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避碰规则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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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 舶 避 碰 与 值 班,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绪 论,一、课程简介二、学习方法、值班驾驶员的要求四、这门课的任务,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引 言第一节 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引 言,统计结果:根据国内外海难事故统计,船舶碰撞事故占的比例较大。各国的海难事故分类和海难事故统计都将船舶碰撞事故列为首位。,引 言,统计结果:从发生事故的地点:80的事故发生在港口附近及沿海地区从发生事故的原因:80的事故是人为原因引起的从发生事故的种类:80的事故是由碰撞事故引起的,引 言,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
2、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操作级),引 言,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职能:航行(管理级),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二、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一节 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避碰规则的渊源 可追朔到两千多年前出现的“罗德海法”(RodianLaw):该法第36章第3节曾提及:“如果一艘航行的帆船在白天与一艘锚泊或松帆的帆船相撞,碰撞及其损害的责任归于前一艘船的船长和船员,他们要把货物捐献出来;如果是在夜间,则锚泊或松帆的船舶必须点火以示警告,如果它无法点火,则应大声喊叫,如果它
3、由于疏忽,没有那样做而碰撞,只能责怪自己,如果驶帆的船员疏忽,且了望的船员又打盹,则航行船就应象撞上浅滩一样,只能毁坏自己,而不能让被它撞的船受到损害”。,尽管这一段文字并无系统的要求、严谨的规范,但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即:两船间的避让责任;两船应尽的义务;两船应承担的碰撞责任与赔偿原则。罗德海法的这一规定,尽管并无法律的约束力,仅仅是船主间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但对协调船舶间的冲突,以及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海上航行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与历史意义。,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
4、338年英国海军在“海军黑皮书”(The admiralty black book)规定:“低级官员驾驶的船舶应给高级官员驾驶的船舶让路”的通常做法。明确避让责任 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776年,英国海军对1338年的“等级制原则”作了修改 提出在确定船舶间责任时不应考虑驾驶船舶的指挥官的资历、职位及其他有关的差别诸因素,而应根据船舶的不同受风舷作为其依据。结束了不合理的封建等级制 开创了“以避让操纵的能力优劣作为确定船舶间避让责任的依据”的先例。直至现在,这一原则仍在被普遍加以使用。,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蒸汽机的发明 结束了“帆船的一统
5、天下”进入了“汽航时代”。1840年 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Trinit House London)在总结当时被普遍接受的避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规定:帆船之间,顺风航行的船应给逆风航行的船让路,左舷受风的船应给右舷受风的船让路;当两艘汽船航向不同而不可避免地或必然地交叉相遇而相互接近时,如各自保持航向将会出现碰撞危险,各船工应操右舵从而相互从他船左舷通过;等等。,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846年英国议会将
6、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1848年英国海军部关于汽船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和一盏白桅灯规定纳入了此规则 1848规则 1858年该法律又增添了帆船应显示有色舷灯,汽船应用号笛,帆船应用雾角或号钟鸣放雾号的规定。,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1864年6月生效。到1864年底,它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包括美国、德国 1880年,分别对1863年规则作了适当的修改与补充。以上属于“区域性的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7、近代海上避碰规则1889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清王朝派员)1889年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在华盛顿召开第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国际避碰规则,英国为新规则撰写了草案,美国也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新规则较1863年规则更趋丰富与完善。然而遗憾的是,未及时在国际上实行。因而,“1889年华盛顿会议”又被称为“第一次讨论国际避碰规则的会议”。清王朝派员参加由美国政府发起和召集的第一次国际海事会议“华盛顿会议”。1896年,宣布采纳“华盛顿会议”通过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非机动船作了保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1910年国际海上避碰
8、规则 会议认识到1889年海上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最后通过了191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宣布立即开始生效。1910年规则的颁布,结束了各自为政的不利局面,统一了国际间海员在避碰方面存在的各种不同的习惯做法与行为准则。因而,1910年规则又被称为“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被1948年规则代替。中华民国承认并采用了该规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14年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 1914年,英国政府针对1912年发生的“Titanic冰海沉船事件”,倡议在伦敦召开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该次会议对19
9、10年规则作了少量的订正,但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4年修正案”未能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29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 对1910年规则作了适当的更动,但由于各国意见不一,1929年修正案”未能获得采纳。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但该次会议通过了一项有关操舵和舵令应当采用直接意义的建议:即操右舵舵叶向右转动的建议,从而结束了以往由于舵轮与舵叶转动方向不一致,而造成舵令执行中的混乱局面,这一建议于1933年开始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2近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规则 1948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规则
10、进行了修订,形成1948年规则,1954年生效。在该规则中,对长度为5Om(150ft)或50m(150ft)以上的机动船显示第二盏桅灯以及几乎所有的在航船舶装设1盏固定的尾灯作了强制性规定,同时把“至少五短声声号作为直航船使用的一种提醒信号。1948年规则使用至1965年才被“1960年规则”所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派员参加了这次会议。195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宣布接受1948年规则,但对我国的非机动船舶作了保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 1959年国际海协IMCO成立。1960年规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196
11、5年生效。1960年IMCO针对雷达普遍地运用于船舶,同时又发生了一连串与雷达船有关的碰撞事件,在伦敦召开了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该次会议着重就雷达在避让中的使用,提出了“关于运用雷达资料协助海上避碰的建议”,并将之作为规则的一个附件。同时对其他一些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然而,“1960年规则”与“1948年规则”一样,仍然被作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最终议定书的一个附件,而不是该公约的一部分,这就使得该规则在国际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73年3月,中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于1975年6月2日正式接受1960年规则,但对非
12、机动船舶仍作保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68年IMCO又成主修改小组起草新规则。1972年规则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1972年在海协(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大会修订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该公约的附件。从而使避碰规则自成一体,结束了作为“SOLAS公约”一个附件的时代,使避碰规则在国际上具有法律的约束作用。1972年规则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该规则在哲理上、编排上、内容上与行文用词上对1960年规则作了重大的修改。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80年1月7
13、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组织”,接受1972年规则,同年4月1日零点宣布实施该规则,但对非机动船舶仍作了相应保留。,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81年修正案:1981年,IMCO又对1972年规则进行了修改;“1981年修正案”于1983年6月1日生效。其修改范围主要是“对条款的用词上以及有关号灯、号型的规定”。1982年5月22日,IMCO更命为“国际海事组织”,(即:IMO)1987年修正案:1987年IMO 对“1972年规则1981年修正案”进行了修改,该修正案于1989年11月19日生效,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第十条”与增添第八条6
14、款(“不妨碍条款”)。,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1989年修正案:1989年,IMO对“1972年规则1987年修正案”又进行修改1989年修正案于1991年4月19日生效,该修正案主要针对第十条4款有关使用沿岸通航带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1993年修正案:1993年,IMO再次对“1972年规则1987年修正案”进行修改,该修正案着重对捕渔船的号灯、号型以及附录一、二、四等方面作了8项修改,“1993年修正案”于1995年11月生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中国也是海上避碰规则的缔约国 从1980年开始,我国作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
15、则公约组织”的缔约国,参加了1972年规则的1981、1987、1989、1993年四次规则修订大会,并与该组织成员国同步实施1972年规则的各项修正案。,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3现代的海上避碰规则,总结:从以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中,我们可以看到,规则的制定与修改,无不来源于失败的实践船舶碰撞。与其说海上避碰规则是海员在避碰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的结晶,倒不如说它是碰撞事故失败教训的总结。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船舶进一步趋向自动化与现代化,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必将为适应现代化的交通管理与现代化的航海技术发展而进一步趋于完善。,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4.现行的海上避碰规则 现行的避碰规则是,19
16、72年的规则生效后,经1981、1987、1991、1993年通过的四个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修改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避碰规则的双重性质:技术规范 海上航行规则避碰行为指南 法律规范 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二、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四个附录。第一章 总 则(1-3条)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责任 第三条 一般定义,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约80%)第一节 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二节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一节 任何能
17、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了望 第六条 安全行航速 第七条 碰撞危险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第九条 狭水道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二节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十三条 追越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条 适
18、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定义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3)第三十二条 定义 第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
19、号,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第五章 豁免 第三十八条 豁免四个附录:附录一 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 附录二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 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附录四 遇险信号,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为了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守规则,需强调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和船舶操纵与避碰技术知识来解释规则,防止轻率和不负责任的任意解释。,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一、适用的水域二、适用的船舶三、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五、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六、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的号灯号型与声号设备,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1.本规则
20、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第一条 适用范围,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第一条 适用范围,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5.凡经有
21、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1.公海: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水域。2.“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海相连结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内陆水域。,一、适用的水域,一、适用的
22、水域,3.适用水域的两个条件:与公海连接 可供海船航行 缺一不可a可航水域不考虑是否有潮汐;b船坞、港池中的水域也属这一范畴;c指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应注意二个问题:(1)关于“连接”公海: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连接,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2)关于“海船”一词:指专门从事海上运输或海上作业的一切船筏,而不论其大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规则无明确的定义),一、适用的水域,规则适用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后面定义有解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2)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3)潜水艇在水面航
23、行时均适用于本规则(4)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时均适用于本规则(5)在规则所指水域航行、锚泊、系岸、搁浅均适用于本规则,适用的船舶,二、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1.特殊规则的含义 特殊规则指各种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制定的“地方规则”或港章。如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非机动船航行暂行规定等。2.制定特殊规则的机构或组织 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水上交通安全机关),二、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3.特殊规
24、则的适用范围(1)特殊水域 通常,特殊规则适用于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管辖的水域:包括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谓“港外锚地”指港口界限之外的可用于装卸货和锚泊的水域。一般位于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管辖的水域之内,但有些也可能全部或部分位于领海之外的公海水域,主要针对领海范围较小的国家,如英国:领海范围只有3海里。“港外锚地”处于领海之外的水域时,“地方规则”也适用。,二、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二、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内陆水道:领海基线以内水域的水道。外国船舶可无害通 过。专属经济区:在其周围可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外缘量起 不超过500m。(2)
25、船舶 无论本国船还是外国船均适用于“地方规则”。,4.特殊规则的制定原则 为避免由于规则的不一致而导致在海员行动中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安全的现象,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5.特殊规则与规则的关系(1)特殊规则优先适用;(2)同一水域,特殊规则和国际避碰规则同时适用时,特殊规则优先适用;(3)特殊规则与规则不一致时,应执行特殊规则;(4)特殊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执行规则。,二、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三、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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