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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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农发(2023)8号)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经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农村部2023年9月11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业农村部组建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对农药登记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第三条委员会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农药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主
2、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第五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综合审评处、再评价登记处处长组成。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筹备会议、提出参会委员名单及各评审组组长人选、准备评审材料、拟定会议议题、综合协调评审、起草印发会议纪要等。第六条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
3、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每次评审会前,办公室提出参会委员及组长建议名单报主任委员审定。六个专业评审组评审新农药时,每个品种确定12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由组长推荐。第七条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各专业评审组委员代表,综合政策评审组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应达到4550人。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办公室根据评审产品从每个评审组随机抽取2-6名委员参加会议,并推荐1名委员担任评审组组长。执行委员会议由1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办公
4、室组成人员参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产品从每个评审组随机抽取25名委员参加会议,并推荐1名委员担任评审组组长。参会委员数应达到3035人。执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相关专业技术审评处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议,答复委员质询。第三章委员第八条委员由国务院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储备、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等单位推荐,农业农村部聘任,任期5年。第九条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严谨,廉洁自律;(二)熟悉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农药
5、管理及产业发展状况;(三)在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验(职务出任的委员除外);(四)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农药管理工作。特聘资深专家和职务出任的委员不受年龄限制;(五)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及委员会章程,享有委员权利,履行委员义务,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六)未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担任职务或持有原始股份、管理股份。第十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表决;(二)对农药管理措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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