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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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轨道通(2023)94号)各区轨道交通局,市地铁集团,各相关单位、企业: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佛山市轨道交通局2023年9月15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咬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2、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佛府(2020)16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工程,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活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具体范围如下:(一)建设(代建)单位;(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3、(三)施工图审查、设计咨询机构;(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五)工程监理、第三方监测企业、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主要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建设(代建)单位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负责人(质量总监),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各类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各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依
4、法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活动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第五条市级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诚信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诚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受理相关的投诉,负责全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依照诚信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区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
5、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受理相关的投诉,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建设单位负责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诚信履约评价工作,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企业的诚信履约评价工作。第六条诚信评价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诚信的原则,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归集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并在诚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评定及录入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不规
6、范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基本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或主要从业人员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指企业或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标准可以进行加分的行为信息,本项所规定的“正面评价”是指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因承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而获得的奖项、荣誉和表彰;(三)不良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扣分标准可以进行扣分的行为信息;(四)不规范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
7、业人员违反国家、行业、地方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政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照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扣分标准可以进行扣分的行为信息;(五)履约评价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诚信履约评价形成的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附件4),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诚信信息管理实行动态评定与有效期制度。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管理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进行诚信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等级。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发生良好行为依据轨道工程企业加分标准
8、(附件1)主要从业人员加分标准(附件3)进行加分,分值加分期限以获奖级别确定,区级的半年、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轨道工程企业扣分标准(附件2)主要从业人员扣分标准(附件4)进行扣分,不良行为信息的适用期限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准,对未列入意见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信息,公布期限参照意见中划定的12个月、9个月、6个月和3个月的标准执行。第九条诚信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管理系统并参与诚信管
9、理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诚信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第三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十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应办理诚信登记,并按要求在诚信管理平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在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时,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同一家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诚信登记。市内企业向企业登记
10、注册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企业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相关要求按附件5配置。第十一条凡在佛山市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申报基本情况,建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电子诚信档案(以下简称电子诚信档案)(主要从业人员电子诚信档案由所属企业申报,如所属企业发生变更,由最新的所属企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信息如下:(一)基本情况: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签
11、名、在本市负责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活动工作人员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从业证件、社保明细、联系方式等或主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资质证件、社保明细、联系方式等;(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信息;(五)不良行为信息和不规范行为信息;(六)履约评价信息;(七)诚信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管理平台自动形成诚信等级。第十二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
12、的,市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第十三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的变更,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第十四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不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活动的,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销资料,市内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向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四章诚信信息的采集第十五条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记录部门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主管部门核查后采用。各项信息内容采集方式主要如下:(一)基本
13、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初次建立电子诚信档案时,采用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自行申报,由市、区主管部门核查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二)业绩、人员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业绩、人员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区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录入诚信管理平台;(三)变更信息:诚信管理平台数据的变更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负责申请,由市、区主管部门核查后予以修改;(四)良好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将其及主要从业人员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佐证材料,由市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五)不良行为信息和不规范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和不规
14、范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主管部门并附上佐证材料,市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六)履约评价信息:建设(代建)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根据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进行评分,并换算为诚信履约分值;(七)诚信等级:通过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诚信等级。第十六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轨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到位考勤,到位考勤情况记入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第十七条不良行为信息和不规范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按照记分
15、标准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录入,记分文书按佛山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登记扣分通知书(附件6)格式要求进行登记签章和送达。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市、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诚信检查,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第十八条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
16、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及时录入诚信管理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异议期。如有对不良行为有异议的,需在异议期内向出具不良行为的记录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抄送市主管部门,如未有异议的,将在异议期截止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第十九条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径向市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书面佐证材料或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提交电子佐证材料。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举报。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出现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条良
17、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予采集。第二十一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其他行政处理文书;(二)己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改正(停工)通知书、检查(督查)意见书等检查计量文件;(四)经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市、区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六)其他有关文件。第二十二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对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己进行改正,并经市、区主管部门核查改正结果,其改正确有实效的,可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谁处罚、谁扣分、谁复查、谁批准”的原则,经批准,
18、可缩短其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改正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单位,市主管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第二十三条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评价对象为该阶段与本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企业。履约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并于每季度结束次月5日前将相关考评结果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采集履约评价信息后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申报扣分登记,履约评价成绩将直接换算为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值,公布期限为3个月。履约评价不良行为扣分值=0.3
19、X(100-履约评价成绩),其中履约评价总分为100分。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提醒、约谈、督办等。第二十四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第五章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五条轨道工程
20、参建企业和主要人员诚信等级的评定根据诚信分值设定,分为5个等级:(一)诚信等级AA级,即诚信优秀:诚信分值150分以上且在该类企业中分值为前30名的施工类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分值130分以上且在该类企业中分值为前15名的非施工类其他各类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分值130分以上的主要从业人员;(二)诚信等级A级,即诚信良好:诚信分值110分以上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三)诚信等级B级,即诚信合格:诚信分值90分以上、110分以下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四)诚信等级C级,即诚信基本合格:诚信分值6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五)诚信等级D级,即
21、诚信不合格:诚信分值60分以下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初次办理佛山市城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重新办理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首次办理诚信登记后参与投标的,诚信等级为B级。第二十六条鼓励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包或分包给诚信评定等级合格或以上的企业。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落实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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