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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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淮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淮安发20119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安全生产事故
2、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适用本工作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和属地监管原则。,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一节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3、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全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设施。,第二节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节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一)综合监管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督促各有
4、关部门按职责划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三)负责辖区内直接监管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排查治理;,(四)指导督促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评估分级上报工作;(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汇总上报等。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辖区内直接监管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市、县(区)安委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综合督查。,第三节 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七条 市、县(区
5、)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行业(部门)直属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其他(含驻淮省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事项的重要场所和设施;上级指定或委托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对口”的原则,组织监管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二)在“两节”、“两会”、重大节假日等特殊、重要时期和汛(暑)期、冬季、春运等事故多发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根据职责划分应当实施监管的单位(场
6、所和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督查频次;对已通过验收的“安全标准化企业”和“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前节规定的安监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
7、的责任主体,必须防止和减少事故隐患,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二)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岗位、场所、设施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主要危险源点实行定时排查和防控;,(三)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四)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库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间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要实行专人负责,实时监控,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生产条件,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
8、施;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应当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第五节 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规定,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时,有权提
9、出解决建议,并督促纠正违法行为,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三章 事故隐患督查内容,第十条 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主要采取从生产经营单位倒查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否落实进行核实、督查和推进。主要内容包括:(一)行业(系统)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全面推行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是否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实行了实时排查、动态监控、持续改进;,(二)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督查是否规
10、范,有无相关人员签字;(三)是否对一般隐患统计建表,重大隐患一患一档,逐月进行了登记汇总;,(四)是否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实施分级管理、上报和挂牌督办;(五)隐患整改后,是否按程序进行了复查验收,有无验收记录;(六)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按月统计分析上报制度。,第四章 事故隐患整改,第十一条 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区分危险等级,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一)一般隐患。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由检查(督查)人员当场督办整改,并记录在案。,(二)较大隐患。对比一般隐患危害大,有可能造成人员
11、伤亡,有一定整改难度,且构不成重大隐患的事故隐患,由检查(督查)人员下达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隐患单位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涉及到其它部门的隐患,检查(督查)人员要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限期整改隐患,监管部门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促检查。,(三)重大隐患。一经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按要求上报并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登记建档,执行重大隐患“一患一档”制度,隐患督办责任单位要跟踪监控治理情况,确保根治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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