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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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燃安委办(202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代章)2023年8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简称“瓶装气”)配送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行为,有效预防液化石油气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
2、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瓶装气配送服务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是指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主管(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要求,按约定的时限将瓶装气从储配站或供应站配送至用户用气地点,对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瓶装气接装的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瓶装气气瓶统一配送服务,禁止燃气用户上门自提瓶装气。第三条瓶装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严禁跨区域配送瓶装气。第
3、四条瓶装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受理用户申请时,应当核实用户身份或者单位名称、住址或者经营场所,据实登记,并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要求、具有可识别标识码的瓶装气。对未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的非居民用户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居民用户,瓶装气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向其销售瓶装气。第五条瓶装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必须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签订供气合同前应确认用户用气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无安全隐患时方可供应液化石油气。第六条瓶装气经营企业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登记用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用气性质、用气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向
4、燃气管理部门报送液化石油气供应统计数据。第七条瓶装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纳入自身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配送管理体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加强对配送人员的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并对配送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服务和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第八条瓶装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供应站的醒目位置和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系统公示配送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抢修维修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销售价格及液化石油气气瓶押金数额应当对外公示,并向用户提供收款凭证。第九条瓶装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液
5、化石油气,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瓶装气经营企业供应的液化石油气重量不得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最大充装量。第十条瓶装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自有的配送服务队伍,承担配送业务。第十一条瓶装气经营企业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配送瓶装气的,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瓶装气经营企业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严格动态监管,驾驶人员、押运人员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第十二条统一配送车辆的标识、颜色等。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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