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原则和不履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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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债的履行原则 与不履行的效力,第一节 债的履行原则,一、债的履行的意义 债的履行,指当事人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和受领给付。其中,主要指债务人按照其债务为给付。因此点,债的履行通常指债,务的履行。但是,债权的实现,离不开债权人的受领和必要的协助。因此,债的履行还包括债权人依债受领给付和给予必要协助。二、债的履行的前提条件(一)债的有效性,债的有效,除须具备法律关系的共同要件外,还须有以下特别要件:1.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的发生须有合法原因。一般的债都是要因的法律关系,无原因或原因不合法的,不发生债的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得发生不要因的债。如票据债权。2.须标的确定、可能、合法、妥当
2、。标的不确定的,无从履行;标的不可能的,无法实现债的目的;标的不合法、不妥当的,不能发生履行的,法律效果。(二)履行期届至 履行期限,是债务履行的时间界限。债务人须在此期限届至时履行。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人原则上不应提前履行;履行期届至而不履行的构成债务违反。,履行期后履行的属于“给付迟延”,负担给付迟延责任。三、债的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确认了合同之债的“全面履行原则”。实际上,法定之债同样要求全面履行。(一)全面履行原则的意义 全面
3、履行原则,也叫“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都要符合债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擅自改变。其中的“全面”、“正确”、“适当”等法律术语,都以债的内容为依据。全面,指履行之各要素全面地符合债的内容;正确,是指履行遵守债的内容,无偏差;适当,是指以债的,内容为标准而履行的适合、恰当。(二)全面履行的效果(三)流行的四原则说 1.内容。(刘著:P151脚注1)。2.缺陷。,第二节 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其效力,一、债务不履行的意义 债务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债的内容为给付。也叫“债务违反”。简要的说明:,(一)债务不履行以债务有效为前提 债不成
4、立或无效的,当事人间没有债权、债务,无所谓债务不履行。因此,认识债务不履行问题,首先要判断债务是否有效。,(二)债务不履行是债务人不为给付或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 债务不履行分为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全部不履行是根本没有履行债务,部分不履行是指虽有履行,但给付的种类、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有不符合债的内容的情,形。比如以少充多、给付迟延、瑕疵给付、加害给付等。(三)债务不履行包括了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债务不履行 债是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各种债的上位概念,债务不履行包含各种债所发生的不履行。,二、债务不履行和债不履行 债务不履行仅指债务人未依债的内容为给付。而债不履行,是指
5、债权未实现、债务未履行的各种现象。它是个大概念,包括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拒绝受领、第三人导致不履行、因不可抗力不履行等。,(一)债不履行的原因 1.债务人原因。(1)债务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2)债务人因严重疾病不履行。(3)债务人因自身其他原因不履行。,债务人原因不履行的,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2.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不履行必要的告知、协助、配合等义务,也会导致债的不履行。如债权人错误告知其银行开户账号,,使债务人不能按时付款。又如债权人自提货物而未及时提取,形成受领迟延。再如债权人突然丧失行为能力、未及确定代理人,导致债务人无法如约
6、履行,等。债权人原因发生的债不履行,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债务人不承担债务,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但除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债的依据外,不能因此消灭债权、债务。3.第三人原因。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会导致债的不履行。,如第三人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陷债务人于给付不能。又如第三人致债务人人身损害,使其给付不能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债务不履行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有时,债权人也会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债发生不履行。,试分析下列问题:问题1:出卖人诚得利公司按照合同向买受人利达公司送货,途中,遭第三人王某酒后驾车,撞毁货物,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问:二公司之间的债务问题当如何解决?
7、,问题2:吴良拾得惠心之遗失物,欲昧,邻居郑仁愤而摔之,物损而贬值。后惠心索之于吴良,并要求赔偿吴推托于郑之损毁行为。问:惠心有何债权?吴、郑二人的法律地位如何?,问题3:甲、乙订立合同后,出卖人甲履行之前,丙诱以高价,要甲不向乙给付。甲难禁诱惑,丙遂愿而乙落空。问:是否第三人原因致债务不履行?为什么?,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致使债不履行时,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法律也没有另外规定的,不能履行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证明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5.其他客观原因。如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在债履行之前,债所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等情事,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8、且债成立时当事人也无法预料的变更,继续维持债的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而应当变更债的效力。,例如,买受人原出于工作即将调至本城的原因,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料调动事突然告吹,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造成重大困难,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准其不履行,但应赔偿出卖人因此所受损失。,(二)债不履行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含义和适用对象。(1)含义。归责原则,是指违反义务时,据以确定责任归属的原则。通俗地讲,就是在发生不履行义务情形时,确定当事人应否承担不履行责任的基本标准。,(2)适用对象。债务不履行和违反法定义务,都适用归责原则。有差别的是:在债务不履行时,适用归责原则为了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
9、的责任;在违反法定义务时适用归责原则,则是为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法定之债,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该人即依法负担债务。2.债务不履行的归责原则。债务不履行的归责原则,是发生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不能证明自己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就要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的法律原则。该原则,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107条,合同法第107条,侵权责任法第6、29条等。理论依据,即正当性依据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是理性人,应当能够理解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约束力,理解和预见不履行义务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应当对自己违反债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三、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其效力 债务不履行有四
10、种形态:(1)给付不能;(2)给付拒绝;(3)不完全给付;(4)给付迟延。不同的类型,效力有所差异。,(一)给付不能及其效力 1.意义。给付不能是指由一定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不能为给付。也叫“履行不能”。如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受雷击而灭失,出卖人因此给付不能。,不能与不为相区别。不能是出于一定原因,不能给付。不为是能给付而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地不给付。2.类型。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给付不能有多种类型。,()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事实不能是因自然规律所致给付不能。也叫自然不能。例如上述房屋灭失的给付不能,又如,债务人严重疾病不能按时履行。法律不能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给付不能。,如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法院
11、查封物,查封始终未解除而不能交付买受人。又如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物的所有人不同意而发生的无处分权的给付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在债成立时就存在的给付不能。也叫“原始不能”。例如,没有合格工程建筑资质的工程队,订立为对方建造层高楼的合同。再如,毫无科研条件的人承诺为对方开发尖端科技产品。,嗣后不能是在债成立后因一定原因发生的给付不能。如上述房屋灭失的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屋灭失,是嗣后不能。如果房屋灭失后还订立买卖合同的,则是自始不能。二者的效力各不相同。,自始不能的效力是债不成立,有过错者负“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嗣后不能的效力是债务不履行,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债务人负债务违反责
12、任。通常所讲的给付不能,除另有说明者外,是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是在现有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完成给付的给付不能。如上述房屋灭失。主观不能是因债务人个人的原因发生的给付不能。如上述无合格资质的工程队承诺建造20层高楼。,()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债所确定的给付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是债所确定的给付一部分不能履行。也叫一部不能。如约定交货10件但不能交,是全部不能;若可交5件即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内存在履行障碍,确定地不能履行的,是永久不能。也叫“确定的继续不能”。如上述房屋灭失的情形。在履行期内的某个时点或时段存在履行障碍,暂时不能履行的,
13、属于,一时不能。如城市供水系统突然损坏,因抢修而4个小时之内停水。()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债务人履行不能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如出卖人无理拒绝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履行不能有约定或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如合同约定,买受人未从银行借到货款而不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后来,银行未给买受人贷款。再如上述房屋灭失的给付不能,若出于出卖人故意、过失、第三人原因等,属于前一种给付不能,相反,若因不可抗力,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3.各种给付不能的关系。以上各种给付不能,是从不同侧面分别对给付不能的观察和说
14、明,是一面而非全面的说明。实际上,各种给付不能多为重合的现象。如上面反复讲过的房屋灭失,是事实不能,在合同成立后灭失则又是,嗣后不能,因任何人在此条件都不能履行而属于客观不能、因标的物灭失而永久不能、全部不能,如果是出卖人过失导致灭失,还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若是不可抗力造成灭失,则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能,概言之,是嗣后、事实、客观、全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上述各种给付不能,可归责的不能和不可归责的不能的划分最重要。在发生给付不能的场合,首先需要判断的是债务人应否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如,面对事实不能,已知其法律效果是免除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
15、以下就须判断可否归责于债务人:如果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111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判定债务人有债务违反的责任;若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不但要免除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还应免除或减轻债务人的赔偿责任。4.给付不能的效力。依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给付不能的,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同时,除自始不能外,其他的不能都可归结到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因此,给付不能的效力,集中表现于这两种不能。(1)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效力。第一,债务人原给付义务免除,,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部分不能与全部不能的效力有所差异。对可归责于债务人
16、的部分不能:首先,债务人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原给付义务,但就该部分有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对能够履行的部分,除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人有选择权:可选择请求继续履行能够履行的部分,同时对不能履行部分请求损害赔偿;也可拒绝部分履行,请求债务人负担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在给付可分的双务合同,债权人对能履行部分得行请求,对不能履行部分得解除合同,或对应减少自己的给付。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一时不能,不能的原因消除后债务人履行的,构成“给付迟延”,债权人有权选择拒绝,或者请求给付。无论何种选择,债务人均负有给付迟延的损害赔偿责任。(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效力。第一,除法律另有规定
17、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免,除。全部不能的,全部免除;部分不能的,不能部分免除;一时不能的,债务人在不能的原因消除前不负担给付迟延的责任。对此,合同法第117条有明确规定。第二,债务人不负担债务违反的损害赔偿责任,双务合同之债,债权,人也因此免除对待的给付义务。第三,因不可抗力给付不能的,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和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责任。否则,对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有赔偿责任。,第四,双务合同的给付不能,债权人已为给付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义务,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债权人未为给付的,免除给付义务。第五,债务人因给付不能的事由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的,债权人有“代偿请
18、求权”,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受领的赔偿物。例如前列诚得利公司违约事例,该公司违约由酒后驾驶的王某造成,如果该公司无力赔偿,利达公司得要求该公司转让对王某的赔偿请求权。,5.代偿请求权。(红字部分不讲)(1)意义。代偿请求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因给付不能的事由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得请求让与该请求权的权利。“给付不能的事由”,即造成给付不能的原因。如王某撞毁货物。,(2)性质。代偿请求权是债的效力在给付不能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学界有两种观点:其一,原债权说。其二,新债权说。(刘著:P159)(3)特点。给付不能时,其不是必然行使、而是供债权人选择行使的权利。,首先,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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