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x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管理一
2、般规定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第六章房屋典当第七章房屋交换第八章税费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3、、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三)
4、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第八条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
5、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九条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六)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九)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
6、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持证上岗。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第十二条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三条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除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
7、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
8、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第十七条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9、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城镇 房地产交易 管理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208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