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合规,无障碍达到企业既定目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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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H税务筹划培训公开课2010全面合规,无障碍达到企业既定目标,大纲,上午课程 1.有效益的企业架构a.什么是企业架构?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c.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 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大纲(续),下午课程2.中国境外节税的资金回流a.资金回流的通常操作模式b.中国税的考量c.中国的外汇管制d.利用知识产权的筹划概念e.对外投资作为资金回流的方式,学习目的,1.有效益的企业架构了解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的因素了解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 了解中国对外
2、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认识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1.有效益的企业架构,1.概要-环球税务管理的战略,每股收益和盈利计划 现金灵活和管理资金汇回本国计划控股公司架构风险和功能计划知识产权计划全球供应链管理战略转让定价,1.概要-全球的平台,1a.什么是企业架构?,控股架构是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企业的组织结构形态。运营架构运营架构一般是指商业经营整体中所属各部分的内部构造、组成形态、运转方式和有机联系.经营整体实际上包括商业经营的布局结构、规模结构、业态、运转和组织结构等不同概念。组织架构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实现企业目标而进行的分工协作,在职务范围、责任和权力方面所形成的结构体
3、系。,1a.什么是企业架构?(续),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续)中国的股本负债率,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续)资本弱化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控股
4、架构需考虑的因素(续)资本弱化规则(续)标准比例:是指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标准比例有两个,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关联债资比例:,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控股架构需考虑的因素(续)资本弱化规则(续)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债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因此资本弱化规定不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影响,除非经特殊批准企业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允许低于1/3。,1b.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运营架构需考虑的因素,1b
5、.设计有效益的企业架构应该考虑哪些因素?(续),组织架构需考虑的因素,1c.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100股东权益,1c.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设立中间控股企业,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外国直接投资(个人直接投资),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外国直接投资(个人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外国直接投资(个人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续),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
6、税考量(续),外国直接投资(企业通过中间控股公司投资),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受控外国企业条例:,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的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的行为并无合理理由的,该受控外国企业的利润应视为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股利所得。该股利所得应在当期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续),受控外国企业的定义:,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
7、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续)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
8、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续)()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
9、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续)居民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但只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
10、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1d.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典型架构和纳税考量(续),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续)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1、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企业重组的原因企业合并的类型税务考虑其它考虑因素,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重组的原因通过并购交易获取现有业务扩展新业务提高现有架构的效益对集团控股架构进行调整,为诸如上市或出售企业的未来行动做好准备,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
12、),企业合并的类型吸收合并 合并前的架构如下所示:合并后的架构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吸收合并(续)然后,Y公司将其资产和负债注入X公司后解散。最后,其架构如下:,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合并的类型(续)新设合并 合并前的架构如下所示:合并后的架构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新设合并(续)然后,X公司和Y公司分别将其资产和负债转注入Z公司后均解散。此时的架构如下:,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合并的类型(续)企业分立(所有资产及负债)分立前的架构如下所示:分立后的架构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
13、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分立(所有资产及负债)(续)在上述企业分立中,X公司无需解散。如果不解散X公司,最终架构如下:,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合并的类型(续)企业分立(部份资产及负债)分立前的架构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企业分立(部份资产及负债)(续)X公司将其持有的Y公司股份转让给X股东,如下所示:,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税务考虑重组步骤上的税务影响-是否需要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义务的承担方-计税基础的变化-重组时,在中国免税的可能性 最终架构上的税务影响-重组后集团最终的总体税负,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
14、的重组方向(续),税务考虑(续)各重组形式下的纳税影响,1e.审视现有架构和可能的重组方向(续),税务考虑(续)其它考虑因素-现有及今后集团业务计划的非税务问题-如成立新公司,新公司的合规性服务所需费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国税”)官方网站于2008年11月27日刊登的基层税讯(“税讯”)案件涉及一家新加坡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买方而取得的转让所得。经请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重庆国税裁定新加坡公司(卖方)因将其全资拥有的新加坡特殊目的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买方而取得的转让所得需在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税讯(续)案件背景股权转
15、让前后的控股架构如下图所示:,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税讯(续)处理经过 由于目标公司(C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而且有关股权转让交易并未涉及对重庆合资公司(D公司)股权的任何直接转让,所以从技术上来讲,该交易的转让所得并不是来源于中国,并无需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重庆国税的分析与结论:目标公司除了在转让时持有重庆合资公司31.6%的股权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基于上述情况,转让方新加坡公司(B公司)转让目标公司的交易,本质上就是转让重庆合资公司的股权。结论是:新加坡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因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
16、规定,中国有权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税讯(续)处理经过(续)重庆国税在2008年5月提出中国对上述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有征税权的论点,并在2008年10月按照上述结论对转让所得作出了处理。最终,重庆国税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98万人民币(约合14.5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81076号 该文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国税”)对一家巴巴多斯公司转让新疆合资公司股权的所得是否可以享有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以下简称“中
17、巴协定”)优惠待遇的裁定案例。案件涉及了一连串交易而最终的交易结果是巴巴多斯公司从转让新疆合资公司股权的交易中获得1,217万美元的所得。乌鲁木齐国税裁定中巴协定的优惠条款并不适用予巴巴多斯公司取得的转让所得。,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81076号(续)案件背景 第一步 2003年3月,新疆公司B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资在新疆成立了一家A公司(又称“合资公司”)。第二步 2006年5月,巴巴多斯D公司成立。第三步 2006年7月,D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由D公司通过向B公司支付3,380万美元来购买其所持有的A公司33.32%的股权。第四步 合资协议签署
18、27天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了2.66亿人民币(或3,380万美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B公司缴付,恰等值于B公司从D公司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第五步 2007年6月,D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以4,596.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至此D公司从股权转让中获得1,217万美元的所得。为了汇款给D公司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B公司首先以D公司名义,向乌鲁木齐国税按照中巴协定第十三条申请对D公司来源于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免缴中国预提所得税,并申请开具相应的免税证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81076号(续)案件背景(续),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
19、国税函20081076号(续)案件疑点巴巴多斯D公司的设立时间及其资本的来源巴巴多斯D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交易的性质处理经过在发现以上问题后,乌鲁木齐国税及时向国税总局汇报了情况。国税总局随后依照中巴协定启动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根据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国税总局最终认定D公司不是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因此不能享受中巴协定待遇。中国对D公司来源于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有征税权。乌鲁木齐国税最终对D公司有关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920万人民币(约等于120万美元)的中国预提所得税。,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发20093号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
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
21、缴义务人。,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发20093号(续)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国税函200981号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
22、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三)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
23、务规定(续),国税函200981号(续)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二)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三)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1
24、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财税 2009 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财税 2009 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1f.中国在重组方面的最新税务规定(续),财税 2009 60号-关于企业
25、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续)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1f.中国在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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