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读精神卫生法展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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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普宁医院展闯2013年12月,依法诊治再读精神卫生法,主要内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理想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现状精神障碍诊治的关键条款解读收治过程中的难点,1、立法理想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精神卫生法第一条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的特点:从大到小、从宏观到微观的方式来排列体现了立法所保护法益的先后顺序。,1、立法理想立法目的,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制度、程序缺失而被强制收治,1、立
2、法理想权衡各种利益和矛盾,精神疾病患者与正常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心智正常的人因种种原因被精神病现象精神病患者因非精神疾病在普通医疗机构就诊被拒现象该收治的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得不到收治医疗资源有限与患者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现有医疗水平与精神卫生保障要求之间的矛盾传统习惯与患者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精神病患者自知力缺乏与自愿治疗之间的矛盾,1、立法理想权衡各种利益和矛盾,主要内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理想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现状精神障碍诊治的关键条款解读收治过程中的难点,2、立法现实-自愿治疗现实吗?,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是否得以保护:健康权与生命权精神卫生法规定:以自愿为原则,非自愿治疗为例外精神病患者的民事法
3、律行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此时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什么?精神病患者多没有自知力及受耻感文化影响,2、立法现实-非自愿治疗可行吗?,非自愿治疗的两种情形:两害情形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的第一种情形:由监护人提供证据,但医疗机构能够胜任证据审查、固定、认证工作吗?第二种情形:由公安机关启动治安程序或刑事程序,但一般精神病医院具有强制的权力和能力吗?如何衔接?,理想很丰满 现实很骨感看上去很美!,主要内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理想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现状精神障碍诊治的关键条款解读收治过程中的难点,3.1精神障碍的诊断原则,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
4、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3.1精神障碍的诊断原则,“精神健康状况”的评估:以精神症状和病程为基本标准,以检查结果为首要依据。卫生部配套文件拟规定:“医师做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前,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必要时向家属或知情人了解病史。对患者本人的各种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诊断精神障碍的最主要依据既往病历和诊断可以作为当前诊断的重要参考信息,但不应当做为当前诊断的唯一证据”,3.1精神障碍的诊断原则-对工作方式的影响,强调精神检查的重要性强调执
5、业地点和身份任务不得隐匿身份到医疗机构之外给人“看病”“应急医疗处置”紧急出诊中应挂牌表明身份必须到非执业地点看病,依相关法律规定以亲友、朋友身份给人“咨询”的任何行为和意见,都必须和“医疗”和“医生”脱离关系,3.1精神障碍的诊断原则“误诊”,深入理解“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不包括把神经症误诊为精神分裂症如果因此类误诊导致严重后果,依侵权责任法处罚与第七十八条联合,旨在防止“被精神病”:违反本法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3.2自愿原则与自
6、愿医疗,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精神检查”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以上规定即所谓的“四”自愿原则:检查自愿、就诊自愿、住院自愿、出院自愿。,3.2自愿原则与自愿医疗-概念与适用范围,概念:个人在选择就诊地点和就诊方式、接受医学检查和治疗、进行康复活动的全部过程中,享有自由表达意愿和自主做出选择的充分权利适用范围:所有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疾病种类而改变,也不以患者的同意能力为前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才例外(非自愿的相关规
7、定)如何应对?更新观念,3.2自愿原则与自愿医疗启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解读:法律规定的自愿就诊的三种方式理解:自己来、近亲属协助、有关部门帮助,3.2自愿原则与自愿医疗诊断,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遵循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按照规定的分类与诊断标准进行诊断,标准里有的状态学诊断如“戒断状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诊断,否则不是没有规定诊断人数,即
8、认可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医生可以独自做出诊断,3.2自愿原则与自愿医疗治疗,自愿住院治疗患者自主选择病房类别和治疗方案,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有无限制的自由既然“推定患者有决定能力”,患者就应遵从医院规章制度,共同遵守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协商后达成一致的诊疗方案自愿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同样应当遵守规章、遵循治疗方案患者不同意或不能达成协议,即应终止治疗关系,3.2自愿原则与自愿医疗出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第三款:“医疗机构认为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
9、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应当签字确认”即:自愿住院者随时可以“自动出院”,3.2自愿原则与自愿医疗自愿转为非自愿,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病情发生明显变化,出现符合非自愿住院的条件(如发生伤害/危害行为或者危险的,或诊断更改的)1、若为非严重精神障碍,则解除治疗关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2、若为严重精神障碍,则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应当转入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于正在进行伤害/危害行为的患者,可以在“无替代措施”前提下予以约束和隔离,3.3非自愿医疗-标准和程序,包括:非自愿就诊与接受检查、紧急住院观察、非自愿住院治疗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
10、规定了标准,即须同时满足:1)疑似,或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的适用对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3非自愿医疗-就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解读:规定了非自愿就诊的三类送诊人除此三类和民政外,任何其他人不得单独送诊,以尽量防止“被精神病”,3.3非自愿医疗-接诊与诊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二十九条
11、第二款:“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解读:医院对某些患者有暂时滞留权,3.3非自愿医疗-紧急住院观察,对于前述三类人送诊的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医生不能拒绝做出诊断,但在门诊无法确诊(即待诊)时,医院“应当将其留院”,进行“紧急住院观察”目的是确诊和做出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结论,而不是治疗,3.3非自愿医疗-“及时出具诊断结论”,“紧急住院观察”的国际惯例为72小时,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为7天卫生部配套文件拟规定72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病情复杂的
12、可以延期至14日内做出诊断结论,如果仍不能确诊,应建议疑似患者申请医学鉴定。如果疑似患者不接受鉴定建议,可以办理终止观察出院手续诊断结论的内容包括(1)医学诊断;(2)是否属于严重精神障碍(3)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3.3非自愿医疗-住院治疗的标准,第三十条第二款:“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解读:即“无害则无非自愿”原则(有害则可非自愿),3.3非自愿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
13、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不是一个医学诊断名词,也不等同于专业上的“重性精神病”以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结合社会功能损害程度、自知力、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3.3非自愿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义:意味着要按照精神卫生法第24条(发病报告制度)、第55条(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第68条(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69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并可以按照第30条第二款第二种情况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包含以下六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
14、的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3.3非自愿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第八十三条“严重精神障碍”的定义,并可以按照第三十条第二款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其他精神障碍。判断标准是同时满足以下两条:具有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幻觉、妄想、广泛的兴奋、显著的精神运动性迟滞、紧张症行为、明显的阴性症状等);或造成身体健康受损或危及生命的其他思维障碍以及拒食、受冻、意向倒错、自杀、自伤等行为障碍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生活不能自理;或因丧失对所患精神障碍的认识能力而拒绝治疗,3.3非自愿医疗-“危险的”标准,法律没有给出标准,留下操作空间和“危险的危险”坚持科学评估的原则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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