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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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概念和法律 一、工程质量1、定义: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成品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2、工程质量管理的相互关系:(1)业主与监理 是外部、横向的质量管理,目的是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达到业主的建设意图、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依据是合同文件、设计图纸、以及法律法规等;(2)政府监督机构 是外部、纵向的质量管理,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依据是法律文件、法定技术标准;(3)承包商(设计,施工)是内部、自身、全面的质量管理,目的是保证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实施、提
2、高自身的工程质量信誉,依据是合同规定的法律、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3、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依据:(1)建筑法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于通过,发布并执行。(3)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二、建筑法中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建筑法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2、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不得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勘察、设计质量负责,(2)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合同,(3)设计
3、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应注明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4)抵制降低工程质量要求的责任,(5)设计文件不得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4、施工单位的质量要求:(1)总承包负责制,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3)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4)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设计,(5)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必须确保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7)修复工程竣工时已发现的质量缺陷。,5、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求:(1)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
4、资料,(3)有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实现质量保修制度,(4)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三、工程建设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2、中国于1992年发布等同国际标准的Q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3、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系列标准的组成(5个标准):(1)Q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2)Q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
5、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总承包(集团)公司 等单位的选用标准(3)Q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市政、施工(土建、安装、机械化施工、装饰)等企业的选用标准(4)Q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是 质量检测中心、监理公司、质监站 等单位的选用标准(5)Q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概述1、实质:国务院令(国务院2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并施行)2、组成:(1)总则(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7)监督管理(8)罚则,二、总则1、目的: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2、依据:建筑法3、实施范围:中国境内从事 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4、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5、建设工程活动原则: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的程序。,三、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a.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b.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依法招标的责任: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7、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a.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b.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c.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
8、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合同的要求。,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单位收到承包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
9、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将承担法律责任(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共同责任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a.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b.禁止其他单位或个
10、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c.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a.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作,并对其勘察、设计的工作质量负责;b.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能够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a.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b.设计文件符合根据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a.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11、标准;b.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a.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b.帮助施工单位理解图纸,保证工程质量;c.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或者发现的设计问题。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a.参与及时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b.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五、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a.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b.禁止其他单位、个人,借其名义承揽工程;c.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a.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b.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人(项目经理
12、、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c.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a.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b.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按图施工的责任:a.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b.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a.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有书面检验记录和专人签字;b.
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a.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b.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c.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将被后一道工序覆盖,所以要在覆盖之前进行验收。,7、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返修保修的责任: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9、教育培训的责任: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六、工程监
14、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a.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b.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理业务的挂靠;c.监理业务不得转包。2、独立监理的责任: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依法监理的责任: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b.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4、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
15、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b.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的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也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c.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特点:1)权威性:体现国家意志,任何单位个人都要服从这种监督管理;2)综合性:不局限某阶段
16、某方面,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单位;3)专业性强、周期长、程序繁杂。,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依法代行过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负责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助理监督工程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一、定义与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17、度(建筑法第62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7条的内容。,二、工程质量保修书1、实质:是一种合同,是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2)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同时,特点。(3)体现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的保修承诺,2、主要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还包括保修金的有关约定。,三、质量保修期限(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
18、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2、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三种不属于施工单位保修范围的情况:(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五、保修的基本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遵循如下基本规则:(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
19、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事宜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修;(3)施工单位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建筑超期使用要求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四节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法规实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20、设部于2000年4月7日颁布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二、验收备案的管理主体(备案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备案要求1、备案人:建设单位 向备案机关的备案,2、时间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日内。,四、备案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报建日期,2、施工许可证号,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备案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三)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 等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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