、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标准 盖然性:相对于确然性而言,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现代汉语词典)。证据优势:是指一方的证据使得法官裁定该事实的存在比该事实的不存在更为可能,而不是从物理形态上指一方提供的证据或证人数量比对方多。,注意:美国对某些特殊的民事诉讼,如诈欺、生前口头契约、灭失遗嘱的内容、口头契约的履行等
10、,实行高于“盖然性占优势”的“明晰可信”标准。,2、大陆法系国家,(1)对案件事实-高度盖然性标准(或称信服标准、完全确信标准)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提高诉讼效益 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2)对程序性事项或主张-释明(或
11、称疏明、薄弱心证)标准释明标准,即法官确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具有相当的可能性该标准用于程序上急需解决的待证事实如法官回避、诉讼费援助、诉讼耽误、扣押、临时处置等,(3)对赔偿案件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表面证明(或称表见证明)标准,表面证明标准,是指根据经验法则,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提供了证明因果关系或者过错的表面证据,法律上即视为其已经提供了完全充分的证明,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如:甲医生给乙病人做手术,数年后乙病人发现体内有止血钳原告到被告处输血,后发现感染了艾滋病毒,表面证据,是指表面上看起来成立的证据是一种非终局性的、允许反驳的证据,即如果被告不提出证据进行反驳,法官或陪审团
12、即可认定该结论,3、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一般待证事实采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对程序上急需解决的待证事实则采用释明标准,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1、在理念上追求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在操作层面上追求盖然性占优势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世上万物皆不相同,即使在茂密的树林里也找不到两片
13、完全一样的树叶。(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适用于下列案件: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法院作出变更判决或履行判决的案件,二、证据优势(或称盖然性占优势)标准,适用于下列案件: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涉及预测性事实的行政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案件,三、表面证明标准 适用于下列案件: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的可能性等,第五节 我国司法证明标准的改革构想,1、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合理犯罪嫌疑逮捕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2、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分层次(具体见本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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