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讲稿第四至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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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律基础知识(第四至六章),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培训湘潭市统计局 李立武二一年八月,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分别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3、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根据这一要求,县级
2、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专门的独立行使职权的统计机构,不得随意撤并,不能将统计机构作为其它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接受其他部门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是我国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灵活性规定,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的指导。7、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8、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9、统计人员的职责:(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
4、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10、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11、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5、。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1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是法律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基础性的行政管理工作。13、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
6、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14、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15、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16、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的时间是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全国还在试点,湖南省并没
7、有实行),17、一般来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都应当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则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18、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加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并对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统计继续教育,以提高统计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1、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1)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8、形成侵害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是违法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催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比较常用的有电话催报、文书催报、网络催报等。(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相关证明和资料,(6)迟报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晚于统计制度规定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9、构成此项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已上报和上报时间晚于统计制度规定期限这两个条件。如:某单位某项报表的8月月报上报期限为9月2日,该单位逾期未报。9月3日,县统计局向其送达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要求其在9月5日前补报。如果该单位在9月5日前成功报送该报表,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如仍未在9月5日前报送,不论之后是否报送,均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即第二种统计违法行为),(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
10、资料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主体)以强令、授意、胁迫等方式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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