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docx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2001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本州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水资源,发挥河道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三条里耶至镇溪的酉水干流、大龙洞至武溪的武水干流、毛沟至狮子桥的花垣河道段及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它河道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
2、,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河道段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的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I、滩地和行洪区。第五条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编制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旅游、渔业等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先征
3、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延伸出1O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低于5米,新建堤防,在建设的同时,应划定护堤地。河道管理具体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第六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输水、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以及重点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估报告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陆域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O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建设的,出具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第七条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其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的滩地。城市、集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线1O米以外。第九条河道清淤、疏浚、加固堤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湘西 土家族 苗族自治州 河道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208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