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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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7 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目 录,7 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
2、、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下称“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下称“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下称“专用条件”)组成。,7.1.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及总投资);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文件的组成。,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
3、同除“合同”之外还应包括: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以当事人双方在有限时间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标准条件。内容涵盖了合同所有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以及其他条款。它是监理合同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委托,是所有签约工程都应遵守的基本条件。,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专用条件。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
4、些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由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
5、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内延长时效。,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实现合同的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利于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地交工,从而实现当事人订
6、立合同的目标。,7.1.2 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2.1 委托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实行监理,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
7、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2.2 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
8、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获得奖励的权利。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
9、的条款内。,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按照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人在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向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的建议权。工程设计的建议权是指按照安
10、全和优化方面的要求,就某些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但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约定的要求,应当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更改,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
11、,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2.3 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为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所需的外部条件。(2)与
12、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13、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2.4 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14、。(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
15、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从而确保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利于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地交工,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7.1.3 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变更。任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
16、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服务应看作一次附加的服务。(2)延误。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服务应视为附加的服务。完成监理任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7.1.4 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情况的改变。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执行监理服
17、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合同的暂停或终止。委托人要求暂停或终止合同。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任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至少在56天前发出通知,此后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未得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进一步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提出暂停或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监理酬金超过支付日30天委托人仍未支付,而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或暂停监理服务
18、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指出上述问题。如果14天后未得到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服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或损害各方应有权利、责任或索赔。,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5.1 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为保证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了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委托人责任”,“监理人责任”。,7.1.5 违约赔偿,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这些规定归纳起来有如
19、下几点:(1)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付。,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5.2 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以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
20、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如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7.1.6 争议的解决,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
21、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达到预期的投资目的,实施过程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即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这是对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在时间上的要求。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基础资料包
22、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7.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这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交付勘察或者设计文件的期限。勘察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工程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勘察设计文件的交
23、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所以当事人在勘察或者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3)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这主要是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设计单位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勘察设计费用。勘察设计费用是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设计费是委托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双方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7.
24、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5)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委托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6)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勘察设计合同的定金。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应向承包人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
25、,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勘察设计合同委托人的责任。,7.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人有以下责任: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料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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