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商业社会秩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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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0/7,历史商业大潮中的鄂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孙丽娟,2023/10/7,2,内容提要,本课题内容来源于清代碑刻资料,以瓦房店鄂商为案例,探讨中国的商人在怎样的历史积淀上,在保持与国家法律制度的精神和原则相一致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统治阶级允许的民间自我调节的有效空间,制定出维护商业社会商事交易活动和秩序的规范,以及建立起保证这些规范有效实施的机制。中国商人的这种自在自为性成为中国社会发展历史的特点之一;也是我们当今进行商业管理的基础。,问题的提出,毛泽东所说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从娘肚子里带出来的毛病”是指:1、软弱性2、妥协性 问题是我们应该怪资产阶级呢还是怪娘肚子?3、如何看待其软
2、弱性和妥协性?4、娘肚子的问题该如何解决?,2023/10/7,3,2023/10/7,4,解决思路,一、娘肚子问题:中国商人历史命运二、软弱性妥协性问题:自在自为生存三、软而不弱以协至妥:商人与国家四、结语:不得不肯定中国特色理论,一、娘肚子问题:中国商人的历史命运,周文王制定程典,规定: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商不厚,工不巧,忠不力,不可以成治;士之子不知义,不可以长幼;工不族居,不可以得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族居乡别,业分而专,然后可以成治。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就是关于士、农、工、商“四民秩序”的划分。,2023/10/7,5,(一)身份定位,2023/10/7,6,“四民秩序”的实质和
3、意义,(1)从政治意义上讲,将商人置于四民之末既满足发展社会经济之需,也可达到贱商、抑商的统治目的;(2)从社会学意义来讲,承认了商人阶层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3)从法律意义来讲,肯定商人“民”的身份,意味着商人也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属于“民”的权利,且国家保护这种权利。发展商业,抑制商人,成为中国历代统治者对商贾的基本策略。生活在一种既被需要又被贬抑,既被嫉羡又被轻蔑,既被限制发展又有一块法定的生息空间,是古代商人的历史命运和社会处境。,(二)生意上的法律约束,从现有古代法律文献看,各个朝代都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不仅有关于钱债、契约、物权、质权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4、定成为商事活动的基本规范,还有一些直接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2023/10/7,7,唐律杂律关于商业管理的条款,“校斛斗秤度”、“器用绢布行滥”、“市司评物价”、“私作斛斗秤度”、“买卖不和较固”等五条律文,数量虽不多,调控目的却非常明确,且以刑法手段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这些商事法规范带有公法的属性和调控力度。唐代律典里集中出现的这五条规范,及其与刑法规范相粘连的特殊结构方式,在其后朝代直至清朝的律典中,得到稳固继承。,2023/10/7,8,明律 市廛中的商法规范,明律继承了唐代法律的主要体例和内容,并结合本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一些调整,其中就有对这五条规范的发展和完善。首先
5、,将五条律文单独编目为“市廛”;继而,对原有五个条款进行删、增、并而制定出新五条:“私充牙行埠头”、“市司评物价”、“把持行市”、“私造斛斗秤尺”、“器用布绢不如法”。,2023/10/7,9,清律中的商法规范,顺治四年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共三十卷四百五十九条;其中市廛五条规范系直接照搬明律。雍正六年颁行大清律集解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后附比引条例三十条,内容上有所突破,初步体现出清朝的立法特点;有关商业管理的条款仍停留在明律的基础上。乾隆五年完成的钦定大清律例四十七卷,律文四百三十六条,被称为“清代最为系统,最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中国历朝法典发展最高阶段的标志”
6、。,2023/10/7,10,清律中的商法条款简析,该法典中有关商业管理的法律规范,依然沿用明律,只字不易,且谕令将“今后每五年纂修条例一次”以及对律文“不得擅改成书”作为定制。因此,乾隆五年以后,直至终清之世,虽然条例的数目叠加,同治九年修律时,条例已达一千七百八十二条之多;但“市廛”五条律文,始终依旧。,2023/10/7,11,“私充牙行埠头”,意思是:牙行埠头,须具备法定条件并注册以取得合法资格“官给印信文簿”即“牙帖”,才能从业。此条款法律价值有三点。其一,禁绝私充,利于“防止非分之为,诓骗之弊”;其二,商人在牙行、埠头处进行货物交易时,由于牙行、埠头“有产业可以抵还”,因而“无亏折
7、之患”。其三,从国家管理方面,经过注册备案的牙行、埠头对“客商货物”进行稽查,使政府能够了解和掌握全国商业经济的运行状况,“且可以防意外之变”。显然,确立商事主体的合法资格,保障交易安全、迅捷和有序,就是该律条的法律价值所在。清末著名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撰唐明律合编第二十七卷之明律“私充牙行埠头”律条后评析唐明律之沿承关系时,有按语评价道:“此条唐律无文,然亦明律中之最善者”。,2023/10/7,12,“市司评物价”,“诸色货物之美恶,时价之高低,以行人(即牙人)评估为准,故曰市司。”根据律文内容可知,赋予牙人评估物价的职能,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中的买卖公平性、价格合理性、交易迅捷等秩序。律文同
8、时明确规定,牙人评估物价时如果因为主观动机而出现“令价不平”的状况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方式当然是以刑法规范的形态反映出来的。,2023/10/7,13,“把持行市”,唐律中的“买卖不和较固”在明清律典市廛中为“把持行市”,可见其对唐律的沿承与发展。按大清律例,“把持行市”的情况有三种。其一:“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公然恃强以取利”;其二:“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暗地作弊以谋利”(沈之奇语);其三:“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惑乱取利”。,2023/10/7,14,“私造斛斗秤尺”,从唐律开
9、始,明律沿承,至大清律例,该律条正如沈之奇所评注:“同律度量衡,王制也。”正是在肯定其作为“帝王条款”的绝对权威。按律文规定,斛斗秤尺的基本要求在于一个“平”字。“平”的含义,据律文内容,就是统一且持平统一于官降标准及官办企业制造。私造者,兼且“不平”,“杖六十”;即使符合官降标准,但“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仍然视为私造,但量刑有区别,仅“笞四十”。法律同时规定有维护“平”而处置“不平”的措施。,2023/10/7,15,“器用布绢不如法”,沈之奇评注该律条:“此市廛之法也。若官府则别有造作不如法之条。”特别强调该律条是专门针对“民间”商事管理,说明清政府对民间商事活动中出现的“器用布绢,亦皆
10、有法。不牢固真实,纰薄短狭几不如法也,造织而卖者,近于诈欺”的注意。显然,清政府不仅规定用于统治者自己使用之器物的质量,也规定民间交易之器物的“如法”制作。按照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有关器用制造的质量问题,严格说来并不属于商法范畴;但规定在大清律例中的该律条,其主旨和作用的确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及防止欺诈这是各国商业管理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即对公共秩序和善良诚实等道德伦理方面的规制。,2023/10/7,16,“市廛”五条的意义:,首先,重点是维护交易秩序、规制商事主体(如规定牙行、埠头之类内容及其商事行为(如禁止把持之类内容)。其次,肯定商人正当、合法的交易权利,给商人一定的依法
11、自由行使权利、意思自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等;再次,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等。,外国学者对市廛五条的评价,受聘于北洋政府的法国法学家爱师嘉拉评大清律例:“此律例颇古。仍保存起刑法的性质。如到期不还债务,亦受刑法制裁”,并断定“违禁取利、费用受寄财产、市廛及私充牙行埠头各条殆为刑法及警察的规则,非私法之条例也。”。可见他看出中国古代法与西欧近代法的巨大差异,但他对此并不理解。(参见 法爱师嘉拉:中国私法之修订,1922年9月发表于北京法学会杂志第8期,载王建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我的评
12、价,处于专制统治时代、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中国,“市廛”五条基本能满足维护商事交易所需的安全、公平、合法、等价等市场要求。对于专制统治者来说,只要商人们之间没有什么纷争,只要社会秩序不受到破坏,只要统治权力还牢牢在握,“民间的金银、朱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这本是明律制定市廛五个条款的宗旨。这种价值取向也正是中国历代专制统治的传统。清代既然照搬明律,说明清代统治者也认可这样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2023/10/7,19,2023/10/7,20,(三)复杂的内外部社会关系,内部社会:商号牙行商人商人东家学徒伙友等 行业内派别派别 会馆公所内经理者行业内其他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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