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PVC 板和塞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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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PVC板和塞盘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106-370681-04-01-98692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宇路51#地理坐标(120o30,34.063nE,37o35,45.438,N)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龙口市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106-370681-04-01-
2、986926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10环保投资占比(%)2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O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36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名称: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审批机关: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172号)跟踪评价情况: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2017)O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本情况:(一)规划范围。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位于龙口城区的南面。2006年省政府
3、以鲁政字2006194号文批准。范围东至大田周家村村西路、五迟路、黄城西环路延伸线、祁隋路,南至碓徐村村北路、潘王村、环龙集团、徐韩路、韩家洞村村北,西至威乌高速公路黄城出口引路绿化带,北至环渠路、大田周家村村北路。面积为3.85平方公里,目前已建设完成。规划面积为7.86平方公里,范围北起环渠路以北约400m,南至国防路,东起五迟路,西至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厂址位于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012街坊,位于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二)产业定位与总体布局。省政府批复的主导产业是新型材料、电子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加工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布局形成“两心三轴五区”的空间结构,两心即位于规划区中心由行
4、政、科研、商业、居住等功能共同组成的园区主中心,以及位于规划区西南部的居住商业、配套服务等功能形成的园区次中心;三轴即以高速路连接线形成的城市商业轴,广源路形成的园区交通轴,二号路形成的园区生活轴以及通海路形成的市域生态轴;五区即新型材料产业区、食品加工产业区、高科项目发展区、电子零部件产业区、机械加工产业区。根据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准入条件:企业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区企业必须承诺采用清洁的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清洁生产,遵循清洁生产原则进行生产;对入区企业的工艺废气和生产废水均需建设相关配套处理设施,落实治理工程,确保正常运行,做到达
5、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容量和采用工艺必须与废水特性匹配。本项目位于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建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均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符合园区准入和环境准入条件,因此拟建项目符合用地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三)跟踪评价报告书。本项目符合报告书污染源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风险影响因素分析及防范等方面的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和“三区三线”控制要求的相符性本项目与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7号)文件“三线一单”文件相符性和山东省“三区三线”划定成
6、果矢量数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Ll“三线一单”符合性和“三区三线”符合性分析内容要求符合性分析结论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78.59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551.57平方公里;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不低于1983.02平方公里。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涵盖全市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各类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海岛、河流、湿地、林地、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
7、“三区三线”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根据山东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矢量数据,拟建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稳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区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市考核要求,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63.6%;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7.6%。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6%以上,污染地块安
8、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噪声等均能满足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中2022年龙口市例行监测点环境空气中SO2、No2、PMI0、PM2.5、03浓度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厂址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本项目在切实落实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根据关于明确2023年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倍数的通知(烟环气函(2023)2号),本项目总量指标在满足等量替代的要求下,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压减,能耗总
9、量及强度指标完成省下达任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总量及强度“双控”,全市用水总量目标控制在17.0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完成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利用的资源主要为电、水,均为清洁能源,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项目符合省下达任务;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消除,平水年份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及强度指标达到省下达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盘活存量建
10、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市开发强度,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的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事项,同时也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符合9.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项目位于山东
11、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宇路51#,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周边无人口密集区域和特殊保护区域。2.新建和技改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有关要求,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产生部位均配备有效收集和处理装置,控制无组织排放。2、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1L30修订)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2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结论禁止建
12、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珅、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项目不在禁止建设行业中符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项目正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采取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不会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设区
13、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本项目不在暂停审批区域中符合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二)未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的:(三)生态破坏严重,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者生态恢复任务的;(四)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五)产业园区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
14、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采取环评中要求的环保措施,可以达标排放符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项
15、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所在地周围均为工业企业,属于山东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符合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和生产规模作出鼓励、淘汰和限制的规定,本项目属允许类项目。(2)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没有对本工程做出限制、禁止的规定。根据以上分析,本工程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4、与烟台市市级生
16、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项目与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烟环委办202110号)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3、表l-40表13与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结论1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拟建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严把化工项目准入关,严禁新建、扩建“两低三高”(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风险高)化工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原则上禁止企业
17、独自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不涉及所述内容符合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不涉及燃煤锅炉符合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所述行业符合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属于所述行业符合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18、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种、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不属于所述行业符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三)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四)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19、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五)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六)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以上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三)项目不在水源保护区内符合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20、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海水或卤水提取滨素、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可以就地或随原有企业配套建设。2.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11轮胎制造除外),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的化工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以外实施。3.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
21、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4.严控低水平、高污染、同质化的普通铸件项目建设。对于高端装备及配套零部件铸造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共同会商,积极支持。5.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工业聚集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6.加快地炼、电解铝、轮胎、氯碱等行业调整布局和优化。对氧化铝、自备电厂、小火电等为高耗能产业配套服务的项目,在满足产业链发展匹配要求的基础上,不再布局新项目,并尽快将产能规模和布局调整到
22、合理范围。7.在海岸带限制开发区内,严格控制改变海岸带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8.在海岸带优化利用区内,应当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持海岸线的自然形态稳定,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9.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10.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
23、炭洗选设施。11.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12.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控制在海岸线向陆1公里范围内新建建筑物;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严格保护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通过岸线修复不断增加自然岸线(含整本项目不涉及所述内容符合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和保有率。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清洁化改造要求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规定,按生态环境部的进度要求有序推进分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规范企业按证排污。项目投产前,企业登记需在全国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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