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案III.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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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0/7,1,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一、法律关系的意义定义:“以法所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拉伦茨),“法律制度赋予特定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对此加以干涉”,“各个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现实生活的丰富和法律撷取的有限:法律调整能力的有限和社会生活调整的必要。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有权法律关系是否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无人荒岛上鲁滨逊的所有权?作为本质的关系和作为法技术的关系之不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2023/10/7,2,第
2、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二、法律关系的结构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外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一种法律上的“约束”。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特定人参加,一般是两个人,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参与者往往互相具有权利义务,形成法律“纽带”,处于联系之外的第三人无关;第二种提供一个人对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保证一个特定人的自由空间,可以排除所有其他的人。从而法律关系不同于生活关系,如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生活关系只限于必要的接触,友好的、冷淡的活紧张的,但其租赁关系是另外的内容。然而其生活关系可能影响租赁关系,如因不信任而解除合同。所有法律关系是人与人关系,实质要素是权利及对应的义务或法律约束。法律
3、关系是有时间性的:买卖合同、所有权、长期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权的时间结构。,2023/10/7,3,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大多数法律关系不是由单一的关系组成的,而是一个由多种法律上的联系组成的综合体:它是一个整体,是一种“结构”,要素有权利、权能、义务和拘束等多种形式。如所有权关系同时包含的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等;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包含给付义务和债权,而且包含保证债权实现的扶助义务及权能、形成权和职责。如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仅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还有爱护租赁物的义务,还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的权利,双方还会有一定条件下的解除权等形成权。,2023/10/7,4,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三、
4、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1、单个权利和权能权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它原则上是其据以产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当事人通常都享有对法律关系或权利进行处分的权能,当事人有权将一定法律关系或权利移转于他人、变更其内容、放弃或撤销。一项权利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权能。如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消费其所有物,改变其形状乃至将其毁灭。所有权人还可以以债权形式或者限制物权(如役权、用益权或担保物权)的形式,将其个别权能在一定时间内交由他人行使,随着这些权利的消灭,这些权能将自动地回归所有权人。债权除了其核心的请求给付权能外,还包括抵销、让与、出质以及诉请履行的权能等,这些权能在个别情
5、况下可能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使债权丧失其特性。诉权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与债权结合、不可分离的权能。形成权和期待权已经从权能发展为独立的权利。,2023/10/7,5,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的法律地位未必尽为权利,其中有很多仅是权能,只是为了称呼的方便常常被称为权利而已。拉伦茨认为,看一个法律地位是“权利”,还是“权能”,要看它的独立转让性以及或多或少依它的重要性来决定。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本身,虽称之为权利,究其实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权能,即权利产生的作用。只是因学理上方便而称之为权利。这四项权利就是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6、所谓权利的作用,无非就是指权利的效力。所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权利的四种不同效力,也即权利的四项不同权能而已。支配权乃是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的权能。至于请求权更是一项明显的权能,对于债权而言,债权具有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有权(能)、处分权(能)、执行权(能)、私力救济权(能)等不同权能,请求权不过是债权的一项核心权能,2023/10/7,6,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而已;对于物权而言,物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外,物上请求权则是物权的一项救济权能。抗辩权由于是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此,抗辩权实质上也是基于其
7、相应的特定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基于其对待给付地位而产生的抗辩权能,先诉抗辩权则是一般保证人基于其补充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能,而时效届满抗辩权则是债务人基于其不完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能。诸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形成权,则是法定代理权、所有权或某些特殊债权的形成权能而已,权利人是基于代理权、所有权或特定债权才享有的创设、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力。如,父母的追认权,就是其法定代理权的表现;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的追认权则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表现,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或终止权都是基于其债权人地位而
8、产生的特殊权能而已。,2023/10/7,7,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2、权限韩忠谟先生认为,所谓权限者只系为他人而在法律上发生作用,其由此所生之效果,皆归属于该他人。如代理人有代理权限(通常称为代理权),其以本人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依同理,法人之机关所具有之权限,当然与权利不同。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此乃法律所赋予个人的权利,至若股东以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构成成员的地位,行使所谓“表决权”,则“此表决权”严格言之只系一种权限。要之,在这种情形下的权限,乃基于团体内部机关的地位而持有,为团体之利益而行使,就个人本位而言,尚不得视为权利。拉伦茨教授也以
9、“受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权限”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这种受领给付的权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权限原则上是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但例外时也可以属于其他人。如授权他人或债权人因债权被扣押等而丧失处分权。,2023/10/7,8,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3、取得期待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未来取得一定权利的期望,但这种期望尚不足以达到独立的取得权或期待权意义上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取得地位的程度,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孳息取得的期待,遗失物拾得人对取得所有权的期待,长期租赁合同或劳务关系中对未来取得租金或工资的期待等。取得期待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期待权的区别在于,
10、只有当取得权利的期待受到法律充分地保护,足以对抗他人对其进行的侵害,而且该法律地位具有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权利人可以像对待既得权那样处分时,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期待权。拉伦茨教授认为,以上内容都应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统称于广义的权利中。由此可见,一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由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期望等组成的综合利益地位。,2023/10/7,9,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二)法律上的负担与法律关系中的广义权利相对的,是各种法律上的负担,我们可以对应的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这种所谓法律关系内容的消极要素除了法律义务这一常规要素外,还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上的拘束或屈从如
11、形成权相对人在法律上所承受的负担就是一种法律上拘束。当形成权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使法律关系或权利发生改变时,形成权相对人就必须允许其发生变化。再如设定他物权对所有权人的拘束。称为容忍义务。对于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不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教授说的好,“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2023/10/7,10,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从另外一个方面,如果我们说相对于作为义务而言,不作为义务属于消极的义务的话,那么这种“容忍义务”更为消极。
12、那种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去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指义务主体自己不去做什么,而是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做了什么,他要无条件地接受,要容忍权利人这样做而不得反对或提出任何的异议。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更为消极。德国学者伯蒂歇尔在论述形成权之相对人的这种特殊义务法律上的拘束或容忍义务时,则精辟地使用了屈从一词。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承受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强加于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后果。屈从者,不可抗拒之必须状况,受约束的人必须承受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后强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等后果。对于形成权,屈从是一枚钱币的另一面。屈从有别于法律义务,它是一
13、种不可抗拒的必须性。屈从者不得违反其状况,它一定要承受形成权行使后所产生的结果。,2023/10/7,11,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2、职责职责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这种要求大多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有学者称其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要求”。克布勒所编写的法学辞典径直将职责解释为“为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这种职责,按照赖默尔施密特的说法,它是一种强度非常弱的义务,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职责,他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只是受到很轻的制裁,一般地他会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或者接受某种法律上的不利。职责与法律义务的最大不同在于,职责承担
14、人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职责概念最初常见于保险法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尽快报告有关损失或危险增加情况的要求等。是赖默尔施密特教授将其从保险法引入到民法中来的,并且成为民法的一个一般概念。,2023/10/7,12,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地要求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守约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他就应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后果。这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自己利益加以维护和照顾的义务
15、,并非真正的义务。应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义务相区别。这种职责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要求他以适当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法益予以注意。对于这种职责,人们期待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他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不利的后果。即当事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就负有责任去避免损失扩大,但此种职责并未赋予对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请求其为之。只是若其不如此做,根据职责的要求,将会使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丧失。,2023/10/7,13,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买受人负有及
16、时检验的义务。第158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同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据此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如果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的瑕疵,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买受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尽快弄清楚。如果他不这样做,出卖人当事人无权请求买受人这样做,只是他就要接受丧失请求权的不利后果。即对于约定有检验期间而买受人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对于未约定
17、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即便是标的物的数量或,2023/10/7,14,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质量不合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职责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他也必须承受这不利的后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的,也视为符合约定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对于这样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韩忠谟先生曾评论道,买受人应为如此通知,虽系属法律上的一种“义务”,且无一定相对人,然按买受人如遵循规定而为通知,则可请求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减少价金请求权,反之,如怠于通知,亦只不过失却上列权利,而陷自己于不利益之
18、后果而已。由此可见,法律之科人以此种“义务”,纯属技术规定,作为行使权利之前提。若于真正义务相比较后即权利之对应的义务,义务人有所违反,须负损赔之责当然异其性质。,2023/10/7,15,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对于此种职责,郑玉波先生称其为“间接义务”,并举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说明。在票据法上为了保全追索权,法律通常会规定持票人应为一定行为,如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等,倘若持票人不照办,则法律将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郑玉波先生同时指出,这种职责与义务之不同在于,通常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损害责任时,原则上以义务人有过失为要件;而这种职责的违反,其不利益后果的发生无须行为人有过失。可见此种职责显与义务
19、有别,且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少见,应认真加以研究并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要素中来。,2023/10/7,16,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3、负担(Lasten)在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中除了上述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拘束和作为非真正义务的职责外,拉伦茨沃尔夫认为,还包括负担。这里的负担与职责不同,是指举证责任或者在法院进行诉讼时的声明及陈述责任。对于前者,拉伦茨沃尔夫以德国民法典第282条为例。该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违反债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责之原因,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若对这样一种“负担”(Lasten)不注意、不履行,将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形式
20、上他会败诉。不像作为不真正义务的“职责”,既是为了自己利益进行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他人。对这种负担的重视仅仅有利于负担人自己的利益,负担人不理会该负担反而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也是对方当事人所更愿意看到的,因为由此他可以赢得这场诉讼。,2023/10/7,17,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年月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任何性质的义务中都难以包含这种负担。它更多是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没有
21、过错的一种风险和不利益的分配规则。这种举证或陈述的负担虽说是诉讼法的义务,但由于其是否及时、适当地履行将直接影响其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将这种负担纳入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中来。,2023/10/7,18,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四、权利的本质(一)几种学说1、意思说:德国温德夏依德(Windscheid)主张,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意思自由,意思之支配2、利益说:耶林,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物质的或精神的,均为权利。3、法律之力说:德国梅克尔,本质上为法律之力,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既可以支配标的物,又可以支配他人。(
22、二)比较意思说不能解释意思能力欠缺之情形,利益说不准确,法律保护的利益不一定表现为权利,有些权利如形成权等并不直接体现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律之力为通说,2023/10/7,19,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三)法哲学思考为什么要尊重、保护权利?权利代表一定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确定秩序,所有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分别代表一定的秩序。权利是一定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合理确定,但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所有权分析,身份权分析(亲权、夫权)(四)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财产权体系的构建罗马法、法国的广义财产理论:财产与债务的总和,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总和。抽象性、概括性。法典2092条:凡本人负债者,应以现有的及
23、将来取得的动产及不动产履行其清偿债务,积极财产担保消极财产。广义财产下的无体物概念。德国,有体物为基础构建财产权体系的合理性(最基本的财产支配秩序),物权与债权区分意义及局限性发展:侵害债权、中间权利、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2023/10/7,20,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五、法律事实(一)权利变动案例:(1)甲暴富,丢弃近购得旧型电视机。乙见而拾得,赠与丙并交付。丙死后遗有财产,除该电视机外,尚有房屋、摩托车等,丁为其继承人。(2)甲向乙贷款2万元,并交付钻戒一枚作为质押。乙保管不慎遗失钻戒,丙拾得该钻戒,交警署招领,甲、乙均未认领。(3)甲寄托名贵布料于乙处,乙擅自以自己所有之名义
24、出售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丙将布料交给丁西服厂制作西服。(4)甲与乙结婚后生子并。乙某日外出被丁强奸,丙则被戊绑架。问:有何种法律事实?发生何种权利变动?,2023/10/7,21,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可发生权利变动的事实,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立法政策的选择。大量的事实加以选择,赋予其法律效力,即为法律事实,因此生活事实多可以在法律事实体系中找到规范模型,但有许多事实不为法律所调整。法律事实是抽象化的生活事实。立法政策要受制于社会生活的一般观念,应该反映这种观念的要求,并构造相应的法律事实。分类:自然事实,再分为的事件和状态,后者指客观情况的持续。人的行为:适法行
25、为,法律所容许或不阻止的行为;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或不容许的行为。前者包括表示行为,具体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或事实行为。后者主要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失权行为。,2023/10/7,22,第五讲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准法律行为:包含意思表示或某种特殊精神内容的表示,但该项意思或精神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具体为:意思通知,将自己单纯的意思或态度表示出来的行为,如对要约的居家、债务承担的催告、选择权行使的催告、承认的居家、受领清偿的拒绝;观念通知或知的通知,指行为人将其对于事情的观念加以表示,而法律对之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如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对他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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