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二零一四年元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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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二零一四年元月,2,前 言,2007年10月1日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版)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本规范是在对卫生部原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修订的基础上制订的。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9号令)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标准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GBZ188相当于49号令的配套标准。,3,前 言,将原管理办法附件1的一张大表,按标准文本格式要求修改为按章节编制9章和5个附录:第一至四章范围、引用文件、定义、总则 第五章
2、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章 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章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八章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第九章 特殊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附录 A、B、C、D、E,4,定义,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
3、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5,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
4、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6,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
5、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共8条,其中 第一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
6、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总局50号令是对检测、评价机构)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8,用人单位工作程序,共5条,其中 第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罚则是49号令第26条第2项)第二条用人单位应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罚则是49号令第27条第1项,检查机构的罚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81条应有卫生机构处罚)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
7、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罚则是49号令第26条第4项),9,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共6条,其中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主要是指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第四条 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资料,并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罚则是49号令第2
8、7条第2项)第五条 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10,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确定原则,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
9、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11,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本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或有明确的急性毒
10、性,从事该作业有明确的职业禁忌证;(2)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12,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共5条,其中 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
11、,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现场管理需要、行政不需)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噪声值在85分贝内)5、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13,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1、上岗前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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