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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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经营者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和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
2、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
3、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
4、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
5、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市级交通运输、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及省级通信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
6、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我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有序发展。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7、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排气量不小于L8L或L4T,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六)符合本市车辆尾气环
8、保排放相关要求;(七)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近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计价器等巡游车服务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三)新车的车辆购置发票和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四)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五)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入
9、网营运协议;(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擅自变更所有人,需要变更的,可以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第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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