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维权解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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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维权解惑工伤、欠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决定
2、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彭小黑工伤认定、赔偿案,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工伤事故发生地(河南安阳县),郑州,驻马店,九江市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九江),安徽,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困惑一:工伤维权环节繁多、历时过长。外地施工企业,工伤维权环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工伤认定(复议、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索赔(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解惑:各种举措并用,一、投诉维权:(一)受理工伤投诉的行政部门有:1.劳动监察部门;2.郑州市/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郑州
3、市建委/河南省建设厅;4.其他:媒体投诉曝光。,(二)投诉法律依据:,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7年7月12日施行。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2-1.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2007年11月9日。2-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2月25日,3.安全生产许可证:
4、,3-1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年1月13日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年7月5日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3-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5、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2004年8月27日3-4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2006年1月25日3-5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2008年1月1日,3-6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彭小黑律师函其他信函,一般来说,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
6、中,存在关于解决工伤事故的责任划分条款。施工单位在迫于劳动监察、安监、建委或媒体、当事人亲属的压力下,往往会事先向农民工作出赔偿,并在事后与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将该部分赔偿金额从中扣除。,二、劳动仲裁维权,(一)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尽可能收集证据,避开“确认劳动关系”环节:证据:1.2.3.4.,(二)工伤认定地域管辖:,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7、、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三、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一)(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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