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规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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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 编:吕 颖 付英涛主 审:姚增途 乔伯年,单元4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2,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单元4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目 录,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3,4.5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单元4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目 录,4.6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4.7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4,单元4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1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签订原 则;2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方式;3了解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相关法律规 定;4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依据及方 法;5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步骤;,5,单元4 建设工
2、程合同法规,6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条件及对无效合同 的认定与处理;7掌握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及履 行抗辩权;8掌握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免 责规定。,6,4.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7,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对合同的主体及权利、义务的范围都作了限定,即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确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的由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4.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8,建
3、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有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标的特殊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具有固定性,故又称不动产。建筑产品多样,耗用材料多,所需资金大,并且产品使用时间长,对社会影响范围极大。这些都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与重要性。,4.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9,(2)签订合同的主体严格建设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所以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登记注册,依法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才具有签约承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
4、资格。,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0,(3)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建筑产品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施工过程消耗的材料品种多样、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的期限都较长。,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1,(4)合同为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周期长,涉及因素多,且专业技术性强,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不是简单的口头约定就能解决问题。所以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另外,为使合同内容更为严谨周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为平等合理,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都会制定出一批合同样本或示范文本,推荐给当事人选择使用。,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2,(5)合同的监督管理严格正因为建设工程
5、合同具有上述特殊性,国家对此类合同的监督管理也十分严格。例如工程承发包双方的资质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与确认;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必须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合同履行的过程也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的拨款、贷款、结算要接受银行的监督等。,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3,建设工程合同法规,是指在建设活动中调整建设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也包括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4.1.3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4,合同法现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效力最高的法律依据。除此以外,
6、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先后颁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它们也是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4.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5,4.2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16,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2.1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17,(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或地位的高低,他
7、们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给予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及约束。,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18,(2)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是活动准则,而前提是依法,即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自愿地进行合同签订的法律行为。,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19,(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此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同等的进行交易活动的机会;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8、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应大致相对,不得显失公平;当事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应大致相当;当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效力时,合同内容应得到相应变更等。,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0,(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未作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1,(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9、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订立,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有违社会公德的手段,更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其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都是法律对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的约束,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的保护。,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2,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由于建设工程的发包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步骤。,4.2.2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步骤,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
10、3,(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被邀请的一方作出要约并经邀请方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在实践中,要约邀请一般表现为广告、商品价目表、商店标价陈列商品等。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招标通告或寄送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邀请承包方投标。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程序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受要约人(承诺人)是特定的,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4,(2)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
11、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意思表示,首先必须符合签订合同的原则,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应包括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且必须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和更改。,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5,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行为就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例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内容。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对承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承包方在投标生效后无权修改或撤回投标,以及一旦中标就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4.2
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6,(3)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修改,否则将视为拒绝要约或反要约。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提出,而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刻。承诺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即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发包方经过开标、评标过程,最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立承包方的行为即为承诺。,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7,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13、面合同。”因此确定中标单位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均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8,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也具有一般合同应当必备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2.3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29,(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除此之外,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工程内容,
14、依法约定某些特殊条款。,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30,4.2.4.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4.2.4 缔约过失责任,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31,4.2.4.2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15、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2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32,4.3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3,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情况。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分则中列举的有名合同之一,成立、生效亦须遵循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4.3.1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4,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标的须确定、可能;(4)合同
16、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5,4.3.2.1 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所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合同当事人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指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3.2 无效合同及法律后果,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6,4.3.2.2 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17、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7,4.3.2.3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8,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18、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对此,民法通则也有内容基本相同的规定。,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39,4.3.2.4 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组成部分,具有约定性。如果需要,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依法对免责事项及免责的范围进行约定。但对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权责任,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使约定了,也不承认其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0
19、,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两种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4.3.2.5 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虽然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经订立合同,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合同。,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2,造成此类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没有经营资格而签订的合同;(2)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合同;(3)跨越省级行政区域承揽工程,但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合同;(4)违反国家、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20、的合同;(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合同;,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3,(6)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合同;(7)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合同;(8)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而签订的合同;(9)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所订立的合同;(10)非法转包的合同;(11)不符合分包条件而分包的合同;,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4,(12)违法带资、垫资施工的合同;(13)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14)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15)违反国家指令性建设计划而签订的合同。,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
21、5,4.3.3.1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4.3.3 效力待定合同,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6,4.3.3.2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效力待定合同划分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代订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作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
22、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7,4.3.4.1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概念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4.3.4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8,4.3.4.2 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情况,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
23、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9,(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50,(3)违反自愿原则订立的合同具体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违反自愿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一方以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51,4.3.4.3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是
24、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改变,并不一定非得撤销或变更。所以,在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是否撤销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决定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5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4.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53,4.4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54,合同的履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
25、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全面完成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55,(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4.4.1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4.4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56,(2)实际履行原则合同的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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