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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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第二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善于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
2、,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四条处分的期限:处分的期限是指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寒暑假可以算作受处分时间)。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一)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六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第五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学金。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习
3、情况,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院)务
4、会议研究批准,经系(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按照规定格式出具处分决定,并在系(院)内公示,公示后连同调查材料和个人检查上报学生管理系统。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经系(院)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调查材料和个人检查一并上报团委学生处进行审核,团委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会签,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公示后连同调查材料和个人检查上报学生管理系统。(七)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处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八)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知晓处分决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三章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流
5、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着惩前慰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大学生成长的实际,制定本流程。第八条对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第九条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谈话档案,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受处分学生日常表现及时记录存档。(二)学生受处分一周内,二级院系主要领导、分管学生管理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淡话情况记录存档。(三)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前每学
6、期至少写一份思想总结,对一学期来的表现进行总结,对过去所犯错误进行反思,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努力方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该生总结情况与其谈话一次。第十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条件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日常表现好,学习努力,不断加强思想修养,能够深刻的认识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二)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且考察期内未再受到学校、二级院系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三)解除处分之前,须进行民意测评,所在班级的学生和任课教师、二级院系管理人员各有2/3以上人员同意解除方可申请解除。(四)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第十一条解除处分在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进行。学生应当在6月7日至15日或12月7日至15日提
7、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二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附思想总结;(一)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的申请意见进行民意测验,并提出处理意见;(三)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院系研究后提出意见并将该生谈话记录存档;(四)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安全保卫处、教务处、团委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三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虽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
8、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四)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偷窃、抢劫、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者,视情节
9、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多次作案(包括小偷小摸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八)经安保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六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凡参与赌博者,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提
10、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聚众在校内赌博、屡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 .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 .情节严重使他人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6 .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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