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docx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双阳区)公共汽电车营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电车。第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统筹规划
2、、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配套项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七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
3、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调整和变更,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遵循出行方便、换乘便捷、布局合理的原则,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第九条线路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定;(二)同一线路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不超过一百米;(三)设在交叉路口的站点应当与交通渠划线保持适当距离;(四)同一街路上的不同线路尽量使用同一站点;(五)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统一站名;(六)候车站台的设计应当与候车人数
4、和车身长度相适应;(七)站点的设置应当减少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叉。第三章线路管理第十条线路营运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新开辟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授予其线路营运权。未取得线路营运权的,不得从事线路营运。线路营运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第十一条已取得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营运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下一期营运权,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授予其该线路下一期营运权。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
5、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资格、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司乘等关键岗位人员;(五)有与营运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投标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证件、资料等。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参加招标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取得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线路营运权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线路的名称、起
6、止站点、经停站点、行驶路线、线路长度、首末班时间、行车班次、行车间隔及营运期限;(二)服务质量标准;(三)有偿使用费;(四)票价;(五)配置的车型和数量;(六)站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七)安全管理;(八)履约担保;(九)营运权的终止和变更;(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营运权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线路营运权证。经营者取得营运权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投入营运。禁止伪造、变造和冒用、转借线路营运权证。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三日在站点及车厢内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必要时,由市城市公共交通
7、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提前十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特殊情况解除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营运,不得借故占用其他线路继续进行营运。第十七条未经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经营者应当确保线路的正常营运。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线路营运权。经营者在营运权期限内需要转让营运权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依法转让线路营运权。线路转让的,转让双方
8、应当确保线路的正常营运。转让双方在确定的时间内,持线路营运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经营者擅自转让或者严重违反线路营运权协议的,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另行招标确定经营者。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车辆配备数量、行车间隔、营运时间和行车作业计划组织营运,保证运行质量和安全;(三)建立健全营运管理、营运标准、安全行驶、职工培训、劳动保护、投诉处理等制度;(四)按照规定统一设置车辆线路标牌,保持车辆整洁,设备完好;(五)在营运车辆内设置老、病、残、孕专用座位,醒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春市 城市 公共 电车 客运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208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