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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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07年5月1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银川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管理部门。县(区、
2、市)负责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银川市园林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管、交通、土地、规划、水利、农牧、矿产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古树名木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辖区域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确定管护责任。第六条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
3、单位、责任人;对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八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承担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林地以及城市景观区、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二)散生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寺庙等管界内及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管理;(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沟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沟渠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四)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养护
4、管理;(五)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负责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变更的,应当到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抢救、复壮古树名木所需的费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承担。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十条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养护单位或个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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