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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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 济 法,课程的性质与任务,课程的性质 经济法 是管理类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属于必修课内容。课程的任务 本课程主要讲授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导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经济纠纷的解决。,选用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选用教材李爱民主编:经济法,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主要参考资料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3、潘静成、刘文华编著: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教材内容
2、,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八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十章 保险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教学目的与要求:目的: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与内容,使学生对经济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要求: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熟悉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难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3、客体。,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教学内容: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 诉讼时效,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背景案例中原商战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二)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三)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四)社会劳动保障关系三、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的萌芽;(二)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四、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部门规章(六)司法解释(七)国际公约,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基
4、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货币和有价证券。,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
5、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1)签字;2)盖章;3)公告;4)登记;5)审批;6)公证等。,(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
6、下列条件:1)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2)是合法的事实。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期限的届满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事实,但该事实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2)是合法的事实。,(五)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 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
7、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3、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部分自始无效。4、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处理的方式:1)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六)可撤消的民事行为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申请撤消而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2、特征:1)撤消前是有效的行为;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消为条件;3)须由撤消权人提出;4)撤消权的时效为1年,自行为成立时起算;5)该行为一经撤消,自始无效。3、种类:1)重大误解;2
8、)显失公平。4、后果:被撤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2、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法律行为;2、例外: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1、一般要求:勤勉尽责、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禁止代理权滥用:1)禁止复代理;2)禁止代理他人与
9、自己进行交易;3)禁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五)无权代理1、无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六)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四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也称消灭时效,但不消灭实体权利。二、诉讼时效期间(一)概念: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二)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三)种类:1、普通时效;2、特别时效;3、绝对时效。,三、诉讼时效的
10、中止、中断与延长(一)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法定的事由,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二)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致使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三)时效延长 是指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目的:介绍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基本特征,使学生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制度有充分的认识。要求:掌握企业、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概念,熟练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制度。,第二章
11、 企业法律制度,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权、组织机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难点: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教学内容: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2、特点: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从事生产经营
12、活动;4)独立核算;5)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2、按出资人的责任形式:1)公司企业;2)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3、按出资人的国别划分:1)内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1)法人企业;2)非法人企业。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13、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条件1、依法设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代表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是法人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现实性。权利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义务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责任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第
14、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立法情况 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第8条):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
15、序:1、提出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2、提交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3、注册登记:工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财产权利及责任承担1、投资人的条件: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财产权利: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3、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第18条:“投资人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2、个人独资企
16、业事务管理的内容:所有企业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企业解散:指企业终止经营并注销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2、企业解散的事由(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企业清算:是指对解散、破产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作出处理的行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1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立法情况: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合伙的概念和分类1、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2、分类:(1)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2)特殊合伙: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1)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
18、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收益、分担营业亏损,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2)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三)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第条)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四)普通合伙人的限制(第条)国有独资公司
19、、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五)合伙协议(第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六)合伙企业所得税(第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的条件(第14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15条),(二)出资方式(第16条
20、)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17条),(三)合伙协议(第18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
21、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9条),(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第20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第21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
22、意第三人。,(五)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2条第1款)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2条第2款)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3条),(六)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出质(第25条)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
23、任。,(七)合伙事务执行(第26条)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4、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5、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7条),(八)合伙事务决议(第30条)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
24、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九)合伙人的限制(第32条)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5、,(十)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第33条)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十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7条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8条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9条4、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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