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主要变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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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政策主要变化,中山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法二、关于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法三、关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方面的税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
2、年度收入。,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例:A公司在2009年10月签订合同出租资产一年,每月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日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12万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例:如A公司因财务困难,2009年1
3、2月20日与债权人就原债务2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让步只收款180万元,但重组协议约定,债务人应在20日内支付款项后生效,否则协议废止。A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及时清偿债务180万元。则该企业债务重组所得20万元应于2010年1月确认,而不是重组协议签订日2009年12月。,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
4、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例:A公司2008年1月1日投资100万元于B公司,占B公司股权比例20%,2008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A公司应享有其中20%即10万元,2009年1月,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当月取得转让收入为120万元。2009年2月,A公司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C公司。则A公司应于2009年2月确认转让所得为20万元(120-100),而不是10万元(120-10-100)。,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
5、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A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2009年1月,该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A公司转增股本600万元。2009年7月,A公司将该项股权减持转让,获得收入2000万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A企业2009年1月获得转增股本600万元不申报纳税。但应在2009年7月确认转让所得1000
6、万元(2000-1000),而不是400万元(2000-1000-600)。,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A公司2009年建造一固定资产,合同价款120万元,2009年9月完工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时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60万元。按文件规定,A公司可以于2009年10月按合同金额120万元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但必须在1
7、2个月之内及时取得全部发票重新确定准确的计税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如不能及时取得,则只能按已经取得的60万元发票金额计算折旧,并调整以前月份计提的折旧;如及时取得发票为150万元,则应重新按150万元追溯调整以前月份计提的折旧。,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税收入:财
8、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允许扣除未作规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
9、业会计准则规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筹办年度没有收入会形成亏损。对于筹办费用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办费未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关于贯彻落实企业
10、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
11、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或者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
12、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
13、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
14、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
15、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16、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
1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24号;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
18、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19、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
20、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实际支付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超过部分当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如果关联自然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企业向他们借款因权益投资为零而得不到利息税前扣除的好处。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新规定是按每一个关联方个体测算,以前是按整体测算。,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1、企业如果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必须取得利息发票,没有利息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缴纳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堤围费0.1%和个人所得税20%。,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
22、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第六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借款违背以上规定,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
23、0928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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