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的类型和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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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市场与交易,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陈世发,2.房地产交易的类型和流程,2.1 房地产交易的含义 2.2 房地产交易的特点 2.3 房地产交易的基本流程 2.4 房地产交易的主要类型 2.5 房地产市场的界定,2.1 房地产交易的含义,根据第一章所讲授的,主要是:“物”和“法”的角度:一方面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行为。另一方面是有偿取得或者转让房地产的有关权利的法律行为。当然也可以基于以下角度,但属于房地产的交易类型(见2.4)交易客体的角度:地产交易与房产交易,2.2 房地产交易的特点(一),收集的观点,不妨讨论(1)房产交易与地产交易的有机统一。(2)交易地
2、点不固定。(3)交易的实质是房产和地产无形权利的转移。(4)交易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办理交易公证、进行产权登记,以使房地产权益受法律保障。(5)交易涉及大量资金,往往需要金融机构支持,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易。,(6)交易活动可一次完成,也可按时间分期陆续实现。(7)交易受法律约束。受国家监督和检查,政策性强。(8)房地产个别性强、差异性大,不可能有统一的价格标准,需要专业人员提供可据参考的交易价格。(9)交易受区域性的限制,地区间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不易比较。(10)市场结构复杂,交易过程中,专业性强,手续、信息繁杂,需要广泛的中介服务。(11)由于房地产具有保值与增值的作用,因而房地产交易
3、具有消费与投资的双重性质。,2.2 房地产交易的特点(二),2.3 房地产交易的基本流程,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简要地用下图表示。,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案例,上诉人(原审原告):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东路。,本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3期,一、基本案情,2002年11月7日,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在玉环报上刊登了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挂牌出让公告)。主要内容:经玉环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定于2002年11月21日8时到同年12月4日15时,在玉环县地产交易窗口挂牌出让下
4、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1该地块位于玉环县珠港镇坎门鱼港花礁岩填海开发工程区域,开发编号为2002005号,面积259434公顷,用途为混合住宅用地(商住混合),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不大于15,绿化率不少于35,日照间距为1:11以上,建筑密度在30以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完成建设;2该地块挂牌起拍价为4300万元,成交地价在成交后付40,余额在合同中约定付清;3凡具有资金实力,并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6点,4报名时间:2002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20日J5时止;报名地点:玉环县地产交易窗口;报名需带资料:注册资本
5、在1亿元(注册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参加竞买者在报名时须交纳保证金2000万元;6挂牌时间:2002年11月21日8时始至同年12月4日15时止;挂牌地点:玉环县地产交易窗口。,是否成交的条件,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以下简称挂牌出让须知)第十三条载明:“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
6、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4)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可以决定实行现场竞价,也可另行确定时间实行拍卖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2002年11月20日,国土局收到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间公司)的“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我们愿意遵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决定申请参加贵局2002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4日在玉环县地产交易所窗口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同日,时间公司依约汇入玉环县土地储备中心2000万元,国土局出具了浙江省行政事
7、业单位往来收据一份,确认收到该笔款项。次日,时间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报价为5000万元。,2001年12月14日,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汇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草签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浙江省玉环县坎门湾风景区总体开发规划(草案)一期投资的海景花园小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5元,总额为4400万元”。同年12月18日,渝汇公司汇入浙江省玉环县坎门渔港开发中心100万元,该中心确认收到该笔款项;2002年10月17日,渝汇公司汇入玉环县财政局1120万元;同日,渝汇公司又汇入玉
8、环县财政局200万元;次日,渝汇公司汇入玉环县财政局300万元;同年11月14日,渝汇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关于将应退土地转让金转为土地挂牌保证金的报告,要求将上述款项直接转为挂牌竞买保证金;同年11月18日,国土局法定代表人王伍勇书面同意转为保证金;同年11月20日,渝汇公司汇入玉环县土地储备中心280万元,同日,国土局出具收到该笔款项的收据;同年11月22日,该款项进入玉环县土地储备中心帐户;同年11月21日,渝汇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报价为5100万元。,2002年11月20日,国土局将“玉环海滨新城金港湾(即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挂牌出让底价为5700万元,计
9、人民币伍仟柒佰万元整”的底价函保存在玉环县公证处。,2002年11月20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接到举报称国土局在当日坎门渔港金海湾土地挂牌出让中有不规范、暗箱操作行为后,查明该宗土地正在上报审批而未获批准,要求国土局在未经依法批准前停止挂牌。同年11月22日,国土局分别向时间公司、渝汇公司发出了关于对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停止挂牌出让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玉环海滨新城金港湾,即开发编号为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未经省厅批准前,不得进行挂牌出让。故本局停止对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的挂牌出让,若重新挂牌,另行公告。”,同日,国土局将2000万元退还给
10、时间公司。时间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和款项后,于同年12月6日发给国土局关于对2002-005号海域开发宗地停止挂牌出让通知的复函,认为“贵局的发布公告及接受挂牌押金和我公司挂牌报价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贵局擅自停止挂牌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我公司现要求贵局恢复挂牌,将该幅土地依法出让。若贵局一意孤行,我公司将依法要求贵局双倍返还挂牌押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请贵局在收到函后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我公司将依法对贵局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时间公司的申请,于2003年5月22日委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处)对下列事项
11、进行鉴定:12002年11月20日挂牌出让底价为5700万元的函件的真实性,即该函件上的打印字体及函件上国土局的印章是否系2002年11月20日或在此以前所写、所盖;22002年11月21日“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上打印字体、书写字体和渝汇公司的印章是否在2002年11月21日或在此以前所写、所盖。2003年6月27日,司法鉴定处发了退卷函,结论为“样本材料不足,且鉴定技术条件限制,故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双方对该函件无异议,但时间公司认为应送更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故再次提出申请。,2003年1月9日,时间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11月7日,国土局在玉环报上刊登出挂牌出让公告,
12、载明经玉环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挂牌出让开发编号为2002005号,面积259434公顷,用途为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公告的要约,时间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向国土局提交了注册资金为10089万元的营业执照副本,并交纳了挂牌押金2000万元。2002年11月21日,时间公司在国土局规定的挂牌地点玉环县地产交易窗口依法参加挂牌竞投活动,并于当日14时30分挂出了5000万元报价的竞买单。2002年11月22日,国土局以该开发宗地未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为由,通知时间公司对该开发宗地停止挂牌出让,拒绝与时间公司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间公司认为:根据国
13、家法律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而国土局作为唯一代表国家出让国有土地的部门,在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发布挂牌公告后又取消挂牌,按照常理,是不可能的事情,国土局对此恶意毁约行为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时间公司已取得了本次挂牌的最高报价,是本次挂牌的竞得人。根据2001年11月11日台州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即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台州市政府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时间公司交纳的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是时间公司、国土局约定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的立约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14、第九十条之规定,国土局应双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于2002年8月26日颁布的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的精神,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土局不得改变挂牌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须知中确定的报名主体的条件,应尽速补办相关手续,继续履行公告所确定的义务。,故时间公司请求:1判令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将开发编号为2002005号开发宗地出让给时间公司;2判令国土局双倍返还时间公司所交的约定为定金性质的保证金计4000万元(已返还2000万元);3由国土局承担案件受理费。,国土局答辩称:1
15、2002年11月7日的挂牌出让公告就法律性质而言,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并不是要约,因此,国土局在发出该公告后,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指令撤销该具有要约邀请性质的出让公告,不是毁约行为,更谈不上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2国土局停止对该开发宗地的挂牌出让,不是出于恶意,而是为了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指令和遵守程序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国土局不只收到了时间公司的“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还收到了渝汇公司的“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且时间公司并不是本次挂牌的最高报价者。时间公司在报名后,当场向国土局索要挂牌材料,因当时在国土局办理事务的人较多,国土局工作人员无法分身,国土局要求时间
16、公司在30分钟后再来领取材料,遭到了时间公司的无端怀疑,时间公司当即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称国土局暗箱操作。鉴于此次挂牌竞买有人举报,加之未经批准就将土地挂牌出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故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干预下,国土局向时间公司发出了停止挂牌的通知。可见,在此次停止挂牌出让的问题上,国土局不存在任何恶意;,3不论是国土局所发布的挂牌出让公告,还是国土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均明确记载时间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向国土局支付的2000万元只是保证金,并不是定金,时间公司将保证金说成是定金,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时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
17、法院的认定与判决,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2000万元是保证金还是定金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从双方挂牌出让的有关文件来看,只约定了2000万元的保证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规定来看,时间公司主张定金权利,缺乏法律依据。约定,是
18、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台州市政府令是独立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的行政规章,据此,时间公司认为台州市政府令的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的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本案的挂牌公告系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时间公司诉称本案系要约的理由不能成立。2002年11月21日,时间公司的报价系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9日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19、“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而本案国土局在未经依法批准前,擅自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停止挂牌,在此情况下,既没有确定时间公司为中标人,也没有与其签订确认书,国土局尚未作出承
20、诺,据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时间公司诉称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2002年11月20日挂牌出让底价为5700万元的函件及2002年11月21日“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非本案主要证据,对其认定与否对本案实体处理没有影响,故对时间公司要求对上述两份证据再次申请鉴定,不予支持。,3、关于双方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双方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因此,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于本次挂牌出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
21、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土地出让的权限范围均未作规定,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于2000年7月5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杭州、宁波两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二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三)杭州、宁波两市六公顷以上、其
22、他设区的市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讼争地块达259434公顷,依据上述规定,应报省政府批准,而国土局在挂牌出让公告以前,未报经省政府批准,这种挂牌行为也是无效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国土局的挂牌出让行为未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挂牌出让行为是无效的;在挂牌过程中,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制止,国土局停止了挂牌出让行为,未确认时间公司为中标单位,对时间公司的报价行为未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时间公司要求判决双方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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