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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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3阱地户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让参加海宁建设与发展、生活陷入困境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实现“弱有众扶”均衡、可及与持续发展,推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共享。确定在长安镇、袁花镇、马桥街道开展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区域的适用对象纳入社会救助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是指居住在试点区域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同时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在海宁市缴纳社保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累计缴满三年以上,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含支出型)认定条件的困难群众。二、认定条件1 ,收入核定。申请对象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的月均收入低于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总收入,再推算申请对象的人均收入。纳入收入计算范围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海宁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共同生活成员。收入可扣减申请人医疗费、供养费等支出)。供养费核算参照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和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核算参照嘉兴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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