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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劳动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上的“劳动”它有别于人们日常用语中的“劳动”,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这种劳动是一种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这种劳动还是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1、主体的法定性,它首先要求从事劳动的人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2、有偿性,是由劳动者从事的,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从而用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求的劳动;,3、社会性,这种劳动的对象必须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的他人的,具有明显的社会性;,4、从属性,这种劳动还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关系基础上,是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
2、,从事劳动的人须服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管理。,劳动的基本要件,劳动法上的“劳动”基本要件包括:基于法定义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劳动);基于有报酬的(区别于基于道德风格的义务劳动);基于为职业的谋生方式(区别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二、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
3、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思考:下列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劳动生产的农副产品所发生的买卖关系 个体劳动者个人劳动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参加劳动,(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劳动保险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等。,劳动执法,劳动执法,劳动服务,工会活动,(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1、保护与管理相结合。2、强制与授权相结合。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第二节劳动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劳动法
4、的产生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被认为是现代劳工立法的开端。,(二)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1、最低工资立法十九世纪末,出现了一种不利于消费者和企业主,而有利于工人的调节工资的新形式。它规定工资的最低限额,而不是工资的最高限额。,2.社会保险立法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济贫法,称为伊丽莎白济贫法,1834年又颁布一部济贫法,称为新济贫法。但无论是旧济贫法时代还是新济贫法时代都是以惩戒性“矫治”观念作为立法的基本理念。,(三)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883年开始,德国发布一系列社会保险相关法律,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1884年灾害保
5、险法、1889年老年与病残强制保险法、1911年职员保险法、1927年失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结合在一起,形成以社会保险立法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二国际劳工立法,(一)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成立于1919年。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
6、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二)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三、中国劳动立法,1、中国的劳动立法历史与发展道路,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2、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
7、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3、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8、,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
9、动关系的。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从劳动法诞生之日起就被确认,虽然由于现代劳动法的发展,劳动法具有了其他作用,但无论劳动法的内容如何变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永远是劳动法的主旨。,二、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指政府、工会
10、组织、企业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他们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主体。关于三方原则在西方国家早就提出,全称是三方协商决定劳动标准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具体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三、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相结合原则(一)劳动关系的合同化(二)劳动关系的基准化,第五节 劳动法的渊源和体系,一、劳动法的渊源,(一)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劳动的基本法;(三)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五)地方性劳动法规;(六)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
11、书。,二、劳动法体系的职能结构模式,各种劳动法律规范都分别以其特定职能,共同实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任务。因而,有必要以劳动法律规范的职能为分类标准,建立能够表明劳动法职能分工的劳动法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法,又称劳动关系法,主要由以实现劳动关系运行协调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所构成;劳动基准法,又称劳动条件基准法,主要由以实现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或称劳动条件)基准化(即制定和实施劳动基准)为基本职能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所构成: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所构成。,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
12、关系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
13、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一)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续延、变更、暂停、终止等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二)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按照它们的发
14、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第二讲 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确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劳动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3、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这种劳动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而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二是表现在这种劳动体现的是劳动过程的实现,而非劳动成果的完成(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除外)。,2007年底 谁让老板集体恐慌?,劳动合同法不应是企业倒闭的替罪羊,135万元:西门子炒员工赔偿巨款,2008年7月,西门子(中
15、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创下上海市解雇赔偿之最。案件经过: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10月担任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他被公司无理由解雇。今年6月,谢先生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与西门子的劳动关系,遭到西门子方面的拒绝。随后,谢先生向西门子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7万元: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2008年5月,上海市一中院就一起学历造假案作出终审判决:徐女士返还公司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案件经过:几年前,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
16、,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9000元,后增加到13000元。去年2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金,共计65000元。去年8月,徐女士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万余元。9月,公司得知徐女士的学历纯属伪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以劳动体现合同的内容,计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两者存在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建立的是
17、劳动关系,而后者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两者关系的性质、适用的法律、调整模式均不同。,其他不同之处:,2、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4、劳动报酬性质和给付方式不同;5、承担劳动风险不同;6、适用法律不同;7、争议处理程序不同。,保姆被害,东家该不该赔,王阿姨在程先生家做保姆,未料程家遭遇抢劫,王阿姨被害身亡。为此,王阿姨家属将程先生夫妇告进法院,索赔21.7万余元。,王家代理律师指出,王阿姨在程家做保姆,与程先生夫妇是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雇佣人在雇佣期间受人身伤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阿姨是在程家工作过程中,为阻止罪犯抢劫而受伤致死,因此程家应作赔偿。对此,程家代理律师辩称,他们与王阿姨是服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服务关系中,服务方受到伤害,接受服务方若无过错,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中,王阿姨因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而受伤致死,程家不仅没有责任,而且也是受害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家应向犯罪分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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