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方式的风险管理技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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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方式风险管理技术模块考试大纲,考试目的,本模块测试考生对法律合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对可用于企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这类特定合同的了解情况,考核考生运用这类合同技术/措施来落实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的能力,考核考生设计和管理合同方式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能力。,2,考试基本要求,2.1 掌握以下内容2.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1.2 合同的种类2.1.3 合同的订立2.1.4 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功能2.1.5 合同的履行2.1.6 合同的法律保障基础2.1.7 合同风险管理技术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2.1.8 企业风险管理合同方式的解决方案与措施2.1.9 合同风险管理技术在企业全面风险
2、管理中的作用2.1.10 企业对合同风险管理技术的需求2.1.11 运用合同风险管理技术的保障措施2.1.12 风险管理合同解决方案的考虑要素,3,二、考试基本要求,2.2 了解以下内容2.2.1 国际或本地区有关相关合同的法律法规2.2.2 合同方式风险管理技术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2.2.3 借助外脑为企业设计适用的合同风险管理技术2.2.4 合同方式风险管理的案例,三、要点内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谈到合同的概念我们似乎并不陌生,然而要从学理的渊源上溯究起来,这的确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繁冗的问题。法学家和法律专业学者们会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及法律文化背景,从古罗马法以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为契约的概念,讲
3、到中世纪注释法学家的原因理论重构合同的概念,再从法国法系演绎到德国的以自然法理论、理性法学和历史法学相结合所产生的法律行为理论重组合同的要素,以及世纪以后不断演变成的对合同新的解读等等。但作为从事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人员,我们更需要关注的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了解和掌握合同工具的基本特征和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实效功用,以期在经济活动中在有效维护企业的自身利益的同时,通过充分的和艺术性的运用使合同成为风险管理的方式和手段,尽最大可能的降低企业的各类风险。,3.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概念(契约、协议)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在国
4、内外法律上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
5、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3.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合同的特征 一般说来,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规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3.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民事权利义
6、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互相做出意思表示。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称合意,即内容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合同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如果是在某方强势下迫使另一方不能真实表示意思而签订的合同,则法律不会给予支持,应属无效合同。,3.2 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合同所作的分类。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以及商品交易方式的日趋
7、多样性,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其形态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通过不同的标准对合同做出不同的分类,能揭示出合同本身具有的特性,有助于直观地更清楚地理解合同的内涵。某些国家或地区性的法律可能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6、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3.3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当事人为实现预期目的,通过不断洽商,使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包括当事人各方进行接触、洽谈,并对标的及
8、其所涉及的诸多客观情况的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综合性可行性研究后最终达成合意的整个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往往签定一项大型的贸易、投资或工程合同需要历时数年。,合同订立及其风险防范,一、合同订立前的准备(一)知己充分了解此次交易的目的、可行性和可能的风险以及自己所能承受的最低限度的条件,并事先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草案,并制定周密的谈判计划和方案。(二)知彼 对交易相对人的企业性质、资信、产品或者服务的性价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诚信度和能力以及企业背景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了解,以利于合理选择缔约对象并有针对性和富有成效地进行谈判,防止合同欺诈。,1.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订立
9、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或各地区的合同法一般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3 合同的订立,自然人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 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的能力范围取决于法人核准的登记范围。,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
10、格的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并自己或与他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性质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其他组织”,是我国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又称“第三民事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其种类:(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合伙型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社会团体;(5)、营业法人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
11、)、其他。所有这些“其他组织”,都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当然,他们都不具有法人资格!,3.3 合同的订立,2.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代理订立合同的规则是:第一,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代理订立合同的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第二,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第三,由被代理人承担所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3.3 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形式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具体的意思表示,经协商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所形成的合意,并通过一定
12、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关于合意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就是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内容的表现方式就是合同的形式。其具体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3.3 合同的订立,4.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与承诺(磋商与谈判阶段)合同订立(或签订)的程序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要约也叫做发价、报价、发盘、出盘。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为相对人或首要约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特定人即能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第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13、;第三,要约是要约人发给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第四,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要约的约束。,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在要约与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采纳“到达主义”或“受信主义”。(2)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要受其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不得擅自非法撤回或撤销要约。A、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欲令要约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B、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作出的欲令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有效期。(及其风险防范),要约的失效或消灭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
14、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的概念。在实践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是需注意的是,商业广告的内容如果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的,视为要约。通常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公开的要约。,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盘,承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具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6.承诺应当符合要约人规定
15、的承诺方式。,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招标投标程序,1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寄送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在众多的投标中选择最理想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2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或阶段当事人一方采用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合同时,通常要经历以下几个具体程序或阶段:(1)招标阶段(寄送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性质为要约邀请)。(2)投标阶段(投送标书,性质为要约)。(3)开标阶段。(4)评标、定
16、标(中标)阶段(性质为承诺)。(5)签订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25条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口头进行承诺并为其所了解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
17、条第1款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此外,还对采用合同书、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地点作了具体规定,即: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据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管辖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18、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4 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功能,1.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共同对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对此各地合同法基本上会作出一定程度的规定,一般包括:,3.4 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功能,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八项为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还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自由约定其它条款,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条款解释、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担保、保险、索赔
19、等。,3.4 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功能,2.合同的基本功能 透过各式各样的合同,如从最简单的订单到大型的FIDIC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至到复杂的BOT项目合同,都会发现所有的合同存在着同样的本质性规律,那就是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锁定交易平台。锁定交易内容。锁定交易方式。锁定假定处置。,3.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从而使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1.合同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3.5 合同的履行,2.合同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3.
20、5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抗辩权包括消灭的抗辩权(又称永久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又称一时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6条至第69条的有关规定,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辨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的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2.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部
21、分履行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辨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辨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之前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相应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要求的权利。易言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对方和自己同时履行。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同时履行抗辨权的行使条件(1)当事人订立了一项有效的双务合同,并且彼此互相负有的债务为对待(又称对价)给付。,(2)在该
22、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4)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却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5)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履行能力。,(二)先履行抗辨权1先履行抗辨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债务时可以相应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所承担的合同债务的权利。2先履行抗辨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一方要行使先履行抗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订立了一项有效的双务合同,并且彼此互相
23、负有的债务为对待(又称对价)给付。,(2)在该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届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却要求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履行自己承担的债务。(5)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具备履行能力。,(三)不安抗辨权1不安抗辨权的概念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承担的债务的权利。2不安抗辨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一方要行使不安抗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订立了一项
24、有效的双务合同,并且彼此互相负有的债务为对待(又称对价)给付。,(2)在该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3)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期已经届至,而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期尚未到来。(4)依照中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5)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没有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即充分的担保。确定是否是适当的担保要从担保形式和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两方面来判断,以便正确决定
25、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3行使不安抗辨权的程序行使抗辩权一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又称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而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在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有: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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