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职职业道德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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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职职业道德 第二章,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概念,(二)种类,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2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第一节,票据结算方式,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同城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异地结算: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仅适用同城,同城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仅适用异地,同城异地,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一)支付结算
2、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无效,办理支付结算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2、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
3、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二)银行不垫款。,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无效,和不接受,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
4、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
5、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如:陆元整;陆元伍角整或陆元伍角;陆元伍角叁分,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如:人民币叁佰元整,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 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如:¥1003元,写成壹仟零叁元整。,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1003元,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
6、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三种题型:一种是不受理的 2月5日 一种是不规范的 贰月伍日 下列可以受理的是:贰月伍日,月:1、2和10(壹拾),日:1-9及10、20和30,其前加“零”,日为1119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2、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3、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与外币账户不同,(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与储蓄账户不同。,(3)是活期存款账户(与定期账户,定期不具 有结算工作),(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
7、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户开的也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邮政绿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
8、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原则。,4、存款保密原则。,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单位,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基本户,开临时户(不包括验资),预算单位专用账户,批准,1、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2、银行应认真审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报审核批准,开户,(1)开立需要核准的账户,申请,开一般户等不需要核准的,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一般户其他专用户个人结算账
9、户,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10、。,银行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
11、,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存款余额,(2)撤销账户的要求,(三)单位各账户比较如下。,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功能,(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和要求,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支付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以上四类银行账户要注意开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
12、念,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第三节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的概念,2、票据的种类,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按支付形式分:自付证券:本票,银行汇票(出票人自己承 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委付证券:商业汇票、支票(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三)
13、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四)票据的当事人,1、票据的当事人的定义,2、票据的当事人的分类,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基本当事人是一定存在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五)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与责任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
14、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3)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5)票据权利的保全,(6)票据权利的抗辩,是指持票
15、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抗辩的情况,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C、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D、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E、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7)票据的伪造及变造,A、伪造 包括票据的伪造 和签章的伪造B:变造是指除了印章之外的内容变造,2、票据责任,(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
16、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付款义务,偿还义务,A,B,C,D,签发,支票,转让,转让,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 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六)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1)出票,(2)背书,制作票据,交付票据,转让背书,非转让 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背书不得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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