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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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
2、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八条社会组织按
3、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等级评估内容包括法人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发挥作用和党建工作等。第九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满分为100O分。评估结果分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5A级(AAAAA),得分在951分及以上;(二)4A级(AAAA),得分在901分及以上950分及以下;(三)3A级(AAA),得分在801分及以上900分及以下;(四)2A级(AA),得分在701分及以上800分及以下;(五)IA级(八),得分在501分及以上700分及以下。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
4、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专家库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政协的有关专业人士和资深党建工作者组成。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工作,作出评估等级最终结论并公示结果。评估委员会召开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投反
5、对票的要注明原因。评估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评估委员到经评估专家组初评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评估结论须经评估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评估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组织负责。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第十二条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包括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
6、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初评评估等级结论,协助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终审评估结果,协助制作和发放证书和牌匾,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制作评估材料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专业机构;(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2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督导
7、、监管等承接能力;(六)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在申报前完成最近两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七)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第十四条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一)评估专家组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推选组长1名,负责评估过程的统筹协调工作。(二)评估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估指标体系,掌握评估标准;在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极完成任务。(三)评估专家组分工对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所形成的实地考察评分表必
8、须由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评估报告必须由组长征求全体组员意见后签名确认,如有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四)评估事项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将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全部移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存档。第四章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管理第十五条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个人自荐、公开征集等方式选聘。第十六条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不良行为记录;(四)身体健康,
9、能够胜任和愿意为社会组织评估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第十七条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实行聘任制,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聘期内被抽取使用情况、承担评估工作绩效、执行职业操守状况等进行履职综合考量,并根据考量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第十八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与评估工作相关的部分个人信息,以适当方式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或者其它媒体上公布。第十九条评估委员、复核委员和评估专家权利:(一)在参与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二)评估期间,有权要求被评估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三)按照有关规定,可接受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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