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学习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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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及综合规章介绍,9月15日,一、背景介绍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三、综合规章(第13号令)内容介绍,一、背景介绍,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社会保险法颁布后,部党组专题研究学习贯彻工作,向国务院报告了工作安排。成立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尹部长任组长,胡晓义、信长星副部长任副组长,拟订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以及宣传、培训、配套法规建设三个专项实施计划。,1.关于“由(按照)国务院规定”,由(按照)国
2、务院规定10处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已有规定的2项:1.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国务院已有行政法规规定,但需要修订的1项:3.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养老、医疗和失业统一征收;征收机关授权到各省。,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2项: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议国务院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5.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3、,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原有规定分散、权威性不强,建议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建议国务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3项: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8.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研究起草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在梳理各司局、中心报送的立法需求基础上,制定了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工作计划,确定三年内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项,部门规章21项,规范性文件21项,合计46项。征求了地方关于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应该解决的问题
4、的意见,按社保法各章节逐条梳理出了1500多条意见、建议,分为四类:需要解决(综合规章、单项规章)、下一步研究、已有规定。,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政策,截至目前,已经出台的12项,包括:(一)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二)出台了7个规章(三)印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四)其他,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 1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
5、发201177号),配合人大修改煤炭法、建筑法,4月22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6年(原先的条文是“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8年(原先的条文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下半年配套法规政策,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年内形成草案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年内形成初步草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年内形成较成熟草案规章:社会保险监察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修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其他规范性文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文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政策病残津贴政策,三、综合规章内容介绍,实施若干规定部令13号,一是共同事项或具体事项。纳入综合规章的事项以各险种共同遇到的问题为主,以及制定单项配套规章内容较为单薄的问题。二是单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联合规章程序复杂,部门协调难,综合规章所规定的问题,都是我部职责范围内的,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
7、三是时间优先。保证能于7月1日起与社保法同步实施,对一些短时间内难以作出明确规定或缺乏实践基础的问题,一般采取回避,留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四是制定过程中提供多种方案供讨论。对一些重大、复杂的问题,或者各地现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提出了两个甚至三个方案供讨论和参考。,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例如,规定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程序;规定了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为了使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
8、性和补充性规定。例如,对法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作了解释性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的部门认为:统筹养老金是指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某省认为:统筹养老金是指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等。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保法第十六条,第一章
9、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
10、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社保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
11、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
12、全部依法继承。社保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有关部门认为无论是单位缴费划入部分还是个人缴纳部分,一旦划入个人账户就都属于个人所有,应可以继承。有部门提出:国发199726号文规定的是个人缴费部分才可以继承,如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全额继承,新农保个人账户也应可以全额继承,但国发200932号文也规定个人账户中财政补助部分不可以继承。,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
13、算。有关部门意见:删掉第二款;缴费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网 民:建议国家定统一年限各 地:涉及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年限、制度间 折算及各地现有规定和各地规定等问题,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综合规章(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国家未对缴费年限作统一规定前,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多部门均要求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部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不合法。有关部门认为明确缴费年限有利于实现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企业脱钩。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以规定缴费年限的高限,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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