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精品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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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法学与公司治理 河南城建学院,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及沿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法人本质的学说(一)法人拟制说 社团本为抽象之概念,并不实体之存在,是通过法律之力将社团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只是法律拟制之人。(二)法人否认说 从法人为法律拟制结果出发,依实证方法考察,认为社会生活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之外,从来无所谓法人的存在。,(三)法人实在说 此说认为,法人积肥法律拟制之结果,其主体也非应否认,而是有其社会实在。该学
2、说又分为三类:第一、有机体说。第二、组织体说。第三、社会作用说。(四)契约说 公司只是一种提供自然人共同经营企业,享受利益负担损失之机制,并提出公司实为诸多契约关系所结合而成之组织。契约连锁理论(Nexus of Contracts)规范揭示了企业存在理由。将企业视为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各式输入活动的结合体。,三、公司的特征(一)具有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具体来说:1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对货币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股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出资的财产;债权人将货币借贷给公司后,其货币所有权(绝对权)变为债
3、上请求权。公司占用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2公司的意志(人格)独立。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是股东会,股东根据资本多数原则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是公司意思的执行机构。3公司的责任独立。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清缴出资后,不再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不负公司之债”。,所谓营利,是指公司因经营而获得利益而言。按利益有广、狭义。狭义的利益,专指盈余而言,也就是年度经营的纯利;广义的利益,则除盈余外,尚包括公司的剩余财产在内。“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应分派广义之利益于股东,而且只要分派广义之利益于股东,即为已足,不以分派狭
4、义之利益为限。因此,公司纵以章程规定或者决议暂停盈余的分配,仍不致违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但公司解散后,有剩余财产者,必须分派于股东。,(三)社团性,公司是社团。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人的组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各种基金会、宗教教堂、寺庙,都是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传统民法社团分类中的社团法人不同。社会团体比传统民法上的社团的概念的外延宽,基金会等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也称为社会团体。民法上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扩了传统分类中的公法人、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和公
5、益社团法人。,公司通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具有社团性,是社团法人。一人公司也属于社团法人。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主要有如下两个:(1)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之股份虽集中于单一股东,但若考虑其后依股份或者出资转让而产生复数股东之可能性,可认为一人公司,亦有潜在之社团性。(2)复数股份说。此说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基础,与其说是股东,毋宁说是资本。故而,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地位(股份)之复数,满足社团性之要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之社团性,无须在股东为潜在性复数之点上求其基础,只要股份系复数即为已足。,(二)现代企业、公司制度的由来1.现代企业、公司的起源2.现代企业、公司制度的确立 3.东印
6、度公司的历史意义4.现代合作企业的发展。5.国有企业的发展。,1.现代企业、公司的起源 通常认为,现代公司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出于资本、人员联合和减少风险的实际需要,出现了现代公司的三种雏形:1船舶共有。从事海上贸易,需要巨资,风险很大,人们便共筹资金、共担风险,共同拥有船舶及合伙从事海上贸易,形成了船舶共有的企业形式。2家族经营体或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 undertaking)。封建社会,身份、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家组成员间的合伙,优先于异姓间的合伙,中外概莫能外。逐渐形成家族经营体。,3康枚达契约。Commenda是拉丁语,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
7、冒险的人,将资金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由受托人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所获利润双方按约定分配,委托人仅以投入的财物为限承担经营风险。形成了一种原始的企业形态,经营者以其信用从他人处获得资本,出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他人经营而分享利润。对风险经营体来说,委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后来两合公司的雏形,2、现代企业、公司制度的确立 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在大陆法系国家,商事合伙主要也是以无限公司、合两合公司的形式存在,所以,现代典型的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度。公司制的发展过程是:代表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商人阶层,与封建国家相互利用,现代公司制度得到了确立。,1563年法国创建商事法庭,1673年路易十
8、四颁布商事条例,首次确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17世纪初,西欧和北欧国家纷纷设立殖民性质的公司,这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所谓殖民公司,是政府或国家特许设立,取得在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某些本国政府的权力,从事贸易的公司。比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在东印度拥有统治权。殖民公司分两类,一类是行会形式的合组公司(regulated company),另一类是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合组公司本身没有资本,参加公司的人交纳一定的入伙费,但仍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自己的资本,经营风险亦由合组人自行承担,加入公司的合组人都必须遵守公司的合约。合股公司则是雷同于现代的股份公司,入
9、股者的共同资本委托董事会共同经营,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合股公司逐渐取代了合组公司。,1602年,荷兰六个省市组成一家贸易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以及17人董事会,采取评议和协商方式决定公司方针。荷兰东印度公司犹如现代大型企业一般,董事会有人事任免权与重大政策决定权,董事会也制定各种规章命成员遵守。但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与组织上虽然类似今日之公司,但在成立之初,仍有诸多不同之处。首先,受时局影响,欧洲各国竞争白热化,贸易经商和外交、战争紧密相连,荷兰议会乃特许东印度公司代表国家,拥有缔约、宣战、媾和征税与行使司法审判权等权力,政商合一,是荷兰在东方的贸易总代表机构,也是政府的化身。,其次
10、,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特许公司,一开始仍是以类似合伙的形态经营事业,成员各自为政,负担无限责任。嗣后,特许公司禁止成员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因而创设了特许合股公司。17世纪末,东印度公司摆脱无限清偿责任,负担有限责任的想法浮出台面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所以占有重要席位,乃因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滥觞(因“裳”)。在此之前,所谓“公司”,仅仅是合伙的衍生,称不上是法人组织,也没有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只有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永续性的股东投资,股东可分配每次股利。荷兰东印度公司为现代公司法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所以占有重要席位,乃因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滥觞(因“裳”)。在此之前,所谓
11、“公司”,仅仅是合伙的衍生,称不上是法人组织,也没有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只有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永续性的股东投资,股东可分配每次股利。荷兰东印度公司为现代公司法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次,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特许公司,一开始仍是以类似合伙的形态经营事业,成员各自为政,负担无限责任。嗣后,特许公司禁止成员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因而创设了特许合股公司,十九世纪中期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了国有企业。其主要原因,是在经济日益社会化的情况下,需要由国家来投资经营私人缺乏兴趣或难以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及一些重要的经济活动。鉴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人浮于事、办事拖沓、低效浪费,官商作风等,加上意识形态等原因
12、,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私有化(股份制)的趋势。但是,因为国有企业存在的客观情况,私有化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或公司化,即把国有企业的股份部分出售给个人,或者完全不出售股份,使国有企业按私营企业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使之称为私法上的主体。,时至今日,国有企业和一般公司之间也没有太多的区分,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和私人共同合股经营的公司,称谓国家参股的公司、公私合营公司、混合公司等,国家控股的公司,称为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一)洋务运动 中国近现代公司,与洋行有关。洋行有土洋之分,有的是外国人设立,有的是中国人设立。中国人设立的公司,主要是洋务运动中设立的,洋务运
13、动中设立的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官办企业。1865年的江南制造总局,官办的民用企业对今天的社会生活仍可见其影响力,如送信局,称为送信官局。2官督商办。官督商办是洋务运动的主要形式,李鸿章认为,关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查其利弊,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以,悦服众商”。3官商合办。,中国近现代企业、公司的沿革,(二)中国最早的民营公司 甲午战争前后,维新派和其他爱国人士呼吁“设厂自救”、允许民间自立公司。1886年杨宗濂等创办的天津自来火公司,1898年阜丰面粉公司,1900年先施百货公司,等,均是中国较早的公司。还有人认为1901年张謇(jian)在南通举办的通海垦牧公司。,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14、一.按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 1.无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无限公司,参照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成,股东对于公司债务,不问出资额多寡与盈亏分派比例,均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2.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条、第114条规定,系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及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法第24
15、、3条)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成,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第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1,17,三.依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和出资转让方式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四.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公司。依母公司是否参与另一公司的经营,可分为控
16、制公司与控股公司。子公司,资本为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五.依公司管辖系统不同本公司亦称总公司,系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都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系指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经营、资金调度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由总公司管辖。,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三、中国公司立法概况四、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包括所有的公
17、司法规范,不仅包括公司法,更多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资本运营关系。其中,组织管理关系包括:公司自身的组织管理关系和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关系;资本运营关系则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资本关系和公司成立后的资本关系;公司破产、解散时发生的资本关系。,(二)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结合;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调整(适用)范围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中国公司立法概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公
18、司立法 主要有:1903年清政府公司律(没有实施),这是我国近代第一部公司法典;1929年中华民国公司法,这是我国现代第一部公司法典,经过历次修改,现在仍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施行。,(二)建国后的公司立法 建国后的公司立法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1建国初期的公司立法。1950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2清理整顿公司时期的公司立法。20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清理整顿公司的行政法规。在此期间,也制定了现在仍很重要的三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3股份制改造试点立法。主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比如1992年的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还有一些
19、地方公司法规,我所能见到的上海、深圳等地方的公司立法。,4过渡立法阶段。包括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典,奠定了我国公司立法的基础,但是仍然有过渡色彩,是一部支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立法。后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和股票上市配套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还有大量的行政规章,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也正在主导着股份公司的运作行为,自20世纪90年代中
20、期尤其是最近一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大量的证券规范性文件,为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5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的过渡色彩逐渐淡化,为股份制改造服务的作用也不再强调。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是一部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平等型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是一部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公司法;是一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是一部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有人评价我国新公司法是世界上目前最好的公司法,因为立法总体力量较弱,时间短等原因,我国新公司法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二、公司法与证
21、券法的关系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交叉,在于股票、债券发行制度。股票、债券的发行,时至今日,其所具有的经济意义已经不仅仅是传统上认为的公司筹资那么简单,股票、证券的交换价值,已经这些证券成为现代最为普及的投资金融工具;所以,各国的证券法,都存在与公司法脱离的趋势;就发行主体、股份募集等事项,公司法与证券法多有交叉重叠现象。,证券法的公开发行制度,大有取代公司法中股票、债券发行制度的趋势。公司法中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程序等制度,圄于公司法无法规范承销等行为,因此,明显有被割断的印象。我国采取发行与上市联动制度、证券法发行制度系新法等因素,更加剧了证券法取代公司法发行制度的趋势。,第二章 公司的种类第一
22、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 无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两合公司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节 国有独资公司,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定义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法第24、3条)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成,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资本私募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照这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公司的
23、方式为发起方式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资本私募 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不向社会公开募股。根据公司法第9条、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可以公开增资发行,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二)资本不均分成等额的股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一个用数字表示的实际认缴的出资额,没有均分成等额的股份。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称为“股份”,通常称为“出资”或者股权。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2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二)资本不均分成等额的股份根据新公司法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认缴的出资额,和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股份公司的资本称为股份,可以实际的出资额折股。股份是等额的,面值一元人民币,如果溢价向社会募集股份,股份的面值和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这样,注册资本和股份一致,但和实际收到的资金的数额不一致。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二、有限责
25、任公司的特点-1(三)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 1出资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三)股权转让有特别的规定(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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