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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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一、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1、行政判决书2、行政裁定书3、行政赔偿判决书4、行政赔偿调解书 其中,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是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作出的处理决定。,二、行政裁判文书的特征,1、诉讼主体的不同:被告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诉讼主体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也只能是具有法定职权的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裁判内容上: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要始终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布局和说理、评断。3、审判组织形式上:必须是3人以上合议庭,不能是独任审判员
2、。4、判决形式上:维持、撤销、履行和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三、行政判决书,1、第一审行政判决书2、第二审行政判决书3、再审行政判决书4、第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第一审用,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称谓和写法可参照民事判决书的写法。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挺审理过程一般表述为:作为类案件VS不作为类案件事实:作为类案件VS不作为类案件 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列举证据以及举证期限问题)不作为写明提出过申请,被告在起诉前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简述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理由和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情况。写明质证和认证情况。写明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第一审用,理
3、由:作为VS不作为作为A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D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E被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不作为A被诉行政主体 是否具有法定的职责;B被诉行政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可参照规章。,第一审用,理由: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被告承担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作为原告应提供其已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其
4、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以及其不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用,判决主文:A、维持判决:同时满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B、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C、履行判决:同时满足负有职责,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仍有意义。D、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时E、确认判决:确认合法有效或确认违法无效F、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其他。,第二审用,审查范围: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当事人:上
5、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未提出上诉的)案件由来:上诉人A因(案由)一案,不服(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果二审未开庭审理,直接表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当事人上诉争议的事实和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后者,如果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也无异议的,可简述,确认即可;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有异议的,则应对异议的地方进行重点叙述。判决理由: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答辩,再审用,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指令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诉再审。对于只
6、经过一审法院审查的案件,除另行组成合议庭外,无论指令再审还是自行再审,都适用一审程序审查,作出的裁判可上诉;对于经二审审结的案件,都只能经过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其他写法与一审、二审判决书写法并不不同,参照即可。,第一审行政赔偿用判决书,1、提起方式:单独提起或一并提起,前者的适用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2、注意:原告单独提起的,法院不再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对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的大小以及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进行审查。3、举证责任:单独提起的,原告应提供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或材料,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受损的事实,适用谁主张、谁举证。4
7、、审查重点是被诉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行政主体不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被侵害的程度和后果及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的因果关系。5、无诉讼费。,四、行政裁定书,1、第一审行政裁定书A 不予受理起诉B 驳回起诉C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D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第二审行政裁定书A 发回重审B 是否准许撤回上诉C 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3、提起再审用的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接到原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在7日内作出的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此
8、裁定不服,可上诉。首部:当事人项只写起诉人即可。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收到起诉状的时间,概括写明起诉事由。正文: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主文:对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尾部:免受诉讼费,所以不用写诉讼费用,但要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为10日。,驳回起诉用,适用情形:A 本应不予受理,但受理后发 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B 一审程序中发现被告不适格,应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本裁定可上诉。原告、被告、第三人表明经过 开庭审理,可参照一审判决书的表述。主文: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尾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符合两要件:其一,原告提出申请;其二,审查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9、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上述要件的申请,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本裁定可以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样式),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经审查,本院认为,(
10、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停止执行的,写:“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第二、驳回申请的,写:“驳回原告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适用于:A 原告主动申请撤诉;B 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C 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诉的。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改变其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改变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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