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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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与协调,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税务稽查回顾,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税务稽查回顾,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税务稽查回顾,开篇语:税务稽查形势,税务稽查方向,第一部分 发票管理企业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与协调,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矛盾的焦点不在于偷税漏税和惩戒违规。其实企业的日常税务安排也存在税收定位上的复杂性。一个企业即使办事井井有条,也会遭遇税收风险。因为税收政策复杂多变,税企之间的理解也千差万别,即使税务局内部也会对诸多涉税问题争议不下。,一、发票字轨的玄机,(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家
2、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一、发票字轨的玄机,山东省的城市代码: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一、发票字轨的玄机,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12年以12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
3、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一、发票字轨的玄机,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一、发票字轨的玄机,(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二、发票扣除观和真实扣除观的分析,发票扣除观即所得
4、税扣除项目都应该取得发票(特殊情况例外),属于“以票控税”在所得税领域的衍生;真实扣除观即所得税扣除项目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发票只是证明其发生的一种或一类凭证,其依据所得税原理。,(一)发票扣除观的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
5、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对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92号):对纳税人购买、取得的虚假发票,不允许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核算。,(一)发票扣除观的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6、(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二)真实扣除观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08年11月):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如小饭店买菜、农民拆迁补偿等,但需提供适当凭据,否则如果成本确以发生,可以核定)。,三、如何防止收到假发票?,从税务机关对发票行为判定来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即行为,票,款、物去考虑。其中行为主要是前置,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
7、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针对行为,企业应该针对性的进行培训,以强化发票规定。,三、如何防止收到假发票?,1、票:应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现有防范措施,进行核查,包括网络核查,电话核查等核查出票方,其次注意核查票面开具内容,特别是品名规格型号是否与企业入库的完全一致,比如进的胶合板,开具品名是原木就不符合规定等 2、款:主要是以防支付过程中被背书,所以最好采用顺轧的方式 3、物:强化入库的核对。,四、发票盖财务专用章有效吗?,根据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凡是2011年2月
8、1日起填开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效。,五、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2011年2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三条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文中的“其”是指纳税人。根据此条,可以得出结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需要盖企业的发票专用章。,五、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
9、用章。另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因此,如果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需加盖企业印章,如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加盖企业印章。,六、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六、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
10、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六、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因此,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
11、要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六、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5号),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1.关于明
12、确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有关问题 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运杂费”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凡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可用于税前扣除的发票包括机开卷筒式发票等。,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2.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购货发票上应列明所购进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或附销货方提供的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明细,否
13、则不得在税前。,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3.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的发票扣除问题。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5号),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一)结合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和购卡单位的税务检查,将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未按照
14、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假发票的行为、购卡单位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列入重点检查项目,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二)进一步核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凡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11413号),七、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由于没有实际商品买卖行为,且购物卡、赠券在实际购买商品时,商家会根据销售行为另行开具发票,因此为控制售卡环节与售货环节发生双重扣税,对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青岛市国
15、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地税局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其他省市的规定也可作为和税务机关协调的依据。青岛市地税局规定:(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下列情况:,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16、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二)纳税人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
17、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情况不包括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业务实际发生年度以白条、收据、或采取不法手段等进行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纳税人重新取得税前列支凭据的应同时提供由开票方出具套印发售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购领簿基础资料联以及记载所开发票号段的领购记录联复印件备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有关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三)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青国税发200910号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
18、务问题解答)江苏省地税局规定:(一)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二)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八、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问题,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
19、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九、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十、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
20、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十一、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共用水、电表,对于统一支付的水电费进行进项税抵扣问题,租金包水电费的,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租金不含水电费,水电费另外按实际用水、电量收取,进项税额可抵扣,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十二、收取违约金
21、如何开发票,第一、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一)合同实施前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有税务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可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十二、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二)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
22、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构成了价外费用,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如果甲公司已经发出部分货物,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十二、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如果合同内容属于应缴营业税行为,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
23、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开具营业税的相关发票给对方。,十二、收取违约金如何开发票,第二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如果是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则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开具收据给对方。因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生产
24、经营收入,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第二部分 税前扣除类税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分析及协调,一、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或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的书立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2010年07月26国家税务总局纳
25、税服务司),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题,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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