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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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煤矿总数过多,生产分散、布局不合理煤矿数目巨大,小煤矿数量过多生产能力分散露天开采比例小煤矿所有制结构多样化煤矿分布区域广,部分地域分布过密生产布局与经济发达程度逆向性分布明显,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煤层稳定性差 煤矿地质条件差 水文条件复杂 煤矿开采深度大,增幅明显 主采煤层条件不够理想,煤矿自然灾害类型多,涉及面广、危害严重 瓦斯大,涌出强度越来越高 突出越来越严重 冲击地压危险性增大 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多、覆盖面广 煤尘爆炸爆炸危险普遍存在 水害越来越多地制约安全生产 热害越来越突出,影
2、响越来越大,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生产技术系统复杂,装备水平低,安全可靠性差 通风系统问题多 生产系统复杂,不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大中型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小煤矿尚 未起步,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防灾系统不完善,不能从根本上防止灾害 抽放系统 安全监测系统 排水系统 防尘系统 消防火系统 安全仪器仪表,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灾害控制能力低,事故频发,危害严重 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 瓦斯问题 顶板事故 动力现象 水害 自然发火,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欠账巨大 安全投入计划实现率低 安全投入在销售收入的比例偏低 安全欠账巨大 安全科研投入严重不足,第一节我国煤
3、矿安全生产特点,煤矿从业人员多,素质差,结构性矛盾突出 煤矿用人过多 素质差 结构性矛盾突出,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水平低,素质不高 安全管理缺乏必要的技术基础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能从根本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体系 安全生产信息工程体系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 抢险救灾体系,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仍然比较严峻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越来越多地制约煤矿经济,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
4、生产特点,调整煤炭生产结构,提高整体安全水平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推进管理技术创新推进机制创新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工伤赔偿、康复和事故预防一体化工伤保险体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第二节 新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
5、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目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6、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
7、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
8、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
9、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10、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5种重大安全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
11、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12、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1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14、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
15、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
16、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
17、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县级
18、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19、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20、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
21、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22、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
23、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工
24、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目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适用范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
25、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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