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员工教育成果检测表Titl.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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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章 人身保险理赔,第二节 人身保险理赔实务,2,人身保险理赔的类型,人寿保险理赔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健康保险理赔,3,人寿保险理赔,概念: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保险事故后,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保险人对其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及处理,作出给付或拒付保险金的行为。,4,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性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比例分摊原则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不承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费用两全保险和终身寿险保险金的必定给付性,寿险理赔的特点,5,人寿保险理赔中相关词语的释义,(1)死亡 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呼吸心跳停止,并且没有复苏可能时,确认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法律上的
2、死亡)两种。(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间,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的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则予以承认,并按照条款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6,(3)疾病死亡 由自身生理或心理上的非正常因素而导致死亡。(4)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5)意外伤害死亡 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剧烈伤害而死亡。(6)死亡证明书 指医院、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
3、等权威部门出具的关于自然人死亡、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等情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它是人身保险给付保险金的重要依据。,人寿保险理赔中相关词语的释义,7,(7)自杀 指有自杀意图、故意采用某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一种行为。(8)猝死 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猝死严格来说应属于疾病死亡范围。,人寿保险理赔中相关词语的释义,8,2001年1月6日,汪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年定期保险20万元,并附加意外特约10万
4、元。2001年4月11日中午12时许,汪某外出吃中餐,13时左右返家称腹痛剧烈,随即陷入昏迷状态。经家人送往医院,急救无效于当月25日不治身故。经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及法医验尸结果认定,汪某系农药中毒死亡。2001年5月,受益人持验尸结果证明及其他相关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身故索赔。,案例:,9,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农药中毒是“意外”还是“自杀”。对于中毒是否属于“意外范畴”,通常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的责任来分析:1.主观方面对客体的认知程度,被保险人是否故意将自己置身于中毒的危险之中。2.中毒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性,尤其是出现不适症状的时间间隔。3.中毒的客体_毒物,是来源于一
5、般流通物还是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4.被保险人自身的差异因素,中毒是否为被保险人有异于常人的个体差异所致。此案例中被保险人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定期保险及意外伤害特约的身保险金。,10,人寿保险理赔实务,人寿保险理赔针对的是保险事故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死亡。根据导致死亡事故的不同原因分类,人寿保险的理赔的内容分为:疾病死亡理赔意外伤害死亡理赔宣告死亡理赔自杀理赔,11,疾病死亡理赔,应准备的资料 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县级(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以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受
6、益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委托他人时,应出具理赔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文件,如依案情需要可要求投保方提供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等。,12,疾病死亡理赔,应注意事项:被保险人若在投保后短期内因疾病死亡,应注意是否为带病投保或有其他不实告知。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死亡,应出具所在国使领馆或当地政府机构确认的有效书面死亡证明材料。调查时应注意调查合同的有效性,依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13,疾病死亡调查重点 核查事实调查病情资料的真实性查明被保险人的生活、工作情况及其行踪
7、与所患疾病有无矛盾被保险人的健康史被保险人的嗜好 告知内容的核实重点查明投保时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与索赔有关的疾病,14,意外伤害死亡理赔,应准备的资料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意外伤害死亡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意外伤害死亡原因证明,交通事故应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死亡应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死亡事故处理证明,刑事案件应有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案情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尸体检验报告。对于一些不能出具以上证明的案件,在及时、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可参考出险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受
8、托他人时应出具理赔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15,意外伤害死亡理赔,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下列步骤判定意外伤害的构成:是否存在外来的致害物 侵害的对象是不是被保险人的身体 是否发生了侵害的客观事实 伤害的发生是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伤害的发生是不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 被保险人是否由于疏忽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能否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是否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16,意外伤害死亡理赔,注重对造成意外事故的因素进行调查,特别注意对责任免除中的事项加以认定。审核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审
9、查合同的有效性,依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应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方才有效,否则合同无效,此条对于意外伤害死亡给付极为重要。(此条要灵活掌握,特别是对一些兼业代理业务,如“航意险”、“旅游险”、“客乘险”则不一定都要有被保险人亲自签名。),17,意外伤害死亡理赔,意外死亡调查重点 事故情况 被保险人情况 事故的处理情况,18,案例:,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
10、,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19,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
11、合同给付保险金。”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分析:,20,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
12、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1,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
13、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应当作目的性缩限解释,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导致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实施自杀行为的,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22,含义: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尚存,并不见得已自然死亡,但是法律为了结束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
14、状态,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导出他已死亡的结果,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宣告死亡理赔,23,宣告死亡理赔,宣告死亡的认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24
15、,宣告死亡理赔,应备资料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和最后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委托他人时应出具理赔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25,宣告死亡理赔,注意事项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而导致无法继续交纳保费时,应视具体情况处理。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应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下落不明满年的被保险人宣告死亡,按疾病死亡给付;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年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则可按意外死亡给付。,26,案例1,2001年5月初,高某全家3口人去海南旅游。5月6日晚,高某乘坐的游船在一岛屿海域附近观光,突然遭遇风浪,船身晃动比较剧烈,在
16、甲板上的高某不慎跌入海中,但当时并无人立即发觉,一小时后高某家人向船东报告人员失踪,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搜救,但因为情况复杂,最终没有找到任何线索,搜救部门认定高某已经死亡。早在1998年8月高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0年期保额为20万的两全保险,在此次外出旅游前又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为期10天的短期意外保险,保险金额40万,意外事故发生时两份保险均处在有效期间内。高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搜救部门认定高某已经死亡只是一种推断死亡,由于没有打捞到尸体,无法认定高某确实死亡,不能赔付。,27,高某的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在公告期3个月结束后做出宣告
17、高某死亡的判决。高某家人持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确认后向受益人即高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共60万元。在保险法及相关保险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宣告死亡应与自然死亡一样,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分析:,28,案例2,李春田平日休闲活动相当酷爱海钓,常常在假日一大清早,就背着钓具往海边跑,享受垂钓之乐,有时兴致高时会钓个二、三天才肯收起鱼竿返家。这天李春田又如往常,外出海钓连续多日未归,但过了一个礼拜,还是没有回家,他的家人愈想愈不对,便向公安局报案,随后经过多日搜寻,仍然不见踪迹。这件事情经过一个月后,李家突然收到李春田先前投保人寿保险的缴费通知单,才想
18、起小李有买过寿险,家人于是带着保单到保险公司请求理赔。问:小李的保单应该如何处理?,29,分析:,保险公司表示,依现行民法规定,被保险人若是因特别灾难而失踪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申请,于特别灾难终了满二年后,作死亡宣告;如果是一般的失踪,则必须满四年之后,才能向法院请求作死亡宣告。且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失踪者,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时,本公司根据判决所确定死亡时日为准,依本契约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极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者,本公司因依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本契约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日后若发现被保险人还活着时,受益人
19、必须将该笔已领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归还保险公司。由于缺乏任何文件证明,小李是因遭到意外事故而失踪,所以小李的家人只能依照一般失踪的程序,向警局备案并等到四年后向法院请求作死亡宣告,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外,在法院还未做出死亡宣告之前,小李的家人必须依规定继续缴纳保费,否则小李的保单很可能因停缴保费而造成保单停效问题,届时就领不到保险金。,30,案例3,2002年2月5日,刘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险种为“吉祥相伴”的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为49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刘某将受益人约定为他的大女儿思思,保费一年一交。但当年9月6日,刘某与妻子赵某开车外出收账,就此失踪,警方努力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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