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无人小车全域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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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无人小车全域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三章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管理第四章违规及交通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快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应用,推动低速无人小车自动驾驶企业向宝安区集聚落户,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无人小车定义】无人小车是指无驾驶座、无驾驶舱、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实现货物配送、餐饮配送、道路清洁、监管巡逻等功能及应用。无人小车包括自动配送车、无人零售车、
2、无人清扫车、无人安防车等。第三条【适用范围】宝安区范围内开展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适用本规定。无人小车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除城市高快速路)、指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无人小车商业化试点活动是指以无人小车为载体、以商业运营探索为目的开展的载货、配送、环卫、安防等多种形式的收费服务试点活动。第四条【部门职责】由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席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宝安区无人小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的管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L总体统筹和协调;2.组织召开
3、联席工作会议;3.代表区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申请,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颁发商业化试点通知书及相关标识;。(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L配套设置开放路段及区域的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2.定期巡查、维护开放路段基础设施;3.开展宝安区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工作;4.定期向社会公示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的时间、路段及区域等信息。(三)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L提供其他与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相关的指导及支持。(四)宝安交警大队负责:1.处理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2.提供其他与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
4、动相关的指导及支持。第五条【专业机构】区联席工作小组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日常事务,包括对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主体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备案,对车辆进行核验,并及时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审查报告;收集分析车辆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定期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专家组,对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涉及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将结果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等。第六条【开放范围】在宝安全域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宝安区政府指定的非开放道路外,均对无人小车开放。街道社区、企业园区、大中专院校、公园等各方应积极支持无人小车通行。第二章无人小
5、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主体】申请在宝安区开展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主体,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对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三)具备对无人小车的实时远程监管控制能力;(四)具备对无人小车及远程监管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五)商业化试点主体还应满足在国内或国外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低于30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第八条【申请车辆】在宝安区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的无人小车在满足基本参数要求的前提下(见附件3-1)
6、,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一)车辆在无载荷情况下的质量不大于100O千克,具备载货功能的无人小车装载货物质量不大于100O千克,满载车辆质量不大于2000千克;(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最高倒车车速不大于5公里/时;能够实现在15-30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匀速行驶;温度在20。C以上时,一次充换电完成后,满载综合续驶里程应大于80公里;(三)自动驾驶系统具备安全提醒及警示功能,能够在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临时停车等紧急情况下自动提醒其他车辆及行人注意;(四)车辆具备人工接管装置可实现现场人工控制,具备远程控制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实现人工接管;(五)具备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能按照规定实时
7、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下列各项信息在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1 .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标识信息等);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7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六)每车在拟开展商业化试点的路段和区域累计道路测试不低于180小时或750公里;(七)车辆应接入区联席工作小组或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数据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实时上传与道路测
8、试或商业化试点监管相关的数据。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九条【申请流程】申请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应按规定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3-3),申请流程如下:(一)区联席工作小组收到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二)对符合要求的相关主体发放评审通过的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或出具商业化试点通知书,并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发放临时行驶标识;(三)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凭安全性自我声明或商业化试点通知书,并在车身张贴临时行驶标识后,可按照信息登记表中载明的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方案开展相应
9、活动。第十条【新增车辆申请】无人小车车辆性能检测适用“三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原则,其中同架构考虑软硬件更新迭代、停产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交变更未降低安全性证明材料后应视为同架构。满足“三同”原则的申请车辆,并已获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见附件3-2)检测报告的,可不重复进行相同项目测试。新增无人小车应取得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一致性检测报告、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新增无人小车有多台的,首次申请应抽取至少1辆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区联席工作小组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具体制定测试抽检比例及对应测试累计里程、平均脱离间隔等技术条件要求。第十一条【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无人小车道
10、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商业化试点通知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如需延长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时间的,相关主体应在安全性自我声明或商业化试点通知书有效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申请表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可延期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信息变更】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如需变更安全员、运行计划、车辆软硬件配置等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停止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信息变更表、未降低安全性说明等相关材料,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方可继续开
11、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第十三条【异地互认】满足“三同”原则的无人小车,若已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国内其他城市相似道路和区域开展过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可提交异地封闭道路测试报告、异地公开道路测试报告以及异地商业化试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同意,在车身张贴临时行驶标识后,可开展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活动。第三章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及商业化试点管理第十四条【基本规定】无人小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开展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为无人小车配备现场随行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负责实时监测无人小车行驶状态,并在异常或危急情况下接管无人小车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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