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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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01月01日,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主讲人:董益林,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条款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
2、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七章七十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及附则。,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1、适用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3、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1、适用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
4、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2、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
5、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2、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
6、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7、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3、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8、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3、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1)启动应急预案;(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
9、,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
10、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3、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11、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3、监测与预警(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
1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
13、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4、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4、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15、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4、应急处置与救援(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
16、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17、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5、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
18、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19、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6、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4)突发
20、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6、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22、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
23、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7号令),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下:1、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24、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5.1 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1、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
25、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培 训,天 津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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