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第3章汽车保险产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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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汽车保险产品(3),一、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第三者: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为第三者。其发展规律如下:第三者责任险早于车损险出现;三者险先为自愿后为强制。,2.2.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二、条款A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总 则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
2、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2.保险责任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
3、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3.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
4、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
5、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6、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7、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4.
8、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5.保险期间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6.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
9、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
10、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者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
11、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8.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13、7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
14、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9.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10.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
15、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11.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
16、,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
17、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第三十八条 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一、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例进行介绍。1.保险责任被保险
18、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及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2)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3)违法、违章搭乘人员(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的人身伤亡。(3)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4)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5)其他的不保风险和不保损失基本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2.2.4 其他机动车保险主险险种,3.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
19、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4.赔偿处理被保险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赔偿金额的核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免赔率:投保人指定驾驶人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投保人约定行驶区域的,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二、机动车提车
20、保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提车保险为例进行介绍。这是一项综合保险,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三个险种。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赔偿的方法与前面介绍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规定基本相似,此处不再赘述。,三、全车盗抢保险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车盗抢保险为例介绍。1.保险责任(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察,自立案起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是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
21、部门立案侦察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责任免除(1)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2)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3)承租人以及经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4)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以及期间发生的损失。(5)未按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6)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7)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
22、盗窃、抢劫、抢夺。(8)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4.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保险单;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车钥匙;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
23、项登记的证明;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赔偿方式: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部分损失。车辆因保险事故需修复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事先会同保险人检验保险车辆的损坏情况,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不再承担全车赔偿
24、责任。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附加险种是对基本险种保险责任的补充,承保的一般是基本险种中不予承保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附加险种不能单独承保,必须投保基本险种后才承保附加险种。,2.2.5 附加险,一、以车辆损失险为基础的附加险1.玻璃单独破碎险(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2.火灾、爆炸、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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