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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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应学院医学院 医学系黄君慧,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概念:指受过高等和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注册,取得执业权利,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或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分类:医疗人员、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第二节 执业医师,一、医师概念二、医师资格考试三、医师的执业注册四、医师执业五、医师执业规则六、医师的考核和培训七、法律责任,一、医师的概念,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安排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需
2、得到患者同意,且必须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坐诊,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2009年1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施行。新颁布的规定明确,实习医生出诊前必须告知病人,并取得患者同意。此外,医院的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时,也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关注:八成患者拒绝实习医生!,困境:目前,医院通用的培养模式是实习医生是指导老师诊治、实习医生观摩,包括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得不到患者同意,缺少了锻炼机会,进步就更加缓慢,需要加强医患之间的交流。目前,浙江、四川等地的医学院已开始引进“标准化
3、病人”模拟教学模式。“标准化病人”,又称“专业化模拟病人”,俗称病人模特。这些模特是健康人,经过特殊学习和训练,能“扮演”各种病人,让学生检查并作出诊断。,二、医师资格考试,(一)医师资格考试介绍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二)考试条件,(三)资格考试相关情况:考试类别:分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每年一次,国家统考;考试方式: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医学综合考试的主要内容,临床专业 生理学 生物化学 病理学 药理学 医学微生物学 医学免疫学 内科学 外
4、科学 妇产科学 儿科学 神经病学精神病学预防医学 医学心理学 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规口腔专业 生物化学 药理学 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口腔解剖生理学 口腔组织病理学 口腔内科学 口腔颌面外科学 口腔修复学 口腔预防医学 内科学 外科学 预防医学 医学心理学 医学伦理学,公卫专业 生理学 生物化学 药理学 医学微生物学 医学免疫学 内科学 妇女保健科学 儿童保健科学 卫生统计学 流行病学 劳动卫生学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环境卫生学 毒理学 社会医学 医学心理学 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规 健康教育,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包括网上(国家医学考试网)和现场报名。2015年网上报名时间为3月11日3月20日,
5、现场报名时间为3月23日4月10日。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2015年9月12日、1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为2015年9月12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四)、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是证明某人具有医师资格的法律文件,必须依法取得。对参加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
6、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一经合法取得,就不得非法剥夺。,链接:三段式考试为“准医师”争得名分,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尤其是其中关于“实习医生算不算非法行医”的争论,引发了关于“给准医生一个名 分”的呼声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迎来了改革的举动:2010年8月3日,卫生部医政司召开医师资格三段式考试研讨会。三段式考试拟从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开始试点,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医师资格考试将分别安排在基础医学课程学习完毕、临床专业课程学习完毕和毕业后试用期满一年时三个阶段进行。,在考试方案的设计上,专家建议,第一、第二阶段考试合格的考生可获得临时执业身份,三段考试
7、均合格的考生可申领医师资格证书。事实上,对处于临床实习环节、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准医生”,卫生部和教育部都有明确规定,即医学生和实习医生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可以从事相应的临床诊疗活动。给予通过前两个阶段考试的医学生一个临时的资格认证,可以使医学生和实习医生的身份更加明确。实行三段式考试的目的,是解决医学教育和医师资格考试的衔接问题,而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参与,将有利于解决供需脱节等矛盾,三、医师的执业注册,(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概念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执业活动的管理。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申请注册,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考试成
8、绩合格,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审核,通知,复议或诉讼,30日,15日,30日,(二)注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5、重新注册,考核不合格的6、其他情形,执业人姓名执业机构执业地点执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注册内容,注销注册的情形,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
9、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8、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变更注册的情形,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固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1、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医师资格证书;3、医师执业证书;4、其他材料。同一注册主管部门情形:非同一注册
10、主管部门情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形:30日内完成,有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重新注册的情形,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2、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先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案例1:李某原是某市医院泌尿外科的医师,2005年7月考取了某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泌尿外科陈教授的博士生。他的研究方向是“泌尿系统肿瘤治疗研究”。他经常在导师的带领下做手术。2007年12月的一天,导师突然心梗发作,不巧当天有安排其为一患者行膀胱囊肿择期手术。导师病了不能进行手术,他便替导师做了这例手术。问:李某有执
11、业资格证书,并在原单位进行过执业注册,李某可以做此手术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案例2:王某于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问:张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三)个体行医 个体行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四、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地点: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根据中华
12、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多点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等;多个医院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签订协议;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类别:临床、中医(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取得两个或多个类别医师资格,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一个专业进行注册,除外;1.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临床医
13、师,一个类别至多3个专业注册;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考试合格,临床医师+公卫医师,公卫医师+临床医师。,执业范围:指医师执业的具体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牙科、放射科等。医师注册后,不得超出范围执业,除外: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2.按规定临床转科时;3.政府交办的任务和义诊;4.按规定外出会诊;5.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出会诊: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
14、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书面会诊邀请函(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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