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总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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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辅导之要点总结北方工业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2010年12月,目录,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2,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定机构及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有关会计工作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发布机构及程序: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机构和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
2、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3,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会计基本法,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 方 性 会 计 法 规,4,1会计法律规范的四个层次:名称、地位(法律效力)及划分依据;2 各层次法律、法规的立法者及制订依据;3 会计法制订、修正、修订的时间;4 主要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5,要求掌握以下几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
3、作。财政部门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二)会计市场管理(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中国会计学会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6,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务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
4、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关于会计电算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7,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
5、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记账凭证的内容: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依据,8,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三、会计账簿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 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2)明细账 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3)日记账 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4)其他辅助账簿 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账目核对: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账账相符 账表相符,9,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
7、核算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8、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10,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五、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表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
9、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11,表1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12,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 会计核算六、其他会计年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
10、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1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四节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
11、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1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四节 会计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
12、外部监督。(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15,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四节 会计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设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
13、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16,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17,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
14、设置(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是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这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18,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代理
15、记账(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二)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业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三)代理记账机构及
16、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19,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以下会计工作:(1)会计机构负责人(2)出纳(3)稽核(4)资本、资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17、;(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20,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三、会计从业资格(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 应当自从事会
18、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 针对性 二是 适应性 三是 灵活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它相关的知识与法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2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
19、人员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22,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根
20、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
21、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2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会计工作交接(一)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1)临时离职或因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2、、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交接的程序:交接前的准备工作;移交点收;专人负责监交;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三)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5)移交点收。,2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会计工作交接(四)移交具体要求(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金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
23、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五)对监交的具体要求(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4、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六)交接后的有关事宜: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七)交接人员的责任: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25,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
25、:一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二是刑事责任。,26,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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