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绪论与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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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概 论,主讲:石现明,第一章,绪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活动奉行不干预政策,完全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早期,由于垄断的出现和迅速扩大,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对经济完全不加干预的政策,实行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法律来调整经济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经济法由此产生。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1919年德国的煤炭经济
2、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规。,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时期(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1992年至今),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 广义的经济法是调整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监督、调控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及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
3、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协调关系和经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市场规制)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各市场主体相互之间在经济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交易关系)。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各市场主体在其内部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各种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解散、清算等的法律规范。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有关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健康快速主张的法律规
4、范。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及有关国家机关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4.市场交易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亦是如此。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和国家机关2.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4.自然人5.外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
5、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或合同而享有的自己为一定的经济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股东的股权(4)知识产权(5)债权(6)其它权利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或合同必须为一定经济行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物2.行为3.无形财产,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1.奖励2.制裁 制裁是指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济法律义务的行为给予
6、的惩治和处罚。(1)经济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3.保护主体(1)有关国家行政机关(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其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其承担责任,其自身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具有法人资格(3)由股东投资设立(4)依法设立,(二)公司的分类1.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它是
7、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
8、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为标准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3.按照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和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分为: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rporation或 closed 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
9、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开放式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4.根据公司的国籍与营业地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依据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公司都是外国公司。跨国
10、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严格地说,跨国公司的“公司”一词,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指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表示的是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各国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调整这种跨国公司关系的规定,跨国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5.按照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
11、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最大特征。因此,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的概念与中国公司法立法(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公司法具有如下特
12、征:1.既是公司的组织法又是公司的行为法。2.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3.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二)我国公司法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二百三十条。2.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其修订。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二次修改。4.2005年10月27日第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并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共计219条。,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3.法律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严格限制4.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5.股东负有限责任6.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14、额为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才能制定,须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
15、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5.有公司住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起人首先要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做成发起人会议决议。协议和决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发起人协议(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草拟章程。4.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在签
16、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5.验资。发起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出资证明书。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营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股东 1.股东:公司的出资人。2.股东的构成(1)凡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3.股东的限制 下列几方面
17、的主体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3)公司章程约定不能成为股东的人。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及其转让1.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价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出资要求(1)股
18、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6)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
19、册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已经缴纳出资的证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出资的转让 股东的出资可以
20、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
21、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注册资本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或总股本,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基本财产。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2、。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是公司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实缴资本:公司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资本。),(二)公司资本的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的总称。分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
23、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须的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1.股东会的性质与地位 公司的权力机关,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
24、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会议分类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
25、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会议表决 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下列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1.性质与地位 业务执行与经营意思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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