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5 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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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B.5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公司薪酬与福利管理办法(试行)Q/ZSD08207022015.RZ05批准人:何庚生审核人:肖光军编写人:刘胜文件会签表党群部门综合管理部门XXXXXXXXXXXXXXXXX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薪酬分配形式1第三章岗位绩效工资结构2第四章工资支付13第五章劳动保护和个人劳动防护15第六章职工健康体检16第七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管理18第八章职工请销假规定27第九章附则29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基础公司薪酬与福利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薪酬与福利管理,确保员工应得的收入和应享的
2、权益,结合基础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本着既要节约成本,又能增加员工收入,充分享受应得福利待遇的原则,采取合理的薪酬方式。第二章薪酬分配形式第三条分配形式(一)基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国水电八局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及经营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待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二)基础公司所属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基础公司项目经营负责人年薪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三)基础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成员按照基础公司机关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四)机关和项目员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工资分配办法,交同级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五)注册专业技
3、术人员履职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和专业带头人津贴按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六)退休返聘人员申报有限公司核准后使用的,工资待遇按双方协商意见执行。第四条工资增长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一)按照“企业与员工共赢”发展战略方针,根据基础公司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坚持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的职工,其工作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
4、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第三章岗位绩效工资结构第五条为满足法律、法规对工资分配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职工对企业贡献的积累,鼓励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积极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与工资收入差距,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构筑工资分配的市场决定机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等级工资、年功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辅助工资等五个部分构成。(一)岗位等级工资是指与职工受聘岗位相对应的合同工资标准详见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对照表,是根据原岗位技能
5、工资演变而来的。职工日工资标准按照职工受聘岗位相对应的月岗位等级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二)年功工资是为体现职工对企业贡献的积累,按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即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的月工资标准。为体现不同时段的贡献,年功工资按如下二个时段标准累加计发。1、实际工作年限3年及其以内的,按每年5元的标准计算年功工资;2、实际工作年限4年以上的,按每年10元标准计算年功工资;3、为便于计算,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为第一年,每年元月调整增加职工年功工资。年功工资也是计算支付职工制度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三)岗位津贴是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
6、配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建立职业晋升通道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是工资分配制度是否能够适合人力资源供需状况的客观需要,是职工在岗履职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在岗或休息休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由于原岗位技能工资中的技能工资已不适用现在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将技能工资改为岗位津贴。具体分为:1、管理序列岗位津贴标准详见行政管理序列岗位归级及津贴标准表附录B20;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详见专业技术序列岗位归级及津贴标准表附录B21;3、技能工作岗位津贴标准详见技能序列岗位归级标准表附录B22。4、由于受聘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岗位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不同序列中按较高
7、标准享受待遇。为保证各项岗位津贴的激励、调节作用,使各项岗位津贴富有“弹性”,充分发挥局属各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基础公司只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岗位津贴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供需和配置状况合理确定。岗位津贴执行标准二基础公司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X人力资源供需调节系数,供需调节系数的取值范围控制在0.8至3.O之间。享受专业技术、技能带头人津贴、专业技术津贴的可暂时保留现行待遇。(四)绩效工资(奖金)1、依据工资总量控制和生产经营综合效益,结合员工个人绩效、综合管理部门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而确定的工资报酬。绩效工资主要是体现单位综合经营效益和员工个人工作效率与劳动贡献,它是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
8、成,也是各单位自主分配的主要部分。2、因绩效工资发放受考核、结算等因素的影响,为保证职工对工资收入的基本需要,绩效工资可采取按月或季度预发,每半年或年度考核整体兑现。(五)辅助工资1、辅助工资是岗位等级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以外,仍须按地方政府或工程局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性津补贴。2、专业技术序列岗位及技能序列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按实际聘任的岗位享受岗位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3、年功工资和岗位津贴的日标准,均按月标准除以21.75天折算。4、施工项目所在地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专项补贴,并要求企业强制执行其规定的,应按照管理关系,以书面形式向基础公司请示,经基础公司研究批复后,
9、按照批复意见执行。5、根据物价水平适当调整中夜班津贴。其标准如下:中晚班(16点至24点)的,为每人每班5元,零点班(零点至8点)的,为每人每班8元。中夜班津贴按实际从事中夜班作业的出勤工日计发,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6、职工误餐补贴按现行标准,按原渠道开支。7、在施工项目工作的职工按30元/人天的标准发放施工津贴。发放范围不含基础公司机关和外派机构等后线单位的职工,不含项目领导班子以及执行协商工资的职工。第六条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一)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见习期内岗位等级工资为700元/月,不再享受岗位津贴
10、。但应确保初级工见习期待遇不低于700元/月,中级工见习期待遇不低于800元/月,高级工见习期待遇不得低于100O元。见习期满,各单位可按照考试考核结果,参照相同或相近岗位职工工资等级标准,确定工资待遇。(二)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考核取得不同技术等级证书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长短区分为:中级及以下等级的毕业生,见习期按一年执行;高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毕业生,安排到专业对口的工种岗位工作,见习期可缩短至半年。(三)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录用安排到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均执行一年的见习期。各单位应确保见习期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下列标准的前提下,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1、大学专科毕业
11、生月工资收入不低于1200元,其中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700元,不享受岗位津贴;2、大学本科毕业生月工资收入不低于1500元,其中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800元,不享受岗位津贴;3、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未同时获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1700元,其中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900元,不享受岗位津贴;4、获得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月工资收入不低于2000元,其中岗位等级工资标准为100o元,不享受岗位津贴;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工程局机关部门副主任或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待遇。第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一)职工无故旷工,停发其旷工期间的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二)职工请事
12、假,停发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津补贴;(三)职工按照基础公司休息休假规定集中休假,包括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工资和本人年功工资标准,照发其假期工资;(四)职工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年休假或工程局休假制度规定的集中休假期,经批准,按正常上班计发工资,同时根据职工放弃的实际休假天数,按所聘岗位等级工资和本人年功工资日标准增发工资;(五)因工作原因,职工所在单位不同意也不能安排时间让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应按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实际天数,按所聘岗位等级工资和本人年功工资日标准的30096增发工资。以前年度的学习(培训I)人员,如培训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六
13、)职工因职业病、因工负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原岗位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和年功工资等由用工单位按月足额发放;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不再发放薪酬;(七)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需停工治疗、休息的,根据实际病假休息工日和所聘岗位等级工资标准,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连续医疗、休息在六个月以内的病休人员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6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8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9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者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分工龄长短,按100%的标准
14、计发。2、连续医疗在6个月以上的病休人员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55%标准计发。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8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60%标准计发。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85%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5%标准计发。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9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标准计发。其中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95%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标准计发。其中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属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按100%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80%的标准计发。以上病假工资
15、待遇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3、对身患癌症、精神分裂症等重症的职工,由地、市以上医院或地、市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证明,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停工治疗期间,其病假待遇可适当照顾,原则上本人岗位等级工资照发。4、员工打架斗殴负伤者,其停工和医疗期间不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伤休假的,一经查出,原已发放的病伤假工资扣回。5、女职工假期待遇: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6、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薪酬;护理的配偶享受所聘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及年功工资。女职工小产
16、期间,女职工及照顾的配偶享受所聘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及年功工资,不再享受其他薪酬。7、女职工哺乳假:经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休哺乳假的,休假期间生活费按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的75%发放,不再享受其他薪酬。8、其他计划生育假:其他计划生育假在休假期间职工可享受所聘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和年功津贴,不再享受其他薪酬。9、受行政处分的留用察看人员,察看期间生活费按同岗位同类人员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70%执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者,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恢复公职后,按同岗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第八条加班加点工资(一)按照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加点,或在公休日加班的,
17、原则上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轮休、补休。如不能安排轮休、补休的,按规定分别发给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或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发给本人日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二)按照规定,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岗位工作的职工,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发给本人日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外,其他公休日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点,不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延时和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但所在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三)按照规定,在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职工,若工作日正好是公休日属正常工作,不算加班
18、。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四)在实行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按照计件方式计发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工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不能安排补休的,延长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件数应按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件数应按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延长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五)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
19、职工,在外出差期间的公休日,应给予相同时间的补休;在实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作的职工,公休日在外出差的不算加班;法定节假日因公在外出的,不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应按照职工本人岗位等级对应的日工资标准的300%发给加班工资。(六)对适用于部分员工的妇女节、青年节、教师节、护士节等节日上班的职工不算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七)严格控制各级机关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加班,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延时工作或必须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不支付延时或加班工资,而应及时安排同等时间休息。(八)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定节假日加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经所在单位主管领
20、导或项目经理、审核同意,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备案,方可发放加班工资。凡未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而自行加班者,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九)各生产、经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实行小时工资标准的,其实际加班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实行日标准工资的,加班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其加班时间按一天计算。第九条其他情形的工资标准(一)内部退养及离岗待退人员的待遇1、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按照湖南省相关规定的计算退休养老金的办法,由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核定,每年十月调整一次。对经批准办理离岗待退的人员,其每月的离岗待退生活费以300元为基数
21、,另按每一年工龄10元的标准计算待遇,从批准离岗待退的次年起,每年10月份调整增加10元生活费。2、因尚未达到正常内退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条件,按照特殊内部退养政策(含2005年按工龄满30年办理内部退养的)或离岗待退政策,享受特殊内部退养或离岗待退生活费待遇的,在其达到正常内部退养年龄的当年,可按正常内部退养人员待遇计算办法,并随其同时调整生活费。3、因工伤致残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原则上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若伤残津贴标准高于退养生活费的,应按伤残津贴标准发给生活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开支的,应转到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4、经批准同意聘用的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从被批准的次月起至停
22、止聘用的当月底停止发放。聘用单位可根据聘用岗位同等人员的标准支付工资。5、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造册发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代扣代缴业务,所需费用由公司拨付资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编报各类报表。6、内部退养人员(含以前年度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的各类保险及其他费用扣缴统一按如下规定执行: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按照湖南省相关规定缴纳;企业部分由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代缴。内部退养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和企业部分均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按当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代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企业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按在职人员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企业
23、部分,社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按当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内部退养人员不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金。(二)待岗人员生活费1、待岗人员生活费标准:以240元为基数,另按工龄每满一年增加5元生活费,每年1月1日调整增加,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2、职工待岗期间,由人力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按月造册发给生活费。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在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时代扣代缴。3、职工在待岗期间不再享受探亲、年休、婚丧假期间的待遇。4、职工待岗领取生活费期间,本人要求从生活费中扣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待岗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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