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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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落实国务院相关指示精神和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党的二十大要求,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危旧房改造。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报批稿)提出“实现住有宜居”、“建成全民共享的和美宜居幸福家园”。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及时启动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研究,有序推动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不断优化旧住宅区居住
2、环境,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全面统一和规范全市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当前旧住宅区拆除改造分为棚户区改造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两种方式,其审批流程和搬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对旧住宅区业主而言,存在着选择棚户区改造或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博弈心理,易造成拆除改造市场的不平衡,使得旧住宅区拆除改造工作难以持续。从统筹和规范全市旧住宅区拆除改造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从全市层面统一制定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的政策。(三)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要求我市已经形成了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为核心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但如何在城市更新中落实条例提出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
3、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的要求,尚有待我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在上述背景下,我市开展了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研究工作,通过全面梳理当前旧住宅区改造的政策和机制,明确旧住宅区的实施模式以及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开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准入条件,给予社会和市场稳定预期。二、编制目的一是梳理相关政策和总结既有项目经验,研究明确我市旧住宅区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申报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实施模式、准入条件、审批流程等具体内容;三是创新工作流程和审批机制,解决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难题。
4、三、编制过程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征询各方意见,具体过程如下:2022年12月,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组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政策研究课题组,开始启动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研究工作。2023年3月,课题组形成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草案,并召集各区更新整备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4月,召集重点街道办、区安居公司等进行座谈,并进行实际案例模拟和测算。5月,与市住建局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进行座谈,就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政策草案思路进行了深入沟通和对接。6-7月,政策草案面向各区更新整备局征求意见。7-8月,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我局与市住房建筑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政策草案,并进行各区反
5、馈意见汇总和处理。9月,形成正式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说明本意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住有宜居和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为目标,规范全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努力构建民生幸福城市”为目标,形成了共四章二十五条的政策文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明确住宅区概念和政策适用条件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区,是指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已建设居住功能建筑的范围。混合功能的宗地如主导功能为居住的,则整宗地视为住宅区。本意见所称的旧住宅区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住宅区。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与旧住宅区混杂,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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