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节能设计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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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暖通节能设计要点,目 录,(一)原标准执行年份已久,不适应新的技术要求。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2006已运行多年,随国家政策对建筑节能要求的提高,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有必要对原设计标准进行修订。(二)国家、地方有关节能与绿建的新要求。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的有关要求,加大了绿色建筑的推行力度,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修编范畴,使其在达到建筑节能50%要求的同时,满足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三)住房及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于了2012年10月1日实施的
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一、新标准修编背景,3,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执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其它区域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其中,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和学生宿舍等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取得市城乡建委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可按居住建
3、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进行节能设计。,二、现行节能设计标准,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0-052-2013 2013年12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公共建筑及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2013年12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仍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5,主城中心区2737平方公里(含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两江新区管辖范围内(以下简称“类地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的公共
4、建筑执行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类地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底部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我市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类地区)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鼓励属类地区的区县参照类地区的要求执行标准。,6,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
5、、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7,(一)暖通部分强制性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
6、的冷负荷计算。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三、居住建筑暖通节能技术要求,8,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采暖的居住建筑。2.临时性采暖、短暂性采暖、各户采暖同时性小的居住建筑。3.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地区
7、的居住建筑。,9,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依据GB50189。6.0.96.0.12 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 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10,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依据G
8、B50189。6.0.96.0.12 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 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11,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均比GB50189中规定值提高了一个能效等级。满足水源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5
9、0189 制冷的性能系数提高约9%。6.5.6、6.5.7、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2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多联机:满足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 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要求,12,(二)建筑和建筑热工强制性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
10、积的7%。每套住宅的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4.1.5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5%。每套住宅的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4.3.4 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在采暖和空调季节应能关闭。每个采暖空调空间应按采暖和空调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卫生通风口应有防雨、隔声、防虫的功能,净面积Smin0.0016s 式中:Smin-卫生通风口净面积()s-该空间的地板轴线面积(),13,(三)建筑和建筑热工重要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
11、010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4.1.6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置,不应影响立面景观,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2.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3.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层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宽度不宜小于2.5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不应大于4.2m。4.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宜相对,相对时期水平间距应大于4m。5.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
12、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14,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 4.3.1 居住建筑每户在通风季节应达到10次/h的通风换气量。4.3.3 每户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和Fmin应满足下式要求:Fmin0.025f 式中,Fmin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f该住户的房间地板轴线面积之和 2 进风口面积之和不应小于排风口面积之和 3 不能满足本条规定的应采用机械通风实现通风季节的风量要求(10次/h),15,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条文执行要求强制性条文是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表中控制项是本设计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条文;仅满足控制项
13、条文的设计只能达到建筑节能50%的要求。要达到建筑节能50%要求的同时,满足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必须同时满足控制项与评分项条文。可选项是为保证绿色建筑设计多样化而设置的选择性条文,须满足最少选择项数的选择要求(注意:上面已经提到的EC(H)R应达到要求);为体现绿色建筑多样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满足绿色建筑评分要求的前提下,可对表中的评分项和可选项的选择进行适当调整。,四、公共建筑暖通节能技术要求,16,附录A各专业必须执行的条文列表,17,18,附录B 各专业可选择执行的条文列表,1、室内设计参数,19,4、空调风系统设置,室内设计参数的确定(温度
14、、湿度、新风量、噪声)相关规范条文(、)新标准所给出的设计参数综合了GB50736及GB50189的相关条文的要求。,20,3.0.1 供暖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房间应采用1622;2 集中供暖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的规定;3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重庆地区属夏热冬冷地区,并非所有建筑都供暖,人们衣着习惯还需要满足非供暖房间的保暖要求,服装热阻计算值略高。综合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生活习惯,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确定重庆地区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采用1622。重庆地区除几个高山地区外,冬季室外温度高于0,可不考虑值班供
15、暖。,3.0.2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的规定:表3.0.2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21,注:1.级热舒适度较高,级热舒适度一般;2.热舒适度等级划分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确定。3.热舒适度等级由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方案时选择,在设计文件中明确。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22,3.0.3 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3.0.4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计算
16、温度宜提高0.51.5。3.0.5 公共建筑设计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23,2 设置新风系统的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换气次数法确定,且应符合表规定。,3.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规定。,24,新标准中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最小新风量均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确定;对于标准中室内设计新风量的规定取值与GB50189-2005的规定不同的情况可按以下原则确定:房间的新风量取值不得低于标准所规定的最小新风量,对于5星级酒店客房等对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房间可按
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0189-2005的设计新风量要求取大值,但不应再增大。如学校教室、幼儿园、咖啡厅等高密人群建筑按标准取值的新风量高于国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0189-2005的设计新风量规定值,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确定,满足空调房间最小新风量的规定。强调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换气次数法确定。,25,7.2.6 建筑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要求。(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26,本条文为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控制项。本条针对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和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提出要求。本条所指的噪声控制对象包括室内自
18、身声源和来自建筑外部的噪声侵袭。室内噪声源一般为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室外噪声源则包括周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甚至工业噪声等。应重视新风机组、空调室内布置的吊柜式空调机组、风机盘管等的噪声要求,应在设备表中注明设计数值。应重视集中式空调机房位置与隔声设计。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低限值,应分别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不同类型建筑涉及房间的要求一一对应;其余类型民用建筑,可参照相关类型。对于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中的大空间、开放办公空间等噪声级没有明确要求的空间类型,不做要求。,7.3.1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
19、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27,本条文为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控制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通风以及房间的温、湿度是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指标。应同时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的相关规定。,第条: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荷计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负荷计算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强制性条文、控制项),28,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
20、36-2012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已经将空调负荷计算列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实际工程项目,设计时即使未进行供暖、空调具体设计,而为了规范并约束日后使用方自行委托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行为,本条强调负荷计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是否进行具体项目的供暖、空调施工图设计无关。对于不出供暖、空调施工图的项目,也应进行负荷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按房间或空调区域)标注于平面图中,作为施工图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交审查。条文、明确规定了冷负荷计算的相关要求;对冬季空调热负荷的计算应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条要求扣除室内设备等形成的稳定散
21、热量。新版GB 50189于2014年将颁布实施,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应执行新版GB 50189的标准。,第条: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面积大于或等于30且由独立的空调系统承担时,或建筑的总空调面积大于或等于300时,其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新(排)风系统。空调系统运行时,不得采用开启门窗的方式获取新风。设计选用新风机组时,机组的新风量取值,不宜小于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中的新风量值。,29,本条强调按标准规定设置新风系统的必须性。房间或空调区域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时以及建筑的空调面积大于或等于300的限值提出,前者针对的是独立设置的空调系统,如采用房间空调器或多联机;后者针对的由小房间组
22、成的建筑,如规模小的办公建筑、酒店、小商铺建筑等工程。当进行空调的设计负荷计算时,都会考虑足够的新风量数值(如36普通办公房间设计新风为270/h),而实际工程中多出现不予配置新(排)风系统的现象;实际运行时,若不开门窗,则严重影响室内空气品质,更大量的是开启门窗取得新风。而采用依靠开启门窗的方式获取新风,既不能合理控制室内所需的新风量,又不能有效分布新风,该方式既不节能,同样不能有效保证室内环境质量,因而规定不得采用该方式。新(排)风系统设置规定:设计选用新风机组的新风量取值,不宜小于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中的新风量值。,第条:设计说明中应标注计算建筑的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
23、),其值应不小于表中规定的限值。,30,表5.1.5 公共建筑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限值,31,本条出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暂行)规定,本条规定的数值除多联机空调系统外,有适当调整和提高,提高幅度约为7。对多台不同容量机组时,限值以大容量机组为准。有不同冷源型式系统时,应分别计算DEER限值。,原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 未对公共建筑通风做较多的要求,仅在“通风与空气调节”章节中对车库的通风进行了规定。本次规范修编,对通风设计独立成章,寓意在于加强通风系统设计,强调通风系统在节能和绿建中的重要性。相关
24、规范条文:(、)标准 条均为本次修编新标准增加的条文,主要内容源自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节能篇章中对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提出了明确要求(条文)车库通风系统设计内容主要沿用原标准的条文,但对部分规范用词及要求进行了调整。,32,33,4.1.3 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外窗,其外窗(含阳台透明部分)及幕墙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8%。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建筑专业强制性条文、控制项),本条文出自建筑节能章节,为节能(绿色建筑)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文。建筑物充分利用室外自然环境。可通过加大通风量的方式改善室内热环境,提高室内空气质量
25、。而适当提高外窗可开启面积、有效组织好室内外自然通风气流路径则是投入最小、见效最好的技术手段,应大力推广应用。本条规定是为了使室内人员在较好的室外气象条件下,可以通过开启外窗通风来获得热舒适性和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在设计中应说明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是否设有外窗,并核算外窗及幕墙可开启面积与该房间地板轴线面积比例;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说明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案。,34,7.2.3 设计应进行下列建筑室内外风环境、室内采光分析,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和构造设计:3.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90%的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2次/h;4.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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