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的类财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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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本章教学目的,在阐明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标准下的保险形态分类。帮助学生了解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几大主要的保险业务种类。,第一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 保险的定义包括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的本质与职能的分析,揭示了保险的内涵,使人们知道了保险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保险形态分类的分析则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具体地说,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确定保险学的研究范围,了解保险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其次,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帮
2、助人们弄清保险各种类别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改进保险经营方式,加强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与保险形态相适应的保险法规和制度,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最后,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的全面了解,以便根据各自生产和生活的风险管理的需要,选择适用与其需要相适应的保险种类。,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一)法定分类法 保险形态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尽相同。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二)理论分类法 保险形态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
3、反映出理论上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三)实用分类法 保险形态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划归。实用分类对保险划归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对业务的划归而更好地调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二、保险形态分类的原则 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包括:第一,保险形态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二,保险形态的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第三,保险形态的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
4、面进行比较与借鉴。,第二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一、保险经营(一)保险经营主体,补充的几个概念,相互保险它是指由一些对同一危险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组成的组织,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相互保险采用“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方式,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从而规避了投保人和所有者之间的矛盾,降低运行成本。合作保险是由社会上需要保险人的个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的方式办理保险。,第二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二)保险经营性质,二、保险技术(一)计算技术 以计算技术在保险经营中应用程度为标准,保险形态可以区分为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二)风险转嫁方式 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
5、险形态可以区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三)业务承保方式 以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1.原保险(Insurance),投 保 人,保险标的,交保费,提供保障,保险人,2.再保险,投保人,投保,提供保障,保险人,分保,提供保障,再保险人,3.共同保险,投保人,甲保险人,乙保险人,丙保险人,保障,投保,保障,投保,4.重复保险,投保人,甲保险人,乙保险人,丙保险人,保障,投保,保障,投保,5.复合保险,投保人,甲保险人,乙保险人,丙保险人,保障,投保,保障,投保,对 比,原保险(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保险人其他保险人)复合保
6、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额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共同保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 额保险价值,保单仅一张)重复保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 额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三)业务承保方式 复合保险是指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复合保险的损失如何处理,因保险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其方式主要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三种。共同保险是指要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从形式上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似,要保人仅需与某一保险公司接触,不必与各保
7、险公司分别接洽,但两者之间存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其次,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四)给付形式 1.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 损失保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估计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定额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2.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 这是风险减轻学说的代表人物、美国保险学者马赫尔等对保险进行的分类。马赫尔所说的定额保险,与其他定额保险一样,是指保险给付事先约定,与实际经济需要无关的一种保险。利益保险不是作为保险险种的利益保险,而是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的利益关系确定给付标准的一种保险。衡量给付高低的标准是保险保障率,即必要的给付金额与实
8、际给付金额的比率。3.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三、保险政策(一)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亦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前者如商业保险、营利性保险等;后者如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等。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法定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或是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或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然而,不论何种形式的法定保险,大都具有下
9、列特征:一是全面性;二是统一性。,(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参见第二章第四节)(三)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普通保险是指基于个人或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普通保险保险关系的形成不含有执行特定的国家政策的成分。政策保险则是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政策保险的种类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别。具体项目有:第一,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目的而经办的社会保险;第二,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经办的国民生活保险;第三,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经办的农业保险;第四,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经办的信用保险;第五,为实现促进
10、国际贸易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四、立法形式(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前苏联保险法、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美国若干州保险法都有类似规定。(二)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此种分类法多见于早期的保险立法,如德国1908年的保险合同法,法国1930年的保险合同法,以及我国台湾省原保险法等。损失保险与财产保险相似,都是以财产损失为主要承保对象,但其内容有所不同。损失保险中的“损失”,除了包括财产上的利益外,尚包括无形利益与责任。尽管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类,比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类广,其内容涵盖更为具体,更为广泛,但这种分类标准本身缺乏同一性。,四、立法形式(二)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四、立法形式(
11、三)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此种分类方法源于德国,曾在日本得到广泛应用。(四)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 这种分类标准为现在美国各州保险立法所采用。五、经济因素(一)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二)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三)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死亡生存保险或生命保险 伤害伤害保险、伤害特约保险 个人 疾病健康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收入 老龄企业养老金保险、福利养老金保险 保险 失业雇佣保险 营业中断利益损失保险 企业 利益预期利益保险 房租房租保险保 损坏或灭失火灾保险、车辆保险、土木工程保险、农作物保险 积极的 不诚实偷盗保险、职工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第三者的违约履约保证保险、个人信贷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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